民航局:禁止携带无3C标识及被召回的充电宝乘坐境内航班
日前,为切实保障航空运行安全,民航局发布紧急通知,自6月28日起禁止旅客携带没有3C标识、3C标识不清晰、被召回型号或批次的充电宝乘坐境内航班。(具体可查询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官网www.samrdprc.org.cn/xfpzh/xfpgnzh)
上海浦东、虹桥两场将积极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确保旅客安全乘机出行。请广大旅客遵守民航局通知要求,在出行前仔细核对您的充电宝认证标识、品牌及型号等信息,不携带不合格充电宝乘机;在安检前将充电宝提前取出备查,以免耽误出行。
感谢广大旅客的理解与配合!
关于调整南方航空上海虹桥-广州白云机场航线截载时间的通知
自2025年8月20日起,南方航空上海虹桥-广州白云机场航线,对无托运行李旅客的截载时间调整为起飞前15分钟(不晚于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前15分钟完成安检并抵达登机口登机);有托运行李及特殊服务需求旅客的办理时间仍为不晚于航班起飞前30分钟。
具体执行标准以南方航空现场实际运行为准,感谢您的支持。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项目编号:JSTCC2502526428)
国内公开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5年度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JSTCC2502526428)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1)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2个标段,标段一为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标段二为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潜在投标人可同时在2个标段中投标,也可在2个标段中同时中标。
2) 招标内容:标段一:本项目主要内容是对浦东机场区域内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6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开展日常运行维护以及零配件维修更换;对1个监测系统平台及移动端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安全运行。
标段二:本项目主要内容是对浦东机场各部门人工环保检测类需求制定计划、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标段一、标段二通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相应的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
2)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须保证,在本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标段一适用:
4) 投标人须完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备案,机构类型须包含运维机构(投标人须提供官网备案截图证明)。
5)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业绩(环境噪声和地下水监测业绩除外),且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元/年(须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及签章页,合同时间以签署日期或合同中履约时间为准。分包类项目不计入有效业绩)。
标段二适用:
4)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
5)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提供具有土壤(或地下水)、地表水、 污(废)水、废气四类环境要素的环境检测类项目业绩,可提供一个或多个合同,且至少有一个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须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及签章页,合同时间以签署日期或合同中履约时间为准)。
除符合上述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外,合格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注: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全部的查询截屏,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有行贿犯罪记录。【注: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截屏(按“行贿”+“单位名称查询”)。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被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注:此名单如产生,会公布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shairport.com)首页标题栏中“机场集团/招标信息/政策发布”页面。】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0月10日08:30至2025年10月15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期间获取招标文件;
4.2文件提供方式:电子文件;
4.3投标人应在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官网(www.jstcc.cn)“供应商注册”入口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通过“供应商登录“入口进入”JSTCC江苏招标电子交易平台”,进入“搜索项目”栏目,在搜索框中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点击对应的项目进行“关注”,关注完成后进入“我的项目”栏目,选择本项目并支付平台服务费,支付完成后电子发票可自行在平台下载
4.4本项目平台服务费:1000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0日10:3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应密封递交,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一律不接收并予以退回(如投标文件需邮递送达或提前送达,请提前联系代理机构人员:周老师15151818335)。
5.2投标文件递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6楼6D会议室
5.3投标文件接收人:周老师15151818335、吴老师18903679747
6.1开标时间:2025年10月30日10:30(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6楼6D会议室
6.3开标方式:本项目采用线下开标
说明:投标人可在开标时间前委派代表持身份证至开标现场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按时至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 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后续相关通知将通过”JSTCC江苏招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供应商,供应商注册时提供的信息错误是其自身的风险,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技术支持电话:400-058-0203,025-83303461。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启航路900号 |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6楼 |
邮 编:/ | 邮编:/ |
联系人:吴老师 | 联系人:周老师、吴老师 |
电 话:68341605 | 电话:15151818335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zwy@jstcc.cn |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说明、补充或修改,表格中的“条款号”是对应投标人须知中的条款编号。如有矛盾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4.1 | 资格能力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8.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 组织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形式:/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
1.11.3 | 技术支持资料 | ■ 不要求 □ 要求,其他可以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1.11.4 | 偏差 | □ 不接受任何偏差 ■ 加注“*/★”的条款不允许偏差,各标段第五章“技术规格及需求”中的一般条款允许不超过5项负偏差。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提问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前十天 提问形式:以书面形式(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将答疑问题扫描件PDF版和文字内容的WORD版发送至zwy@jstcc.cn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再受理(请于邮件发送后与代理机构电话联系,以确认邮件送达) 提问格式:
除非招标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未按上述时间、形式、格式提出的招标文件澄清要求,招标机构不作回复。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出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一个工作日之内 形式:盖章的扫描件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出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一个工作日之内 形式:盖章的扫描件 | |||||||||||||||||||||||||||||||||
3.2.1 | 投标报价原则 | ■本项目标段一运行维护费用为总价招标,投标报价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货物和/或服务的总费用,所有税款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标段一零星维修费用为单价招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报相应单价(所有税款均包含在单价内),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模拟数量计算总价。本项目标段二为单价招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报相应单价(所有税款均包含在单价内),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模拟数量计算总价。 □本项目为单价招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报相应单价(所有税款均包含在单价内),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模拟数量计算总价。 □本项目为不含报价的名录招标,投标人无需报价。 □本项目为统一报价的名录招标,投标人统一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 无 ■ 有,最高投标限价:标段一:最高投标限价金额为445.94万元(含税),418.36万元(不含税),其中运行维护费用(总价包干)最高投标限价金额为405.85万元(含税),零星维修费用(按实结算)最高投标限价金额为40.09万元(含税); 标段二:最高投标限价金额为184.80万元(含税),174.34万元(不含税);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上述限价金额,否则评委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注:投标报价应满足“不含税总价=含税总价/(1+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计算关系(精确到分,四舍五入),如果出现不符合上述计算关系的情况,以含税总价和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准来修正不含税总价。 |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必须是固定的、唯一的、无限制条件的,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2、本招标文件所述的“标段/包”是最小的投标单位,投标人应以标段/包为单位进行投标并报价,否则投标人将承担其投标被否决的风险。投标人可以对任意一个或多个标段/包投标,也可以对所有标段/包投标。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不少于12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 ■ 要求, 1、保证金缴纳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银行本票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开具的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标段一: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 标段二: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由个人账户或投标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代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若以银行保函形式,保函须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若以银行转账方式,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到达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接收账户: 收 款 人: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人民币帐号为:0164280000000953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南京兴隆大街支行 2、保证金系统关联说明: 2.1 投标人在汇款缴纳保证金时,请在汇款附言中正确填写项目编号。因附言信息有误导致保证金无法正确关联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注意:若因汇款附言长度的限制未能填写完整的项目编号时,附言信息中可省略“JSTCC”。如JSTCC2502526428可写为2502526428 2.2 关联保证金步骤 2.2.1 系统自动关联成功 投标人收到系统提示确认关联保证金的短信后,登陆www.JSTCC.cn平台,进入项目管理菜单下的保证金管理,选择对应的项目进行确认关联的操作。 2.2.2系统自动关联失败 (1)投标人收到系统提示关联保证金的短信后,登陆www.JSTCC.cn平台,进入项目管理菜单下的保证金管理,选择对应的项目进行关联操作。 (2)点击需要关联的项目名称后进入项目页面,对未关联的项目进行关联。 (3)在关联页面,选择需要关联的流水,并输入对应流水总金额的保证金金额后,点击确认关联即可完成关联操作。 注意: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保证金关联操作。 | |||||||||||||||||||||||||||||||||
3.4.3 | 退还投标保证金 | 除银行保函形式外,在退还之前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出具的收据。中标人还需提供材料以证明:书面合同已签订、招标服务费已交纳。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机构可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要求其补足不足部分(如有); 2、投标人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存在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详见招标公告。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 |||||||||||||||||||||||||||||||||
3.7.3(2)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投标文件副本份数:5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需提供2份U盘形式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包括:投标文件最终签字版的完整扫描件(PDF文档)、投标文件的文本及表格(Microsoft Office文档)、图纸(AutoCad文档)等。 其他要求:/ | |||||||||||||||||||||||||||||||||
3.7.3(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 不需要 □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
4.1.1 | 投标文件密封包装的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均应密封递交,未密封递交的材料不予接收。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机构地址: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JSTCC2502526428 标段/包号(如有): 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 在__年__月__日__时(截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
5.2(4)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先到先开 □先到后开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本项目评委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专家库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不超过3个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是否公示: ■是,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示期限:3日 □ 否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是 ■ 否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详见合同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详见合同要求 □ 不要求 | |||||||||||||||||||||||||||||||||
9 | 招标服务费计费方式 | ■ 差额定率累进法(费率表如下),每个包最低不少于40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5万元。 □ 本招标项目按“货物招标”费率计取 ■ 本招标项目按“服务招标”费率计取
计算举例: 如某货物招标项目中标金额为600万元,计算招标服务费的步骤如下: 100×1.2% =1.2万元 (500-100)×0.88% =3.52万元 (600-500)×0.64% =0.64万元 合计:1.2+3.52+0.64 = 5.36万元 ¨ 其他计费方式:/ | |||||||||||||||||||||||||||||||||
10.3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承担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最终用户因投标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而被第三方进行专利、版权、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索赔的,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最终用户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2、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招标机构或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并对任何投标人不承担责任: 1) 招标期间,如因上海市政府、国家民航局或其他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调整而确实需要终止或改变项目招标的; 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 3、专业分包人不得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的单位。(以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www.shairport.com)首页标题栏中“机场集团/招标信息/政策发布”页面公布的名单结果为准)。 |
1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2.1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
1.3 项目性质
1.3.1 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8)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注: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全部的查询截屏,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9)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有行贿犯罪记录。【注: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截屏(按“行贿”+“单位名称查询”)。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10)投标人被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注:此名单如产生,会公布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shairport.com)首页标题栏中“机场集团/招标信息/政策发布”页面。】
(11)投标人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与计量单位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8.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1 除非已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有),否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以及招标文件不允许分包的工作,不得分包。在货物采购类项目中,制造商为投标人提供货物不应视为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或优于招标文件,且没有重大偏差或保留。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影响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买方的权利或减少投标人的义务。本招标文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如有)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如有),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项目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招标图纸(如有)。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对项目需求的详细响应;
(9)技术支持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项报价的可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本招标文件所指的“分项”报价,仅限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详细程度);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投标分项报价的所有组成项做同比例调整。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2.5投标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下同)进行投标,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招标文件可能提及具体增值税税率,但投标人应根据自身适用的税收政策及规定来确定增值税税率)。投标人所报增值税税率低于或高于现行国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澄清说明,但评标时不予调整,投标人将自行承担税率风险,即:签订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认定增值税税率,国家规定高于投标所报的,不得因此增加合同总价;国家规定低于投标所报的,合同价格将按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相应调减。若投标人不接受上述规则,将被否决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如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税务机关认可的相应税率进行报价和/或缴纳增值税,或者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差额、税务机关课收的罚金等)均由投标人承担,同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承担合同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12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银行保函形式除外)。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递交,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银行保函形式除外)。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满足本章1.4项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其他资格审查资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以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为准。投标人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投标人将承担因投标文件正副本、电子文档严重不符所引起的投标可能被否决的风险。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未经装订或以活页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将承担因投标文件散失、不全而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对密封包装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招标人/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逾期送达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投标文件灭失、损坏等均不承担责任。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5投标截止期前,作为修改投标文件的一种形式,投标人可以提交“投标声明”,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上浮、折扣或下浮)。投标声明应明确指出对投标分项报价中的哪一(几)项进行调整;如未明确指出调整项,将被视为投标分项报价的所有组成项做同比例调整。该声明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作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投标声明应另行单独密封提交,不允许与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图纸等其他文件混装,否则该投标声明在开标、评标时不予认可。
4.3.6招标机构不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其投标文件。
4.3.7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将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自愿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无误后,招标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投标声明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5)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7.6.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调整,则在中标金额中的不含税价不变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合同的含税价格。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招标服务费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招标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并提供开票信息,招标服务费金额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费方式,以包为单位计算。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招标机构可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要求其补足不足部分(如有)。
10.1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指出的特定品牌、型号或者原产地(如有)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品牌、型号或者原产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者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10.2投标人违反《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则会被列入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
10.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标段一: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包含两个标段,标段一为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标段二为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中标原则为可兼投可兼中。
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下表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下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相等且因此而影响中标候选人的按序推荐时,如果投标报价、技术得分也相等的,按以下顺序及条件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 1)扣除可抵扣增值税税额后的投标总价低者优先; 2)对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及需求”中一般条款的负偏差项数较少者优先; 3)以上条件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 |
2 | 初步评审 | 初步评审标准 | 初步评审标准分为“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四个方面。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任一方面评审标准的,投标应被否决;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不再对其他方面进行具体评审。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提供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函。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 | 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资格能力条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相应的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 (2)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须保证,在本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人须完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备案,机构类型须包含运维机构(投标人须提供官网备案截图证明)。 (5)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业绩(环境噪声和地下水监测业绩除外),且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元/年。(须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及签章页,合同时间以签署日期或合同中履约时间为准。分包类项目不计入有效业绩)。 | |||
联合体投标人 | ?接受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 | |
投标有效期 | 除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120天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递交,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
权利义务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1.4 | 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规格及需求 |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及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及需求”中一般条款的偏离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如有)。 | |
技术支持资料 | 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 |||
其他 | 招标文件规定的可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其他条款。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70分 技术部分:30分 其他评分因素: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R评标时以不含税(扣除可抵扣增值税税额后)总价为评标价。投标报价应满足“不含税总价 = 含税总价 ÷(1+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计算关系(精确到分),如果出现三者间不符合上述计算关系的情况,以含税总价和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准来修正不含税总价,并以修正后的不含税总价为最终评标价。 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进入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各投标人的平均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取所有合格投标人报价折扣率(C)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折扣率(P)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
| ||
2.2.4(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满分70分 | 以所有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人投标总价等于基准价得35分,每高于基准价的1%扣1分,最低扣至0分; 每低于基准价的1%加1分,最高加至70分; 不足1%的部分按直线插入法计分,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如投标人有异常报价,商务标只能得20分。异常报价:低于平均报价35%者(不含35%)。 投标报价=环境监测系统运维报价+零星维修部件报价 | |
2.2.4(2) | 技术评分标准 | 技术评分方法:根据本评标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评分法分别对投标人打分,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 ||
业绩证明 (所有业绩不重复得分) | 6分 | 1.除入围资质业绩外,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服务期开始日期为准)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点运维业绩,运维服务期不少于1年,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 2.除入围资质业绩外,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服务期开始日期为准)有地表水自动站点运维业绩,运维服务期不少于1年,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 (均须提供须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及签章页,合同时间以签署日期或合同中履约时间为准。如合同无法提现上述内容,须同时提供能体现以上内容的盖章的业主证明。) | ||
技术方案 | 8分 | 日常维护:定期巡检、设备维修维护、数据审核等。综合评审对本项目日常维护中的定期巡检方案、设备维修维护计划、数据审核流程、数据异常快速响应方案等方面的考虑。 方案内容详实,与招标要求无偏差,合理性、针对性、具体性、操作性强。(5-6分) 方案内容较为详实,与招标要求基本无偏差,有一定针对性,但措施不具体或操作性不强的。(2-4分) 方案内容较少,技术偏离较大,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0-1分) | ||
平台维护:系统平台及移动端更新维护等。综合评审对本项目平台维护中的更新维护方案、数据异常情况分析等方面的考虑。 方案内容详实,合理性、针对性、具体性、操作性强。(2分) 方案内容较少,问题分析较浅显,措施不具体或针对性不强的。(0-1分) | ||||
本项目人员配置情况 | 5分 | 1.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类副高级或以上级别职称得1分; 2.现场运维人员(项目负责人、后台技术支持人员除外)有国家或地方环境监测部门颁发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培训合格证书,每有一位持证人员得1分,单人持多证的情况最多算2分,满分4分。 (均须提供相关证明) | ||
应急响应能力 | 2分 | 为确保监测站在仪器故障或维修空档期的不间断运行,制定应急保障和响应方案,由评委酌情评分。 方案非常完善、并附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备机数量和类型清单的。(2分) 方案较完善,未附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备机数量和类型清单的或清单不全的。(1分) 方案内容较少或未提供保障方案的。(0分) |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 5分 | 运维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综合评审对本项目中的重点、难点的分析与措施,保密措施,质量考核承诺内容以及后期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重点、难点分析正确,应对措施针对性、操作性强,保密措施完整,质量考核承诺及奖惩措施明确,后期服务内容清晰的。(4分) 重点、难点分析欠佳,应对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保密措施不完整,质量考核承诺及奖惩措施不明确,后期服务内容不清晰的。(2-3分)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0-1分) | ||
零星维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综合评审对零星维修中的应急响应情况、质量考核承诺内容以及后期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重点、难点分析正确,应对措施针对性、操作性强,保密措施完整,质量考核承诺及奖惩措施明确,后期服务内容清晰的。(1分) 无零星维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方案。(0分) | ||||
| 网络安全管理方案 | 2分 | 网络安全管理方案:补丁升级、系统优化、数据备份和恢复、重大活动网络安全保障等 充分理解招标安全管理需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2分) 安全管理方案较为完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1分) 安全管理方案不健全。(0分) | |
| 现场安全管理方案 | 2分 | 安全管理方案:劳动防护、现场安全管理等 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安全管理需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2分) 安全管理方案较为完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1分) 安全管理方案不健全。(0分) | |
2.2.4(3)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无 |
|
条款号 | 评标程序 | 补充规定 | ||
3.3.3 | 投标文件的澄清 | 投标人回复澄清的时间要求 | 开标后,投标人代表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并随时准备答复评标澄清。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严格按其中的时间规定,以书面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回复;如澄清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答复,投标人将承担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 |
1.1形式评审标准:见前附表。
1.2资格评审标准:见前附表。
1.3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见前附表。
1.4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见前附表。
2.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前附表。
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前附表。
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前附表。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如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如有计算错误或其他错误的,以单价及数量为准,修正总价;但若该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位(或数量级错误)的,则以此项总价为准修正该单价;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有权从投标总价中核减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
(5)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得分=A+B+C。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标段二: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包含两个标段,标段一为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标段二为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中标原则为可兼投可兼中。
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下表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下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相等且因此而影响中标候选人的按序推荐时,如果投标报价、技术得分也相等的,按以下顺序及条件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 1)扣除可抵扣增值税税额后的投标总价低者优先; 2)对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及需求”中一般条款的负偏差项数较少者优先; 3)以上条件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 ||
2 | 初步评审 | 初步评审标准 | 初步评审标准分为“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四个方面。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任一方面评审标准的,投标应被否决;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不再对其他方面进行具体评审。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提供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函。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 | 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资格能力条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相应的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 (2)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须保证,在本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 (5)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提供具有土壤(或地下水)、地表水、污(废)水、废气四类环境要素的环境检测类项目业绩,可提供一个或多个合同,且至少有一个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须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及签章页,合同时间以签署日期或合同中履约时间为准)。 | ||||
联合体投标人 | ?接受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 | ||
投标有效期 | 除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120天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递交,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
权利义务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1.4 | 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规格及需求 |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及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及需求”中一般条款的偏离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如有)。 | ||
技术支持资料 | 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 ||||
其他 | 招标文件规定的可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其他条款。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70分 技术部分:30分 其他评分因素: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R评标时以不含税(扣除可抵扣增值税税额后)总价为评标价。投标报价应满足“不含税总价 = 含税总价 ÷(1+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计算关系(精确到分),如果出现三者间不符合上述计算关系的情况,以含税总价和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准来修正不含税总价,并以修正后的不含税总价为最终评标价。 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进入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各投标人的平均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取所有合格投标人报价折扣率(C)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折扣率(P)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
| |||
2.2.4(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满分70分 | 以所有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人投标总价等于基准价得35分,每高于基准价的1%扣1分,最低扣至0分; 每低于基准价的1%加1分,最高加至70分; 不足1%的部分按直线插入法计分,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如投标人有异常报价,商务标只能得20分。异常报价:低于平均报价35%者(不含35%)。 投标报价=人工检测指标分项报价总和 | ||
2.2.4(2) | 技术评分标准 | 技术评分方法:根据本评标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评分法分别对投标人打分,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 |||
企业综合实力 | 7.5分 | 1.投标人取得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上海市2024年度环境服务机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中的社会监测机构(检测类)信用评价结果的A级评价得1.5分;B级评价得0.5分,其他级别或未参与评级的不得分。(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50407/091faffc2c7b4fd89ce715a5febe6f83.html) 2.投标人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证书),且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得1.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3.投标人已建成实验室LIMS系统并通过评估(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综合查询平台https://zwdt.sh.gov.cn/shamp/monitorywtb/Account/OrgList查询结果为准),得1.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4. 投标人满足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检测指标CMA检测资质要求,得3分;每1个指标不满足的扣0.3分,扣完为止(须提供CMA检测资质附表)。 | |||
业绩证明 (所有业绩不重复得分) | 1.5分 | 除入围资质业绩外,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服务期开始日期为准)有100万及以上类似环境检测项目业绩,有一个得0.5分,最多得1.5分。 (均须提供须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及签章页,合同时间以签署日期或合同中履约时间为准。如合同无法提现上述内容,须同时提供能体现以上内容的盖章的业主证明。) | |||
人员配置 | 项目 负责人 | 2分 | 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类副高级或以上级别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初级职称不得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 | ||
实施人员 | 6分 | 根据参与项目采样、检测等人员的数量、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能、上岗培训等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分值0-6分(横向比较)。 项目成员配置信息及材料完整、详细,人数配置科学合理,与实施方案相对应,能满足本项目多部门检测需求的,人员技能、资格、经验等能覆盖本项目所有检测领域。(6分) 项目成员配置信息及材料较完整,人数配置较为具体、合理,基本能满足本项目多部门检测需求的,人员技能、资格、经验等能覆盖本项目大部分检测领域。(3-5分) 项目成员配置信息及材料较为模糊、不合理,人数配置未能充分考虑本项目多部门检测需求,人员技能、资格、经验等未能覆盖本项目所有检测领域。(0-2分) | |||
应急响应能力 | 3分 | 人工环保检测应急方案: 投标人应结合浦东机场管理特点运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具有对突发状?做出快速反应、处理、报告等行之有效的反应机制,有效应对场区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按各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评分,分值0-3分(横向比较)。 预案内容完整,应急响应机制合理,响应时间快速、具有极高的可操作性。(3分) 预案内容较完整,应急响应机制较合理,响应时间较快、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2分) 预案内容有缺失,响应时间较慢、可操作性一般。(0-1分) | |||
| 实施方案 | 10分 | 日常检测:按照招标要求中各部门的检测需求制定详实、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配置,采样计划、采样路线安排、样品保存和运输、样品检验标准、数据和报告出具流程和周期、实验室质量控制措施、超标或异常数据处置流程、数据分析、台账记录等), 安全管理:针对劳动防护、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定相应方案。 服务质量保证:项目重难点分析及相应措施制定,质量考核承诺及奖惩措施制定,后期服务保障方案。 综合评审上述方案制定,按优劣程度评0-10分(横向比较)。 方案内容详实,与招标要求无偏差,针对各部门的所有检测需求制定检测方案且具有非常好的操作性;重点、难点分析正确,应对措施针对性、操作性强;质量考核承诺及奖惩措施明确,后期服务内容清晰。(10分) 方案内容较为详实,与招标要求基本无偏差,针对各部门的所有检测需求制定检测方案但可操作性不强;重点、难点分析正确但应对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一般;质量考核承诺及奖惩措施不够明确,后期服务内容不够清晰。(7-9分) 方案基本合理,但内容较少,与招标要求部分偏离或明显简化、弱化招标要求,未针对各部门的所有检测需求制定检测方案及可操作性一般;重点、难点分析浅显及应对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质量考核承诺及奖惩措施不明确,后期服务内容不清晰。(3-6分) 方案内容较少,技术偏离较大,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0-2分) | ||
2.2.4(3)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无 |
| |
条款号 | 评标程序 | 补充规定 | |||
3.3.3 | 投标文件的澄清 | 投标人回复澄清的时间要求 | 开标后,投标人代表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并随时准备答复评标澄清。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严格按其中的时间规定,以书面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回复;如澄清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答复,投标人将承担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 ||
1.初步评审标准
1.1形式评审标准:见前附表。
1.2资格评审标准:见前附表。
1.3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见前附表。
1.4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见前附表。
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前附表。
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前附表。
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前附表。
2.4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如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如有计算错误或其他错误的,以单价及数量为准,修正总价;但若该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位(或数量级错误)的,则以此项总价为准修正该单价;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有权从投标总价中核减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
(5)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3.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得分=A+B+C。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除招标文件中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请注意:★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为重要合同条款,不满足其中任何一条将导致投标被否决。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限制招标人/招标机构的权利或减少投标人义务的内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服务合同
范本编号:[PD-H4]
甲方: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本合同项下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为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之需要,由甲方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编号为【 】的公开招标,并由乙方中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6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以及零配件维修更换服务事项以及为1个监测系统平台及移动端提供日常运行维护服务事项,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1 项目名称:
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1.2 项目服务地点:
浦东机场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6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1个监测系统平台及移动端。具体项目区域及内容以甲方的实际指示为准。本项目实施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
1.3 服务范围:
1.3.1 基本服务范围:
在合同框架期限内,乙方负责对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6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开展日常运行维护以及零配件维修更换等工作;对1个监测系统平台及移动端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附件【 】。
1.3.2 其他相关工作:
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须由乙方完成的工作,经甲方要求和通知,乙方应当遵守并及时完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服务。
1.3.3 临时任务:
乙方还有义务配合完成甲方交办的紧急任务、与重要保障及接待等有关的其他临时任务。
2.1 维护/维修方式:
2.1.1 日常维护/维修任务:
(1) 乙方负责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6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以及零配件维修更换工作,以及1个监测系统平台及移动端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自动监测站进行设备现场检查/巡检、耗材更换、对所有的仪器、组件进行必要的预防性维护,视实际运行情况更换必要部件(2000元及以下)等;通过数据审核平台对各个子站/点自动监测仪器所采集的数据进行审核;负责监测系统平台的联网状态、数据及统计、数据审核及有效性等,具体详见附件【】。
(2) 若遇其他紧急情况或任务(如大面积航班延误、恶劣性天气、环境专项检查或消防等应急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配合。
(3) 乙方还有义务配合完成甲方交办的重要保障及接待等其他任务。
2.1.2 单项零星维修任务:除前述日常维护维修项目外,即单项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零星维修工作(以甲方认定为准),甲方根据维修计划或项目的实际,向乙方发出具体的单项维修任务。任意单项维修应在甲方指令的时间内完成,保证质量和现场安全,满足本合同附件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的规范要求,完工后应负责拆卸/废旧物品的搬运和清理,恢复现场原状,并最终经甲方验收确认后进行结算。
2.2 服务质量、标准及管理要求:
2.2.1 质量要求及标准:
委托维护/维修的目标、内容、质量要求及标准规范详见附件【】:《技术规格书》。
2.2.2 服务管理要求:
(1) 乙方必须符合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所要求的维护维修质量、巡检频次、人员、岗位配置、响应时间、环保、安全等要求。前述管理要求详见附件【】。
(2) 乙方已在项目实施前全面理解并接受甲方提供的有关机场运行、空防安全、禁止事项等规章制度,并保证遵守前述文件内容。
(3) 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任何要求的,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追究乙方责任。
2.2.3 有其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文件,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工作内容的补充或细化并经双方明确的书面文件等,乙方同样应当遵守。
2.2.4 甲方有权根据国际或国内行业、市场或外部环境的最新情况变化,应用含新技术替代的工作方法、流程、方案等,或使用创新性的方式方法(如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以提高维护维修项目效率、优化岗位配置、减少成本,经甲方提出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前述调整工作。因协助前述调整后发生的合同服务内容或实施方案变更,由双方及时协商变更的后续处置事宜,但最终应以甲方的要求为准。
2.2.5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工作除了满足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服务需求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国国家、行业、地方、国际的有关标准、规范(尤其是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当前述内容之间存在差异时,应以要求高的为准。当有关规定与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服务需求及技术规范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时,原则应以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服务需求及技术规范为准,但甲方另有指示的除外。
3.1 本合同服务框架期限共 36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若在合同服务框架期限届满之日仍有甲方已发出维修指令但乙方仍未完成的任何单项项目的,则合同到期之日应延长至该单项项目质保期结束(但若其他单项项目的质保期晚于该质保期届满的,则合同有效期应延续至最后到期的项目质保期截至之日)。
3.2 服务时间及响应要求:
(1) 本合同的维修/维护服务时间根据甲方的实际运营要求,应满足甲方临时任务及不定期临时维护/维修的安排。
(2) 若发生故障需要应急处理时,乙方应满足7*24小时响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乙方需派遣专业人员到达现场。
(3) 乙方应在接到紧急报修通知后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有关维护维修和技术问题。除甲方同意外,抢修必须连续进行,直至故障排除完全恢复正常运行为止。乙方应自备有足够的材料、耗材及工器具,以满足日常和应急维修/维护保养的需要。在问题解决之后,乙方应将问题内容及原因、处理过程和方法、完成处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在【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3.3 在项目实施期间,甲方有权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具体的实施时间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因甲方运行管理要求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影响委托项目进度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期限可以顺延。
3.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本项目涉及的场地发生全面更新改造、报废或其他处置,或周边结构、设施或系统发生前述事项,或发生相关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履行已不满足甲方实际需求的,或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情况的,则甲方有权调整无法执行部分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不属于甲方违约,乙方确认此种情形下放弃追究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任何索赔及责任。但甲方应当提前【7】日通知乙方以使其合理准备。费用结算至合同终止前已完成的服务。
3.5 如在框架期内本合同结算金额已达到第4.1.2条约定的预算上限,甲方有权在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后立即解除本合同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3.6 乙方需要明确,除非甲方向乙方发出一份具体的项目任务单,否则本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单项项目业务量的承诺。
4.1 合同暂定总价(第4.1.1条的运行维护费用与第4.1.2条的零星维修费用以下合称为“合同暂定总价”)上限含税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上限不含税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
4.1.1 日常巡检及日常维护维修(运行维护)费用(以下称“运行维护费用”):
(1) 【 】年的运行维护费用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圆整),增值税税率为【 】%,价税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圆整)。其中项目考核款为本合同运行维护费用总价的【5】%,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由甲方根据对乙方服务的考核情况进行支付。
(2) 前述费用总价为闭口包干费用。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在本合同项下,前述所有工作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服务工作产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均已被合同双方结合本合同履行的情况充分考量并涵盖在合同总价中,且乙方已经实地勘察,熟悉项目现场及周围情况,或已获得了一切可能影响项目内容的资料。在合同履行中,乙方同意不得再以工作量变化、物料人工等成本支出变动或其他情况要求额外的报酬或补偿,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改变服务期限或服务内容。
4.1.2 单项维修任务(零星维修)费用(以下称“零星维修费用”):
(1) 单项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零星维修工作(以甲方认定为准)不属于日常巡检及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的范围,由甲方根据设备设施涉及的缺损和破坏的具体情况,向乙方发出具体的单项维修任务或临时维修任务。
(2) 支付费用根据结算周期按实结算。合同期内零星维修费用不含税总价上限不超过 元(人民币大写: ),增值税税率为【 】%,价税合计上限不超过 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维修费用及项目材料详细的单价清单组成详见附件【】。
(3) 乙方在按时保质完成单项项目的零星维修工作,通过甲方的验收后,根据附件【】的清单编制相应的结算文件材料供甲方审核,以作为最终的支付依据。
(4) 乙方应全面考虑市场波动和浦东机场区域经营有关的物料、人工等成本变动因素,乙方所报价的前述单项维修维护工作的单价已充分涵盖所有的商业风险,在本合同框架期限内,单项维修维护工作以附件所列的单价结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单价、报价期限或拒绝维修、减少服务内容。
4.2 无论是已包含在4.1.1运行维护费用总价中的材料还是甲方根据4.1.2零星维修费用另行结算的材料,乙方对所有更换的材料提供为期【1】年的质保期,时间从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产品质保期和维修质保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个到期的为准)。此外,甲方也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采购相关备件由乙方免费完成维护维修。
5.1 运行维护费用周期款:
5.1.1 日常巡检及日常维护维修的运行维护费用周期款为运行维护费用总价的【95】%,即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合同期内分3年共3期付款。
5.1.2 甲方按年度平均支付周期款,每一年度计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最后一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 元整)。
5.1.3 支付项目周期款的凭据:
每个年度结束后,乙方在完成该年度的日常巡检、报告及日常维修/维护工作,并在甲方收到乙方如下材料且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甲方验证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年度的周期款:
① 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委托维护评价表、年度小结等验收资料。
② 金额为应付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 相关的应付款计算依据或原始凭证。
5.2 考核款:
5.2.1 项目考核款为运行维护费用总价的【5】%,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
5.2.2 甲方按月度考核,按年度平均支付,即前【】个年度每年度支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的考核款。最后一个年度支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的考核款。
5.2.3 支付考核款的凭据:
乙方在每年度完成合同条款规定服务内容,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及乙方实际履约和甲方监督考核的情况汇总出最终结算考核款,并在收到以下文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甲方验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年度最终结算考核款:
① 经确认的相关考核结果。
② 提供与考核款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3 零星维修款:
5.3.1 甲方按年度对该周期内已通过验收后的所有单项项目进行结算,实际付款金额为扣除质保金后的金额。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就对应的费用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甲方验证。发生任何单项质保问题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中扣除。
5.3.2 属于单项维护维修内容不符合要求而进行返工、重做的工作,或由乙方履行质保义务的替换、维修和更新等工作,不得重复结算。
5.3.3 甲方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采购相关备件由乙方完成维护维修的,不得重复结算甲方自购部分相应的费用。
5.4 支付异议及质保金:
5.4.1 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所计算的金额或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后【】天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并暂停相应的付款,直至双方经核对后对金额取得一致。
5.4.2 本项目下任意维修/维护工作完成后进入【1】年的质保期,时间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5.4.3 本项目下的质保金为每年度所有单项项目按实结算价的【5】%,用于乙方对相应维护维修工作质量缺陷的保证。因项目工作质量缺陷、存在潜在维护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赔偿。甲方在项目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统一在每年度结算时向乙方无息支付上一年度的质保金。最后一个年度的质保金在最后一个项目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由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退还质保金收据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支付质保金。
5.5 支付方式:
5.5.1 若甲方无特别说明,甲方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相关合同费用。
5.5.2 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甲方一经汇出即视为完成付款。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5.6 财务、发票及税负:
5.6.1 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费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甲方的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134616599A
地址、电话: 安航路200号2号楼、68343879
开户行及账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汇支行97450154800000446
5.6.2 任何以外币作为计价单位的款项,均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外汇汇率以付款当月第一天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5.6.3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挂号信/现场签收】的方式提供。
5.6.4 甲方付款的前提是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或者甲方通过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成功抵扣。若发票不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或者不能抵扣,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无法进行抵扣的,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完成发票抵扣事宜。若最终仍无法抵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如乙方开具的发票违法违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6.5 本合同适用税种为【增值税】,运行维护费用适用税率为【 】%,零星维护费用适用税率为【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产生的双方税负不影响不含税价格。前述约定的适用税种和税率自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生效之日后的最近一个合同支付周期起相应调整,合同双方无需就该等变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作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担保。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履约保证金可以且仅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现金、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
6.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暂定总价的【5】%,即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应当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考核扣款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和保全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确认履约保证金并非定金。
6.3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根据约定的金额和形式向甲方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足额提交前,甲方有权拒绝任何费用的支付,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6.4 乙方选择6.4.1银行转账汇款/6.4.2提交银行保函(二选一)的方式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6.4.1 本合同下乙方应以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全款之日作为乙方的实际交纳日。双方确认甲方设立的如下账户作为收取和控制履约保证金的专门账户:
账户名称: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97450154800000446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汇支行
用途请备注:上海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
6.4 .2 本合同下,乙方应以提交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提供由甲方认可的银行签发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以代替现金或银行汇款作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应满足:
(1) 独立保函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及合同条款和附件的约定。银行保函所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明确至合同履行完毕(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的第60天,以银行保函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任何情况下由于该银行保函无法执行,甲方有权暂停任何费用的支付,直至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重新提供一份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如乙方逾期10日而无法重新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本条款项下甲方暂停付款,或提前终止,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 发生履约保证金扣款情况时,甲方有权行使银行保函权利。当甲方行使保函权利后,乙方应当提供新的银行保函(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且提供新的银行保函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未履行前述义务视为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合理期限告知而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条款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 当乙方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本合同项下所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均理解为和适用于该银行保函。
6.5 履约保证金为乙方全面履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担保。因下列事项,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通过银行保函追索)相应的金额:
(1) 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本合同条款及甲方通知予以支付相应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或其它费用的;
(2) 由于乙方人员、设施设备或服务质量等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方(若甲方因此先行承担或垫付)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3)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方(若甲方因此先行承担或垫付)场地、设施设备及附属资源被破坏而引起的修复开支或其他任何赔偿费用(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履行前述修复或赔偿工作的,甲方有权自行修理处置或垫付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 发生其他乙方应予处罚情形或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导致的损失或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的违约或侵权索赔,以及其他相关的罚款、利息、律师费、诉讼和保全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 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有未结清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应付费用、公用事业费、违约金、罚款、赔偿金及场地清场修复等费用支出);
(6) 其他条款中约定甲方有权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6.6 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前述条款的相关金额(或甲方通过行使银行保函权利)后仍不足以抵扣乙方的相关应扣款、违约金、赔偿款或其他应当由乙方支付的款项的情形下,经甲方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乙方不仅要补足履约保证金(或重新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保函),并且仍需支付不足部分。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6.7 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或违约金,或发生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调整事由后,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自甲方的书面通知发出后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以保证本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的完整。否则,任何逾期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暂停付款或中止本合同的履行直至问题被解决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若乙方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在甲方扣除后未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且经甲方书面警告后30日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根本违约的,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6.8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因下列因素而调整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且乙方应予服从:
(1) 乙方多次发生履约考核扣款的情形,或违反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且多次未能有效整改;
(2) 乙方的其他履约不佳行为丧失商业信誉或对履约能力存疑的,例如缴费记录正常与否;
(3) 甲方认定与导致现有履约保证金无法涵盖潜在风险有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6.9 如遇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服务内容、期限或调整费用标准时,履约保证金标准也应作相应调整。
6.10 调整后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的,乙方应当自调整后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调整后履约保证金金额减少的,甲方应当自调整后十个工作日内经结算后返还履约保证金差额。
6.11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最终结算。在确认本合同所有工作完成且乙方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乙方相应义务,无根本或者重大违约情形或其他甲方有权扣款的情况,并将相关使用资源按本合同约定完好归还且有关费用结清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应在确认并收到乙方开具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收据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6.12 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3 除甲方提出折抵或依据本合同条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否则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以履约保证金折抵相应应付款、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6.14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履约保证金用作任何其他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冲抵其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亦不得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作为对第三方债务的担保或对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将履约保证金改变为其他担保形式。乙方存在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改正违约行为,并暂停付款。乙方逾期未进行改正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后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及赔偿损失责任。
6.15 如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同意延续,且乙方运营情况无变更的,则本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延续期间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可视具体履约等情况在新一期协议或拟续签协议签订时适当调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如续约期间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变更的,应按照变更后的金额相应增减履约保证金金额。乙方提交的是银行保函的,应当就保函的期限及时进行调整。
6.16 无论任何情况,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7.1 乙方服从甲方进行全过程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确保项目服务内容的质量。
7.2 甲方有权制定各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等内容,考核成绩将与合同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直接挂钩。乙方已收到并确认甲方《履约考核评分表》以及本合同附件其他关于人员、岗位配置、安全、环保、危险作业等相关的要求或规定。同时,乙方确认并接受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就前述文件不适时的任何调整、修订和增补,以及就合同履行事项颁布新的相关规定文件。
7.3 浦东国际机场【 】部为本项目的管理部门,指派【 】同志为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监督和管理本项目的实施,负责对本项目进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并有权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若考核不合格,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或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保留对乙方进一步扣款处罚的权力。
7.4 乙方的惩处和奖励事项均纳入考核范畴。乙方确认服从甲方的任何表扬、奖励、加分等事项的认定,并服从接受甲方因乙方考核不合格及违约而提出的扣分、考核扣款、不予支付以及以此有关的其他暂停付款、要求赔偿、违约处罚等决定。
7.5 甲方考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除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考核分数及进行应付款扣款外,乙方还应根据甲方的有关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未按甲方要求有效整改并视为情况严重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提前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7.6 乙方在本项目履行中归纳总结并应用的有效工作方法、流程、方案等,或使用创新性的方式方法(如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显著提高维护维修项目效率和减少成本的,经乙方申请且甲方同意后,甲方可就前述应用内容和创新方式方法与乙方共享收益或给予奖励。
8.1 甲方的权利
8.1.1 甲方有权对乙方各项管理与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有权审定乙方拟定的相关方案、工作计划、预防措施方案和管理制度等。
8.1.2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工作实施以及方案或制度的执行情况。甲方若对维修/维护保养服务的内容提出改进意见,乙方需无条件接受,并应及时纠正甲方不满意的行为、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实施符合甲方要求的改进措施。
8.1.3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7条以及按照甲方相关履约考核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文件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在考核中若发现乙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甲方将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及整改效果,采取相应措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载入履约档案、(或/并)考核记录和扣分、(或/并)不予支付考核款等费用、(或/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并)有权终止合同。
8.1.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责任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如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就赔偿数额对乙方进行追偿或在应付款、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中扣除。乙方应当对甲方的前述索赔和追偿承担赔偿责任。
8.1.5 甲方有权依据合同及相关附件要求监督检查乙方的人员仪表、能力资质、工作态度、服务内容和人员数量配置情况。若甲方认为乙方人员有不正当行为、没有能力、玩忽职守或没有遵守甲方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或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也有权对乙方不称职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要求乙方对其进行处理和撤换,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新调换的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
8.1.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代表或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与本项目相关的任务布置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或就相关事项接受质询和进行必要的答复。此外,甲方还有权参加乙方召开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会议,有权审查乙方的维护方案,有权依据合同和附件相关内容进入乙方的工作范围现场检查监督乙方工作内容。乙方应如实呈现其运行情况以供甲方考核,并在甲方要求下真实、完整地提交相关资料和数据供甲方检查。
8.1.7 若遇临时任务、保障任务、紧急情况或其他相关突击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项目涉及范围内进行无条件配合。前述配合应是无偿的,除非乙方有合理证明且额外工作造成乙方成本极端增加的,则由双方协商补偿。
8.2 甲方的义务
8.2.1 在乙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应保障乙方正常管理与服务活动不受干扰。
8.2.2 甲方负责向乙方交代在机场的有关注意事项及组织相关部门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设备设施管理档案、资料,并在合同期满时予以收回。甲方负责指派技术人员配合乙方的维修维护和抢修工作。
8.2.3 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场地巡检和定期、不定期维修和临时任务(如应急抢修)等的协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甲方为乙方提供维修/维保工作中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必要衔接协调等事宜。
8.2.4 在乙方每一次零星维修工作结束后,甲方相关负责人员根据乙方提供的服务报告内容进行验收并书面签字确认。
8.2.5 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不存在违约或其他索赔扣款情况的,甲方应按时支付有关款项。
9.1 乙方的权利
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管理与服务,乙方的应得利益不受影响。
9.2 乙方的义务
9.2.1 乙方应及时在甲方的任务单上盖章确认作为结算依据之一。甲方发出的正式任务单后,乙方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标准、条件开展维修/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工作。
9.2.2 乙方在项目执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机场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因乙方管理不善,引起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上级管理部门的罚款、整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留暂缓支付合同款和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9.2.3 乙方须服从甲方进行全过程管理,无条件接受甲方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项目的各项要求以及本合同相关附件开展维修/维护服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具体运行管理方案。同时,服从甲方因乙方未全面响应项目要求或存在违约而作出的任何暂停付款、不予支付、要求赔偿、扣分扣款和违约处罚决定。
9.2.4 乙方应根据受托管理内容的实际情况,设置和完善符合本项目实际的服务人员组织架构,编制有关技术保障措施等有关文件,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及工作记录。在管理中产生的各种信息、资料、表格应按甲方要求及时上报甲方,并负责工作建档,对获得的各种信息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记录必须真实,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合同期满后应根据将包括甲方事先提供给乙方的以及本条前述所有资料齐全完好的移交给甲方。
9.2.5 乙方允许甲方及其主要代表或授权人员对乙方的服务与管理进行质量监控和检查(包括对乙方使用的封闭或敞开式的休息、仓储及办公区域)。
9.2.6 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任务单、合同条款及附件的内容按时、保质完成所有的维护维修工作和其他不定期工作,或依甲方的指示完成临时任务在内的其他相关任务,并为甲方的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帮助。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向乙方发出单项维修维护任务,甲方发出的正式任务单后,乙方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乙方应在确认的项目时间内完成单项维护维修任务,否则因迟延完成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9.2.7 乙方的工作不得影响甲方周围的环境卫生、商户经营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现场周围的设施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负责无条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甲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破坏和不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处理。
9.2.8 若乙方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或合理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的任意单项任务或及时排除故障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包括任意维修/维护及故障排除的修复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单项维修/维护任务以及每次紧急抢修、重大现场保障等任务后应填写双方约定的相关记录,记录表式由甲方提供。甲方将对乙方的前述情况进行检查并与考核、付款、履约惩处等直接挂钩。
9.2.9 乙方的人员配置、数量及相关能力资质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并经甲方认可后方能上岗操作。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因客观原因的,甲方有权对相关人员构成、条件、要求和数量进行调整。乙方应提供前述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或证书,并在项目合同期内负责及时向甲方提交和更新新进人员资质材料以供甲方审核和备案。乙方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得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应当承担一切损失和后果。
9.2.10 乙方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遵守民航总局、机场当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有关安全协议及其附件等甲方各项规定。甲方将对乙方的前述情况进行检查并与考核、付款、履约惩处等直接挂钩。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处理和撤换人员。
9.2.11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与本项目工作有关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并统一着装。乙方工作人员的制服、工作证、通行证或其他佩件等不得出借任何不相关人员或以此便利从事甲方不认可的任何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或/并直接解除合同。
9.2.1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因从事非法活动或擅自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人员存在前述情况或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不得以不知情或属于个人行为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担损害赔偿、违约等责任。
9.2.13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地方法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其服务人员的劳动权益。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机场的特点进行管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相关人员和岗位积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甲方有权随时查验乙方劳动保护、投保险种、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9.2.14 因乙方欠薪或其他相关劳动争议事宜导致影响甲方正常管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补偿赔偿金等费用,解决劳动争议;乙方拒绝或恶意拖延解决导致罢工、怠工等对甲方产生影响的情况,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追究违约索赔、暂停支付、扣款、没收履约保证金、提前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并要求乙方赔偿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2.16 乙方应承担保护乙方人员在工作现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工伤后,须及时报告甲方,按规定报送事故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除甲方存在过错责任外,事故的善后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9.2.17 乙方应定期(具体期限双方可协商约定)和在本合同到期前对场地及具体维修/维护的内容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对维修/维护工作进行总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的总结,并有权将其列为验收项目之一。
9.2.19 乙方所用的建材、备品、备件、辅材配件、耗材、劳防用品、工作器具等材料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环保标准、合格证或其他甲方要求的资质品质。甲方的验收或认可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就前述材料应当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和赔偿责任。此外,乙方应按需配备与项目服务相匹配的工具、用具。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甲方所属的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的使用功能或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工作。在项目服务期间,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设备、工具、用具以及其他材料物资的保管和维护。任何毁损或丢失均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执行。
9.2.20 每一年度结束前【】日内,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一份详细的年度维修维护工作报告,以及必要的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场地运行及状态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需更换或大修的建议。
9.2.2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或将约定的服务工作转让、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中的任何内容进行对外分包,或通过其他诸如联营、合伙、承包或被收购、合并等方式。乙方也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或甲方的应付款对外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和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9.2.22 乙方不得拖欠缴纳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收取的各项行政罚款、税款及费用。此外,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不得因乙方的其他商业纠纷影响甲方的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提前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进行索赔。
9.2.23 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及周边单位的各类系统、区域内原有的设备设施和装潢,不得使用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乙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在巡检区域范围内、管理用房及场地内、办公仓储用房及休息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以及机场环保要求明确不得存储的物品,也不得存在容易导致他人滑倒伤亡的隐患或堆放搭建容易掉落、倒塌导致他人伤亡的物品、构筑物等。乙方存在前述情况或其他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9.2.25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无权在机场区域和服务过程中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无论是对乙方自身或对第三方的宣传,以及利用甲方名义的任何宣传。乙方不得机场区域内摆放或发放乙方或第三方任意形式(包括带有明显宣传标识、广告性质)的印刷品或其他物品,乙方也不得设置相关二维码标识并链接至任何涉及乙方自身或第三方的任何带有宣传或广告的内容。乙方存在前述任何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改正、复原、将该印刷品或其他物品撤出,并按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26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安排有关媒体或人员进入乙方工作的区域进行拍摄、报导、采访或其他舆论宣传行为,也有权安排乙方区域作为有关领导莅临视察等活动的考察点。乙方应协助配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前进行合理准备,不得损害甲方良好形象。乙方应保证其人员不得擅自接受甲方未通知或其他意图不明的采访、报导拍摄,并应在现场立即向主管人员和甲方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等待甲方安排。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不良影响、损失及后果概有乙方承担。
9.2.27 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环境管理、垃圾回收等相关的规定。乙方必须注意并采取措施,防止因乙方原因或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导致的对机场或其他任何地区造成大气、土地、水质或其他如碳排放、光污染、噪音等环境的污染。乙方所使用的所有耗材材料、工具等低值易耗用品等物品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并应取得甲方的使用认可。如发生任何污染事件,乙方应立即控制污染源,向甲方通报污染事件,根据甲方的具体指示采取相关施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处罚。
9.2.28 乙方必须加强管理,并严格要求其员工、顾问、代理、供应商、客户、邀请者、来访者和他们各自的雇员在机场或机场周边地区遵守本合同下有关准入、安全、环保和禁止事项等条款,以及甲方有关机场场地管理的具体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行为及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9.2.29 乙方人员在服务中发现或拾得旅客等第三方遗忘物、遗失物或其他不明来源物品的,应当立即与甲方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上交处置,不得私自占有、隐藏或进行其他处置,不论前述物品的价值数额大小。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影响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条款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人员存在拾金不昧、善意管理,或者其他为甲方或旅客等第三方避免损害、挽回损失的情况,由甲方给予表扬和奖励。
9.2.30 乙方导致的任何损坏或影响甲方及周边单位的各类系统、区域内原有的设备设施和装潢使用功能的情况,均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立即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
9.2.31 乙方因前述相关条款的情况导致的任何事件或其他相关事故、重大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处理的报告。乙方应保证运行管理活动有序、正常、安全进行,如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引起的人身、设备事故或导致事故扩大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9.2.32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自然终止时,乙方必须从合同终止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移交全部【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管理档案、资料、工具及其他甲方要求的相关材料。甲方有要求的,乙方还应根据甲方要求与后续管理单位做好本项目的交接工作,且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前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期限向甲方或后续管理单位移交所有的管理资料以及在本合同期间进行管理中整理的有关项目管理经验资料。
9.2.33 因乙方涉及侵权行为而导致相关权利人向甲方(或者向甲、乙双方)提出诉讼或存在其他行政、司法程序的,乙方应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或行动,以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不受损害。如该等诉讼或者其他行政、司法程序最终裁决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或最终达成和解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9.2.34 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执行甲方颁布以及将来不适时颁布或更新的各类规定。
9.2.35 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了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乙方同样应当遵守。
9.2.36 乙方指派【 】为本项目主要负责人,负责与甲方交接、联系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宜,接收甲方的通知文书。如乙方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得到甲方认可。
10.1 乙方履约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安全标准和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一旦违反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及处罚。
10.2 乙方须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为本合同的履行建立可行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方案,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各类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10.3 乙方确认,其法定代表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作为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含消防安全),须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所有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含消防安全事务)全面负责。
10.4 乙方须任命专人为本合同下的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含消防安全负责人)承担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由乙方或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书面确认文件。
10.5 除本合同明确要求乙方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资质和能力外,乙方的相关人员还应具备在甲方场地内从事的相应岗位有关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必要时,应甲方要求,乙方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准入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0.6 乙方及前述人员应熟悉并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的一切文件。乙方履行本合同应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1)安全协议,详见【】
2)安全、环保告知书,详见【】
乙方确认并接受以上内容,除上述安全管理要求外,乙方还应当熟悉并遵守甲方制定和不适时发布或更新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10.7 乙方必须保证对清洁剂或其他化学有害物质的操作、存储、贴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8 乙方及乙方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的规定,保证服务现场及管理区域的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采取切实可行和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火灾,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议事程序、许可及甲方的要求。
11.1 乙方需根据本合同所需申请、更新和持有所有必要的执照和许可证,包括且不限于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和政府规定的从事委托管理服务内容所必须具有的相关执照和许可证。
11.3 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立即提供其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且复印件/扫描件应加盖公章并和原件比对一致,不得存在变造或伪造等作假行为。若经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的 天内乙方仍拒绝提交或不能全部提交,或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作假、误导、隐瞒或欺诈行为的,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条款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2.1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的具体要求自费购买并在合同期间保持足够的保险。乙方购买保险应使甲方免于遭受任何风险的损失,并声明放弃向甲方索赔损失的权利
12.2 乙方为其人员覆盖所有国家及行业要求的相关险种(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除此之外,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甲方对乙方的投保险种有另外要求的,乙方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要求。相应保险凭证应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或更新有效的相应保险凭证,若乙方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相应凭证,经甲方再次告知而拒绝或拖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乙方应确保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2.4 乙方在维修或维护工作中或在管理区域内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或人身损失,而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者理赔额度不足以赔偿损失时,相关费用和责任由责任方负责承担。
13.1 合同双方保证由任何一方提供的视为具有保密性质的所有信息将被认同为保密信息(如特殊电话号码、特殊技术规格、设备参数及数据信息、软件数据、源代码等),并由各方以保护自己所有的保密信息的同样方式,保证其安全性。
13.2 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向任何其他方泄露对方的保密信息,除非该信息已公开、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
13.3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将承担由此违约带给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3.4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应承担对甲方信息资料的保密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或接触的甲方的一切信息资料,除非甲方同意公开,否则均应作为机密的内容予以保密。保密责任在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仍旧有效。乙方应将取得的甲方信息的文件或材料予以返还给甲方,无法返还的应当在甲方监督下及时销毁。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14.1 乙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备货管理方案,提前对本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应由乙方提供的建材、耗材、辅材、配件等项目材料进行一定数量的备货,并完善库存消耗更新管理,保证项目材料能够及时运送到本项目现场,不发生因短缺而影响服务工作进度的情况。
14.2 用于本项目所有配件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提供的建材、耗材、配件等材料,在用于本项目前必须通知甲方进行检验,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本项目。如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未经甲方检验确认即用于本项目的,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更换配件或材料,对此造成的期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对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4.3 甲方的验收或认可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就前述项目材料应当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和赔偿责任。乙方应提供【】年的质保期,时间从验收通过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或维修瑕疵的,乙方应予免费提供重新维修和调换。
14.4 乙方应按需配备与项目相匹配的工具、用具、安全措施材料、劳防用具等。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甲方所属的或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的使用功能或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工作。在项目期间,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设备、工具、用具以及其他材料物资的保管和维护。任何毁损或丢失均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执行。甲方提供的项目材料或设备器具,乙方应清点接收后妥善保管。因保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4.5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将运入现场的材料、安装工具与资料或拆卸下的废旧材料擅自运出现场、挪作他用、私自变卖或用于其他甲方不认可的目的的,均构成违约,每违反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5】%作为违约金,多次违反的可叠加计取违约金。乙方违反3次(含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继续赔偿。
14.6 在维修/维护中发现确实需要更换而不在本项目材料范围内的配件或材料,可由甲方另行购买后,乙方负责免费更换。为项目及时推进,甲方也可委托乙方进行采购,并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的补充协议。
14.7 因突发事件而需紧急撤离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车辆的,相关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15.1 在任意一次维修工作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就该次工作以及附随的必要工作进行最终检验。
15.2 在任意一次维修过程中,如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乙方发出暂停施工的指示,乙方应按指示暂停维修,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维修的影响。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暂停,或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推进维修工作安排的,乙方应采取措施及时复工或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5.3 在该次维修项目完工后,在最终检验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次工作的全部维修/维护资料(共 套),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总结等 。乙方拖延或拒绝履行交接义务的视为逾期完工。
15.4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资料后 日内组织验收,甲方可以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其它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不计入工期。
15.8 甲方对该项工作任何检验和最终检验验收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对该项维修质量以及其他服务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16.1 任意一次维修项目在通过最终验收起,乙方应为该项成果工作提供1年的质保期,承担该次项目维修成果的保修责任,自该次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7.1 “不可抗力”指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风暴等恶劣自然灾害,战争、封锁、罢工、火灾、爆炸、航空事故等不可控事件,或者瘟疫、流行病的发生而对合同履行区域的行政强制管控措施,或者法律法规调整及国家宣布紧急状态,或政府机构、甲方主管部门要求浦东机场采取措施,或其他属于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并且前述事项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17.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未受不可抗力事由影响的部分,双方仍应恪守履行。
17.4 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十四(14)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的有关事宜。
17.5 任何一方不得就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前已产生的责任免责。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8.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
18.2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均构成违约。守约方可在发现违约事项后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如果违约方在收到违约通知书【7】日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所述之违约责任如同时发生,守约方可同时向违约方主张叠加适用。
18.3 甲方无任何理由未按合同规定而逾期付款的,按每日【0.02】%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最多应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5】%。
18.5 乙方行为构成违约的,或存在其他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措施适用:
(4) 依据有关约定进行考核扣款;
(5)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6) 提前解除合同;
(7) 其他约定的措施。
18.6 出现如下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
(1)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对场地或设施进行大修、调换、加装非必要部件或进行改造的(如以次充好、恶意替换、恶意改造或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视为根本违约);
(2) 乙方的维修/维护保养服务不到位、维修/维护保养服务质量或内容达不到要求、考核不达标,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管理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情形(如多次不满足项目考核要求而明显未能作出有效整改视为根本违约);
(3) 未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民航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如造成严重不良情形、安全风险事故或造成潜在事故征候视为情节严重);
(4) 乙方在合同履行中不合理使用操作甲方提供的设施、服务系统或其他的资源造成损坏(如经甲方通知而仍怠于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视为根本违约);
(6) 乙方人员利用履行合同的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甲方不认可的牟利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的(如涉嫌或构成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视为情节严重);
(7) 存在其他合同条款或附件约定的违约情形、禁止事项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
18.13 乙方人员及其相关代表履行本合同中违反甲方的要求或规定的,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乙方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前款的内容予以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以不知情或该人员个人行为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18.14 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提出合同内容的变更。乙方亦不得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否则,乙方应当支付相当于合同暂定总价【15】%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对甲方产生的损失。
18.15 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的,也应当承担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和违约责任。
18.16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扣款、索赔或违约惩罚,均不得作为乙方拖延、拒绝履行合同或拖欠乙方人员工资的理由。若乙方以此为由对甲方造成影响的,视为违约,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8.18 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下酌定对乙方的相关索赔、扣款和违约金的收取。甲方的酌定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8.19 如因乙方违约而产生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争议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律师费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
19.1 提前终止
19.1.1 通知终止
19.1.2 其他终止
(2) 乙方有明显情况反映出将不能或即将丧失继续履行合同能力,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履行的重大不良情况的,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
(3) 乙方参与任何有损机场形象或甲方利益的活动,或乙方存在潜在重大处罚、与第三方存在重大商业纠纷等可能影响甲方名誉的,甲方有权暂停或提前终止合同。
(4) 乙方在招投标中提供的相关承诺含有虚假误导信息和数据,与实际运营能力不一致的,即使未发生损失,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9.1.3 违约终止
(1) 若乙方未全面完成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 】日内仍未予以纠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 发生本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终止情况,或其他属于乙方违约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继续赔偿。
(4) 如果因甲方发生违约情形致使本合同终止的,则在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仍需支付至本协议终止日尚未付清的维修/维护保养服务费用。如果因乙方发生违约情形致使本合同终止的,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相关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9.1.4 协议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提前终止。但双方应当就项目交接、后续事宜的处置、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以及其他涉及事宜充分协商并由乙方妥善处理后以书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的形式明确。
19.2 自然终止
19.3 合同终止的后果
19.3.1 合同终止,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也不影响履约保证金、通知、保密条款的效力。
19.3.2 因本合同“违约终止”条款和“其他终止”条款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且因本款的违约情形产生诉讼或仲裁纠纷,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律师费等其他实际经济损失。
19.3.3 依本合同约定终止时,双方应进行结算,甲方有权进入乙方管理区域检查场地及设施、设备状况并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撤场期内将乙方物品撤离管理区域,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排除妨害,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索乙方应支付的费用。
21.1 因本合同的签订或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1.2 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和履行,以及产生的争议、异议及其解决方法和途径,应适用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或法规并应受该等法律或法规管辖。
23.1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函、文件资料、数据电文等(以下简称“函件”),应当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联络方法、通讯地址及方式进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被认定无效的,本条的约定仍旧有效。
23.2 双方的业务联络、有关信息的确认以及本合同所述的相关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为准。双方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设立专用的电子邮箱进行函件往来的,各方应对自己专用电子邮箱的安全保密负责。
23.3 任何函件的提交应当以专人送达、挂号邮递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或通过指定的邮箱、传真等方式完成送达,并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完成有效送达的时间:
(1) 专人递交的函件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如乙方拒收的,在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留置函件后视为送达;
(2) 以挂号信发出的函件,以邮政查询结果确定具体的送达日期。如无签收记录或被乙方拒收的,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七(7)日视为有效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函件,以快递记录证明确定具体的送达日期。如无快递记录证明或被乙方拒收的,在发送日(以快递公司有关书面凭证或电子生成的记录为凭)后的第三(3)日视为有效送达;
(4)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函件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出且未被系统退回时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完成送达。如被系统退回且非甲方原因的,则以前述电子文件发出之日起第2日视为进入乙方数据电子接收系统,即完成送达;
(5) 甲方通过上述几种方式发出函件的,以最先完成有效送达的一份确定送达时间。
23.4 甲乙双方约定的联系送达地址为甲乙双方确认互相发送书面函件的通讯地址。如乙方的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将该盖章确认的载明新送达联系地址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而甲方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发出函件后,无论是否导致函件材料未能被实际接收、被他人拒收、被退回的,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之日。
23.5 双方的送达联系地址:
24.1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本合同上述条款作以下的补充(及修订):
24.2 上述补充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25.1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所有的投标文件及响应(包括技术标、商务标、承诺书等)与合同其他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 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5.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公司盖章后生效。
25.4 合同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的,应以后签署一方签署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授权代表的委托书应作为本协议附件。
25.5 本合同附件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下列文件与本合同对同一标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但甲方特别说明的除外。
25.6 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分项报价表
附件二:技术规格书
附件三:实施方案
附件四:履约考核评分表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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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附件一:分项报价表
附件二:技术规格书
附件三: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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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附件四:履约考核评分表
自动监测站运维考核标准 | |||
序号 | 条款 | 分值 | 扣分标准 |
1 | 按技术标准和运维方案执行日常运维工作 | 2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20分 |
2 | 实际人员配置与投标方案或承诺一致,按排班到岗,发生人员更替及时报业主备案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3 | 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 10 | 未能确保数据在合理范围内,第三方水样比对不合格项每月不超过2个,每超1个,扣1分;所有站点所有指标每月数据有效率达到90%,每有1个不达标项,扣0.5分。 |
4 | 报警及时响应处理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5 | 台账记录清晰(包括耗材、部件更换、废液处置等)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6 | 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无异常损坏、损耗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7 | 确保人员和站房安全 | 5 | 发生或现场检查发现与人员或站房设备有关的安全问题,每次扣5分。 |
8 | 积极配合各类现场检查,整改反馈及时 | 5 | 现场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安全问题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每次扣2.5分 |
9 | 网络安全保障有序 | 10 | 如发现系统漏洞、遭到网络攻击、弱密码不能识别等,每次扣10分 |
10 | 定期按时提交电子台账和运维报告 | 5 | 电子版月报未在下个月15日前上传至系统平台,纸质版台账和报告未在下个月31日前现场归档,每发现1次扣2.5分 |
11 | 积极参加业主组织的各类相关会议 | 5 | 无故不参加业主水质分析会、运维例会等相关会议,每次扣2.5分。 |
| 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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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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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场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场区安全作业以及机场安全营运,双方在签订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概况
1.合同名称:
2.合同履行地: 浦东机场
3.本协议有效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
4.甲方合同责任监管部门:浦东国际机场场区管理部__科
二、责任目标
双方确认,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民航及机场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浦东国际机场运营管理制度、场区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场区安全作业以及浦东国际机场安全运营。
(一)严格遵守通行证申领办法,不发生未按规定进入航空区事件,或因责任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围界攀爬、侵入或违规闯入等)造成的空防安全事件;
(二)不发生因组织不到位造成对机场运行构成重大影响的防汛事件;
(三)杜绝所辖范围内因责任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不力、违章指挥等)而造成的较大或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导致人员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四)杜绝责任原因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责任原因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五)防止发生责任原因的不安全事件;
(六)杜绝责任原因(包括监管不力、违规指挥等)而造成的对机场正常运行构成重大影响的违规施工事件;
(七)杜绝责任原因发生的火灾事故;
(八)不发生责任原因对机场正常运行构成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
(九)防止所管辖范围内因管理原因造成的消防不正常事件;
(十)杜绝所辖范围内责任原因导致的公共群体性事件;
(十一)不发生责任原因(如思想不重视、应急处置不当、信息传递不顺畅等原因)导致的应急响应不力事件;
(十二)不发生责任原因的公共治安事件;
(十三)杜绝人员资质和安全培训档案造假行为;
(十四)不发生安全、运行信息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等报告不诚信行为,以及上级部门认定的不诚信行为;
(十五)不发生责任原因数据、信息、视频泄露等违规事件,杜绝重、特大网络安全事件;
(十六)不发生责任原因导致所辖区域、岗位范围内从业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发生机场内传播事件;
(十七)杜绝因责任原因而造成有严重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十八)杜绝责任原因造成的健康人数在30人以上或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运行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国际民航组织、民航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确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航空运输安全有序运行。
(一)签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6.《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局第170号令)
7.《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8.《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9.《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10.《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11.《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12.《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3.《上海国际机场场区管理部消防管理规定》
1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场区管理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7.《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定置管理规程(试行)》
1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
1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运行安全条款适用范围及定义
1.适用于场区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活动,包括浦东机场场区运行安全、航站楼楼前范围和场区消防安全、场区运行安全、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航空器活动区域:浦东机场围界范围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车行道等功能区。
3.航站楼活动区域:航站楼外包括保洁、高架道路、道路护栏、引桥隔离护栏的维修维护;候机楼外下穿道阴影以外道路及护墙的维修维护;候机楼外路灯以候机楼挡雨板阴影围界,阴影以外的区域。
4.场区:除已明确界定由其他单位管理区域外的所有浦东机场场区管理。
(三)甲乙双方共同的安全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民航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甲乙双方遵守浦东机场场区管理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开展各项安全工作。
3.甲乙双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
4.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确保浦东机场的安全生产。
5.甲乙双方应遵守浦东机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并建立运行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双方相互提供合同履行中必要的运行安全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所获得的安全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用途和商业经营活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浦东机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
2.甲方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就浦东机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对乙方在浦东机场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3.甲方区域管理部门依据本协议对乙方相关安全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4.甲方对乙方相关现场作业操作程序开展备案工作,并有权对乙方的安全关键环节的操作提出改进建议。
5.甲方应听取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并进行调研工作,及时予以反馈。
6.甲方应在签订安全协议时,将甲方的责任监管部门和现场监管人员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确保乙方在工作期间遇安全问题时,能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劳动设施、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完善建议,必要时可发放《整改告知单》,并监督乙方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责任人作为部门(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职责和管辖范围内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实现。
2.乙方应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一岗一责”,明确安全运行重点,在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的涉及运行安全的各类保障和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机场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工作特点和甲方要求建立相应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各类规章制度,并报甲方备案。
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开展对企业安全资质、人员资质的自查,确保企业安全资质齐全、人员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针对机场管理规定建立日常的安全教育、考核制度和“一人一档”,确保工作人员严格按操作程序工作。
7.乙方应当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做好培训台账记录,保证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作业标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乙方应对甲方传达的各类安全会议及安全警示文件、安全活动方案、不安全事件进行通报,并举一反三,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9.乙方应定期组织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于一时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应落实等效管控措施,确保整改完毕前各安全隐患均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应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甲方监管部门,甲方应对整改完毕后的隐患进行复核闭环。
10.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告知单》进行整改并按时反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按处置要求及时整改。应配合对机场运行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提供事件调查、处置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
11.乙方应确保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2.乙方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遵循甲方的安全信息上报规定开展信息上报工作(做到“5分钟快速上报、10分钟快速响应”的工作要求),在现场处置时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在责任单位到场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不发生因思想不重视、应急处置不当、信息传递不顺畅等导致的次生、衍生灾害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群体性事件。
13.乙方的项目中如涉及建设安全设施的,应纳入到项目的总体预算,并根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要求,相关安全设施应随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14.乙方要按岗位要求给员工配备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开展自查,确保各劳防用品外观完好、功能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1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应确保不发生各类违反机坪控制区的不安全事件(如FOD和各类冲撞航空器的事件等)。
16.乙方必须严格把好进入机场工作人员的资信关,进行全面、充分的社会背景调查,确保所属工作人员能够遵守国家、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机场规章制度,无犯罪记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精神状态。并在现场建立工作人员信息档案,全面掌握工作人员动态状况,维护内部稳定,并每月报甲方备案。
17.乙方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杜绝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及本单位员工发生涉黄、涉赌、涉毒、涉黑、涉暴等各类治安和刑事案件。
18.乙方责任人对本合同范围内的消防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本合同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甲方备案。
19.乙方对现有项目部临建设施如有扩建、改建的,必须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应根据国家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好安全评价工作,对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0.乙方应每月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如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上报甲方处理,同时建立对应的检查及整改台账。
21.乙方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同时要认真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职工,每半年开展一次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22.乙方严禁堵塞、占用安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疏散出口。
23.乙方应教育及培训员工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能正确拨打火灾报警电话(68341119),同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掌握扑救初期火灾的技能,并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疏散。
2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或擅自变更机场现有的消防设施用途,确需改动或变更用途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必须报甲方及机场防火监督处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若擅自改动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带来严重后果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25.凡涉及动火作业的,乙方应严格按照《场区管理部消防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动火证审批制度,乙方应做好动火前的审批报备、动火中的现场监管及动火作业完毕后的现场清理等工作,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撤离。
26.乙方在浦东机场工作区内需要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的,应根据甲方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及应急处置预案”,严禁发生“楼道停车”、“飞线充电”、“室内充电”等违规行为,并指派专人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单需张贴上墙。
27.乙方不得私接电线,如确需使用应征得甲方供电部门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28.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防汛预案做好所辖范围内做好防汛管理工作。
29.乙方如存在施工项目,需在其施工方案内编制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并督促施工方加以落实。
30.除一般施工外,乙方应要重点对涉及下井作业、登高作业、电气作业及动火作业等重点岗位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做好安全交底,确保员工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确保各相关资质和人员资质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31.乙方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根据甲方要求开展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新冠疫情防控、传染病预防、场所卫生管理等内容)。
32.乙方应落实好相关的防疫措施,加强门禁出入管理,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于复工人员应做好相关信息的核实和登记(如随申码、短信轨迹查询等材料收集),需待隔离期满后才能复工,每天做好对员工的体温检测和车辆的消毒工作,加强对员工的防疫知识培训和舆论管控,教育员工不传谣不信谣,做好迎接上级防疫检查的各类工作。
33.乙方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对于变质食品要予以及时处理,杜绝因责任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
34.未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严禁在管辖区域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超容量用电、不得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气钢瓶等,确保在场区内各类危险品做到“零库存”。
35.乙方应对员工开展必要的交通安全培训,特别对于涉及道路作业的员工,应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遇到交通事故要做好先期处置和上报工作。
36.根据甲方要求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车辆按规定做好维保和检测,并确保车内各类配件合规,功能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员工要规范驾驶。
37.乙方应对所管理的各类设备开展日常的维护、保养和巡视工作,确保各类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38.乙方应加强舆情管控,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和自媒体上发布或提供任何形式(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与机场相关的任何信息。
39.如乙方项目涉及风险作业(如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水上作业等)时,应先开展作业风险排查,制定相关操作流程、管控措施和操作票,建立无违章处罚机制,确保各项操作作业风险可控。
40.乙方应在所辖范围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如张贴宣传标语、横幅、观看警示片等)的安全宣传活动,并积极向所属基层科室进行安全宣传稿件投稿。
41.乙方要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爱和健康保护,形成良好的身心条件。
4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各类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进博会保障等)。
43.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提出符合行业要求的安全生产建议,并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反馈。
44.乙方必须全面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认真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5.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浦东机场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单位在浦东机场所承接项目的其他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46.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乙方还需增加如下条款:
(1)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罚则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可以对乙方做出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的建议,并视情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2、由于责任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征候及不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出现重大经济损失,除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责任方还应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责任目标以及发生其他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发生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事故及事故征候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严重程度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4、因乙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还将根据事故责任和产生的影响,按《场区管理部委托租赁项目考核表》进行扣罚。
5、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的一切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消防、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浦东机场保障部相关项目安全条款参照本安全协议执行。
九、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兹证明,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本合同签署日期之日签署。
甲方: | 乙方: |
|
|
(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 | (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 |
反商业贿赂公约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央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订立本公约。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关要求,坚决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共同构建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谐的合作环境和业务关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合法经营,廉洁从业。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账外暗中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和手续费等;不得收受乙方赠送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应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本人及其家属亲友谋取私利提供方便。
3.乙方不得账外暗中给予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商业回扣;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考察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友谋取私利提供方便。
4.如乙方为无国有股份企业,乙方投资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乙方不得与甲方领导人员存在利益关联。甲方人员发现乙方与甲方领导人员存在利益关联的情形,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5.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向甲方领导、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公约的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业务优先考虑。
6.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以《 合同》上限总价5%的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及采取禁入措施,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本公约作为《 合同》的附件,具有与该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公约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
甲方: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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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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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安全、环保告知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范围内作业及相关活动的人员健康安全。特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从事各类业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甲方是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的企业,乙方应通过适当方式了解并遵从甲方管理体系的要求。
三、乙方应对本方活动中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存在的危险源及其风险进行识别、辩识和评价,并根据上述一、二款的要求,确定控制措施并告知甲方。
四、具体要求是:
甲方: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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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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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八:浦东机场服务协议
浦东机场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坚持“人民航空为人民”理念,切实践行民航局“真情服务”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民航规【2021】26号)以及其他民航局有关服务质量的各项文件规定,确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旅客服务水平,促进浦东机场整体服务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高,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共同做好浦东机场服务质量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友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签订的依据
1.《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
2.《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民航规【2021】26号)
3.《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质量》(T/CCAATB-0007-2020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团体标准)
当前述文件发生更新或替代时,应以最新更新或替代的版本为准。当发生新文件的颁布或前述文件的废止时,则最新颁布的文件将作为本协议的依据组成。
第二条 适用主体及范围
1.本协议适用主体为浦东机场管理区域与服务质量相关的合约方,此合约方是指与甲方签署相关协议并提供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的单位。
2.本协议适用于浦东机场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2.1 航空器活动区域;
2.2 航站楼活动区域: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在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和各驻场单位工作活动的场所,包括隔离区/非隔离区;
2.3 停车楼场:为旅客出入浦东机场停放机动车的楼宇或场地;
2.4 其他存在或将会发生旅客服务的浦东机场区域,包括现有的及将来新建、扩展、取得的浦东机场管理区域。
第三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服务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服务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民航局有关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
2.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确保浦东机场的服务质量工作。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文本中明确旅客服务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以及违反旅客服务内容的处罚。
2.甲方作为浦东机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场的服务质量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
3.甲方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服务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文本的约定,对乙方在浦东机场区域内的服务工作进行管理、考核和指导。
4.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有关旅客服务质量而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方案及培训工作等内容,甲方有权提出要求和完善建议。
5.甲方有权授权其下属部门作为乙方履行合同协议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代表甲方对乙方相关服务质量工作实施具体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应遵守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涉及服务质量的各项规定及要求,乙方对其范围内的服务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
2.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浦东机场相关服务质量工作做好本单位的服务质量工作,乙方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
2.1 应满足《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民航规【2021】26号)的相关要求。
2.2 应满足《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质量》(T/CCAATB-0007-2020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团体标准)的相关要求。
2.3 应满足《浦东机场服务质量标准手册》的相关要求。
2.4 在航站楼活动区域,应满足《浦东机场航站区驻楼员工基本行为规范》的相关要求。
2.5 除前述文件外,还应满足甲方对提升浦东机场旅客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实际需求。
3.乙方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机场服务质量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
3.1 应对新员工开展服务准入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 应定期组织相关服务复训,使员工符合高质量服务标准要求。
3.3 对具体的岗位或工种需要取得与服务有关的资质、证件或能力条件的,乙方应委派符合要求的员工担任职位,并为相关员工提供取得前述资格条件的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便利。
4.乙方应配合甲方依据《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服务质量检查办法》开展相关的服务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配合对机场服务质量事件进行调查,并提供事件调查、处置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协议履行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可以对乙方做出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的措施。
2.乙方拒绝、拖延改正,或多次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要求的,甲方有权暂停主协议文本的履行或根据主协议文本的相关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协议合同期限一致。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终止本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针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1.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期间,各方仍需履行本协议。协商不成的,各方有权提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调解或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2.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单位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签定地点:
附件九:网络数据保密协议
网络数据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保密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 定义
本协议所称“网络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员工拥有或持有并就本项目项下活动所披露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技术或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本公司或其关联机构为本项目之目的本项目介入前或之后获取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及其用户信息数据 (包括与用户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个人信息)、 业务数据 (指业务、产品、服务开展过程所需和所产生的数据,如技术,业务、财务和法律计划、建议和预测,以及概念,技术,流程,方法,系统,设计,程序,代码,口令,公式,研究,技术,技术特征、客户或潜在客户、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的信息、关于项目人员的非公开信息等)、 公司数据 (与公司财务、管理、运营、风控等经营情况相关的数据及公司的服务、内部系统、软件等产生的数据)。以及其它本公司披露的需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二. 涉及数据信息范围
三.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
四.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五. 一般条款
六. 其他
(以下无正文)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十:网络数据及安全责任书
网络数据及安全责任书
责任承诺人:
为了进一步配合加强数据及网络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及网络安全责任的工作,我作为 (下简称“本公司”)员工作出下列相关条款的郑重承诺:
条款1 定义
1.1 “活动”:是指本公司拟实施 (以下简称“本项目”)而进行的全部活动。
1.2 “甲方”:是指就本项目的执行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协议的 或其下属单位。
1.3 “保密信息”: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员工拥有或持有并就本项目项下活动所披露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技术或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本公司或其关联机构为本项目之目的本项目介入前或之后获取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及其用户信息数据 (包括与用户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个人信息)、 业务数据 (指业务、产品、服务开展过程所需和所产生的数据,如技术,业务、财务和法律计划、建议和预测,以及概念,技术,流程,方法,系统,设计,程序,代码,口令,公式,研究,技术,技术特征、客户或潜在客户、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的信息、关于项目人员的非公开信息等)、 公司数据 (与公司财务、管理、运营、风控等经营情况相关的数据及公司的服务、内部系统、软件等产生的数据)。以及其它本公司披露的需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1.4 “关联机构”:是指被一方控制、或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机构。这里“机构”指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机构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方式。
条款2 网络安全承诺
2.1 就本公司获取的保密信息,我保证和承诺:
2.1.1 将以保护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且无论如何不低于良好业界惯例标准的合理谨慎程度来保护本公司的保密信息;
2.1.2 其拥有足以对保密信息进行保护的保密制度和流程;
2.1.3 不自行也不会促使或允许他人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除本项目有权参与人士之外的任何人;
2.1.4 不自行也不会促使或允许他人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仿造、反向工程、反汇编、逆向推导;
2.1.5 在保密信息披露时,如本公司已明确表示保密信息不得复印、复制或储存于任何数据存储或检索系统,我不为除存档之外的任何目的复印、复制或储存保密信息;
2.1.6 除为存档目的本公司保留一份保密信息的副本外,在协议项下活动结束后或经甲方要求时,我将把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记录或资料(无论是以书面、磁盘储存或是以其他形式保留的)交还或删除,并将促使他人将上述记录或资料交还或删除;如本公司要求,将向其书面保证已将上述记录或资料全部归还或删除;以及应甲方要求,我将配合本公司就第三方许可而披露的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与甲方签署其他有关协议。
2.2 若有项目需要,本公司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下列因工作需要而“需要知情”的直接参与本协议项下活动的分包商、管理人员或雇员,或者,根据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给“需要知情”的本公司外部专家顾问以及关联机构中直接参与本项目活动的管理人员或雇员。我承诺配合本公司必须与上述人士签署不低于本责任书保护程度的书面保密协议或承诺,告知并约束上述人士承担不低于本责任书标准的保密义务。
条款3 例外
我知悉本公司下列例外声明
3.1 如有书面证据证明,本责任书规定的本公司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3.1.1 在披露时已属于或在披露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3.1.2 在披露时本公司已经掌握的且对其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1.3 在未违反本项目协议的情况下本公司自项目之外的来源获得的信息;
3.1.4 由本公司在未附带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提供给第三方的信息;
3.1.5 本公司独立开发的信息。
条款4 网络安全事务联系人
4.1 我知悉本公司确认之本责任书所确定的事务联系人信息如下:
本公司授权联系人:
联系电话:
4.2 授权联系人签署的保密信息传递记录或其它确认收到保密信息的文件为有效文件,但这并不表明本公司认为只有授权联系人传递或接收的信息才是保密信息。本公司承诺若对授权联系人有所变更将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项目负责人。
条款5 特别保密义务之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5.1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过程不存在已知安全隐患或问题,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我特此确认在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置时应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的数据和个人信息,或实施对外转移、投资、贸易限制的信息数据、知识成果、相关行业和企业保密信息等内容,我保证遵守法定义务。非经有关机关批准或数据所有方同意,我确认并承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任何信息数据或允许其访问存储前述信息的任何物理载体或虚拟平台。我确认并承诺不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有关中国公司或相关个人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5.2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承诺遵守所适用的关于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通信自由及保障网络安全运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和分享用户信息功能的,本公司承诺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5.3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承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对方及/或客户的指示进行个人数据处理、转移及其他相关业务,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5.4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提供的产品若具有存储或传送数据的功能,本公司保证对产品的口令、敏感个人数据(如银行帐号等)的存储和传送过程进行加密。传输的口令不含有硬编码,若无须还原口令,则使用不可逆算法存储口令。不攻击、破坏任何第三人的网络、不窃取其他权利人网络中的任何数据或信息、不得破解其他人的账户密码。
5.5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不使用非授权账号或他人账号登录设备进行操作或账号和密码与他人共享。在产品进入商用或转入维护阶段后,不得保留或使用管理员账号或其它非授权账号的保证。
5.6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不使用个人便携设备、存储介质接入该方网络。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访问甲方系统或收集、持有、处理、修改、泄漏、传播客户网络中的任何数据和信息的保证。
5.7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积极建立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对产品及/或服务的安全问题(含安全漏洞)及问题的解决方案(含安全补丁),通过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向甲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
5.8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当本公司对外发布产品及/或服务的安全问题(含安全漏洞)时,本公司将提前72小时通过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并将问题的解决方案(含安全补丁)通过正式版本发布渠道进行通知。
5.9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对关键安全岗位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与员工安全协议签署、进行安全培训、对员工遵守安全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核及改善通过审核发现的问题。
5.10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承诺研发、生产制造、物流和采购等环节建立详细的安全过程记录,以确保过程的可追溯性。本公司产品及/或服务若含有日志的,皆具备访问控制,本公司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条款6 无其他授权
保密信息包含的所有权利、产权和利益都归各自权利人所有。除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外,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不对外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保密信息的其他权利许可。
条款7 无保证
保密信息按“现状”提供的,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对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不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保密信息准确性和实用性的保证。
条款8 禁止令保护
为确保数据及网络安全,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除积极行使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外,还将向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禁止令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措施。
条款9 期限
9.1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保密义务为永久,不因项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9.2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项目因任何原因终止的,本协议中根据其性质应延续其效力的条款,在保护各权利方所必要的限度内继续有效。
条款10 转让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责任书对本公司的继承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任何第三方获得对本公司的控制,本公司应立即将此类控制变更通知本公司,并且,应根据甲方指示,返还或销毁全部保密信息。
条款11 知识产权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披露的保密信息和保密信息中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本公司不对不归属于自身的保密信息拥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
条款12 完整协议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责任书构成本公司就本项目签署的各项协议中的一部分。
条款13 资料的返还与销毁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所有由相关权利人披露给本公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图表、模型、设备、草图、设计、清单等保密信息的任何有形载体在完成协议项目后,或本项目/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如甲方要求,本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1)及时立即,根据甲方的要求,返还或销毁全部载有保密信息的资料及其复印件、摘要等;(2)在法律、监管规定允许及可行的情况下,消除所有存储在计算机和其他设备中的保密信息;(3)提供一份被销毁资料的清单,证明本公司已履行上述两项义务。但依法律法规许可,甲方同意时,本公司有权适用法律法规留存本项目项下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复制件,用于内部审计、合规或归档。
条款14 合法履行责任的声明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在进行相关数据信息业务时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行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国家行业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服从监管。
条款15 关于许可证的声明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规定,本公司所有经营性活动都已经取得政府通信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也已经向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报备。
条款16 对于相关合作方的告知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司将告知业务合作方注意以下内容:
16.1 已经取得政府通信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文的IDC用户,注意许可证和批文的有效期,如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法身变更、逾期的立即前往原签发部门办理审证延期手续。
16.2 正在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批文的IDC用户(指政府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已经接收了相关申请,正在办理),与ICP业务受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将办证情况告知本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16.3 告知已持有ICP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ISP证的用户尽快按相关程序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ISP证/IDC证。
条款17 网站备案声明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名下的、或所租用、托管的服务器上,包括下联用户服务器,均不含有未备案网站,以及未办理专项备案的论坛、博客、留言本等交互性网站,严格落实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否则本公司服务器或虚拟主机将采取关闭或停止提供相应的接入服务。
条款18 正版化声明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于自行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网站进行全面的网络安全检查清理工作,对所使用的软件程序的内容与版权负责。
条款19 告知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在签署本责任书后,负责将本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准确无误地传递告知甲方,并负责收集保管好自查自纠情况并汇总上报。
条款20 副本和签署
本协议一式陆份,经签署日为生效日。本责任书签署后,任何通过可靠方式制作的本协议的复制件(如,影印件或传真件)均被视为原件。
<以下无正文>
责任承诺人(签字):
签 署 日 期:
附件十一:信息数据安全协议
信息数据安全协议
甲方:[ ]
乙方:[ 有限公司]
基于甲乙双方订立的《 》(以下简称“主协议”)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乙方及其人员、供应商、分包商等主体关于对甲方的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规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审核,确保乙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处理甲方信息数据的范围内的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管理,避免各类不良事件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准则:
一、总则
1. [遵守法律] 甲乙双方应遵守与其自身业务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由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民航数据管理办法》等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国家安全、反外国歧视限制和制裁] 甲乙双方应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依法实施出口管制,或实施对外转移、投资、贸易限制的信息数据、知识成果、相关行业和企业保密信息等内容,乙方应履行法定义务。非经有关机关批准或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甲方信息数据或允许其访问存储前述信息的任何物理载体或虚拟平台。乙方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甲方及甲方相关个人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3. [企业道德标准] 乙方及提供服务的乙方人员、分包商、供应商等,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数据安全准则
(1) 本协议所称信息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本协议所指的与信息数据有关的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2) 本协议所称的原始数据,是指在本协议及本协议之主协议项目下甲方合法享有并授权使用的数据。
(3) 本协议所指的甲方信息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含有甲方各类数据来源的多维度信息的整体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经公开或未公开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别方法、实际经验,以及甲方的已有或潜在的企业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其他不愿意公开的信息,以及基于汇总、分类和处理甲方信息数据并进行归纳分析所能取得的有关甲方的逻辑、知识或规律等。
(4) 本协议所指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相关人员的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个人资料(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特定身份、宗教信仰、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特定嗜好等。
(5) 本协议所指的数据持有权,是指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权利人持有的数据。
(6) 本协议所指的数据使用权,是指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提供社会服务、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
(7) 本协议所指的数据经营权,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1) 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或本协议之主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履行协议项下相关义务、开展相关活动所形成的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益均归甲方【独家】所有。
(2) 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对原始数据及衍生数据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乙方可根据本协议或本协议之主协议约定的范围、期限及方式,使用相关原始数据及衍生数据。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及主协议项下的原始数据及衍生数据用于训练自有算法或产品、向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共享,【根据合同具体类型增加列举】或实施其他与协议约定范围无关的行为。
(4) 甲方保留上述数据的全部经营性权利,乙方因使用上述数据产生的商业收益,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并且就收益环节实施监督。
三、其他规定
(1) 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2) 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数据移交及销毁工作;
(3) 执行甲方书面指定的其他技术或管理补救方案。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甲方:
|
(盖章) |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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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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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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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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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报修申请单
报 修 申 请 单
编号:
报修站点 |
|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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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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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更新物品 |
| 采购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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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累计申请金额 |
| 累计申请金额 |
| 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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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更新原因 |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监管员意见(签字) |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意见 (签字) |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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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一、合同文本
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技术服务框架合同
范本编号:[PD-F8]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1.1. 委托项目:是指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乙方确认并知悉甲方为集中采购,甲方下属单位根据本合同条款及实际需求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除另有说明外,甲方指甲方及其下属单位。
1.2. 本项目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浦东机场,具体以甲方的实际指示为准。
1.3.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详见附件【2】):
(1) 甲方浦东国际机场场区管理部水、气、声、土壤等各环境要素的合规监测,包括内河河道水质人工监测、外河外海水质人工监测、景观水池人工监测、雨水泵站水质监测、污水泵站水质监测、格栅监测井排水监测、湿垃圾项目废水检测、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水样比对监测、污水泵站臭气监测、湿垃圾项目废气检测、河道底泥清淤验证监测、湿垃圾项目噪声检测、湿垃圾项目土壤检测、湿垃圾项目地下水检测、F-1地块小型商业综合体餐饮油烟检测等;
(2) 甲方浦东国际机场能源保障部能源中心废水、废气、噪声、土壤检测、能源中心及调节水池地下水检测、航站楼餐饮油烟检测、飞机加水间全水样检测、航站楼空气品质卫生学检测等;
(3) 甲方浦东国际机场消防急救保障部消防食堂餐饮油烟等;
(4) 甲方浦东国际机场航站区管理部直饮水水质检测、沐浴用水水质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
甲方对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的进一步的具体、补充要求及指示,以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或须由乙方完成的必要工作,经甲方提出后乙方仍应当服从并及时完成。
1.4. 合同期限
1.4.1 本框架合同实施期限共计 36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4.2 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各下属部门与乙方按需求另行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框架协议结束日期止,具体以甲方各下属单位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2.1 工作阶段及工作资料的提交
(1)检测计划编制
乙方需要提交:检测计划表;
(2)采样检测实施
乙方需要提交:/;
(3)检测报告出具
乙方需要提交:含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报告。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除技术规格书(附件【2】)中提及的成果文件数量外,甲方如要求增加成果文件的份数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2.2 工作进度及要求
2.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甲方下属单位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时间进度、检测计划表及其他相关要求及时完成甲方各下属单位委托的检测工作。
2.2.2. 乙方应在约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乙方在实施期限内的具体进度节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其他时间节点要求的,可在具体工作阶段中书面提出。乙方对时间节点提出建议的,应与甲方充分协商确认。
2.2.3. 乙方因特殊原因需延迟完成受委托的工作任务的,需事先征得甲方认可,否则相关时间节点不得延误。
2.2.4. 因甲方运行管理要求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影响本项目进度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期限可以整体顺延。
2.2.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的项目内容相关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履行已不满足甲方实际需求的,或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情况的,则甲方有权调整无法执行部分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不属于甲方违约,乙方确认此种情形下放弃追究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任何索赔及责任。但甲方应当提前【5】日通知乙方以使其合理准备。费用结算至合同终止前已完成的检测技术服务。
3.1 本项目由 担任乙方的项目总负责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沟通联系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工作,代表乙方签收相关文书。具体项目的负责人和配置人员须由甲方审核认可。
3.2 乙方应确保按所承诺的项目人员名单安排本项目人员及时到位并全力投入本项目工作,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全部、全过程的工作。
3.3 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所确定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如需更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主管部门同意,乙方随意更换双方已认可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服务的情况决定更换不合格的乙方人员,经甲方提出,乙方不得拒绝。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通知改正、暂停付款、扣款、违约索赔直至提前解除合同。
3.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代表或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与本项目相关的任务布置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或就相关事项接受质询和进行必要的答复。此外,甲方还有权参加乙方召开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会议,有权审查乙方的项目研究工作方案,有权依据合同和附件相关内容进入乙方的工作范围现场检查监督乙方工作内容。乙方应如实呈现其工作情况以供甲方考核,并在甲方要求下真实、完整地提交相关资料和数据供甲方检查。
3.5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和相关资料交接,甲乙双方还同意指定如下业务联系人和专用的电子邮箱进行项目沟通往来,各方对自己专用的邮箱的安全保密负责。甲乙双方业务联系人对技术咨询服务和成果进行沟通,并通过下述专用邮箱进行业务往来,包括有关信息的确认、资料的发生、技术咨询成果文件(初稿、修订稿等)的沟通和发送、书面文件(扫描件)的送达、商务沟通等事务,专用邮箱同样属于甲乙双方确认的通讯地址:
甲方:
业务联系人:[ ],电话:[ ],
项目专用邮箱:[ / ]或联系微信号:[ ]
乙方:
业务联系人:[ ],电话:[ ](24小时),
项目专用邮箱:[ / ]或联系微信号:[ ]
4.2 附件【1】中的各项检测项目单价均为含税价,适用税种为增值税;相应税率为【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合同含税总价做相应调整,前述约定的适用税种/税率自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生效之日后的最近一笔应付进度款的支付时相应调整(合同剩余款项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按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新税率执行,含税总价做相应调整,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生效之日前已开票的不再调整),合同双方无需就税率变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3 本框架合同约定的分项单价已涵盖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服务所涉及的现场人工及成本费用,还包括调查、采样、数据收集、试验、测试、因检测数据异常或不合格产生的采样复测、含CMS或CNAS认证的报告出具及相关技术研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一切影印成本、制图装订成本、传真、长途联系、文件邮寄及作为双方沟通之晒图、视频通话费用等一切成本费用,但不包括甲方委托或认可的第三方制作费用或甲乙双方约定之外的垫付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给予补偿、延长期限或减少服务的内容。
5.1 本合同不产生任何费用支付义务,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所有费用均由甲方各下属单位在另行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承担。
5.2 甲方各下属单位将另行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支付至乙方的如下指定账户,甲方各下属单位一经汇出即视为完成付款。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5.3 乙方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和服务成果文件,经甲方考核(考核办法详见附件【】)并确认后,根据附件【1】的分项报价编制相应的结算文件材料供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最终的支付依据。具体支付依据、付款周期由乙方与甲方各下属单位在另行签订的合同中协商确定。
5.4 甲方各下属单位付款的前提是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或者甲方通过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成功抵扣。若发票不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或者不能抵扣,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无法进行抵扣的,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完成发票抵扣事宜。若最终仍无法抵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如乙方开具的发票违法违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费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甲方的开票信息由乙方与甲方各下属单位在另行签订的合同中协商确定。
6.1 乙方应向甲方各下属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作为乙方履行各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担保。在甲方各下属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履约保证金可以且仅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现金、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其他甲方各下属单位认可的方式。
6.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乙方与甲方各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上限价的【5】%,具体金额以各合同约定为准。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能够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甲方要求的检测服务及其他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应当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和保全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确认履约保证金并非定金
6.3 乙方应在各合同签订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含当日)根据约定的金额和形式向甲方各下属单位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足额提交前,甲方各下属单位有权拒绝任何费用的支付,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6.4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由甲方各下属单位在另行签订的合同中协商确定。
6.5 履约保证金为乙方全面履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担保。因下列事项,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通过银行保函追索)相应的金额:
(1) 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本合同条款及甲方通知予以支付相应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或其它费用的;
(2) 由于乙方人员、设施设备或服务等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方(若甲方因此先行承担或垫付)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3)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方(若甲方因此先行承担或垫付)场地、设施设备及附属资源被破坏而引起的修复开支或其他任何赔偿费用(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履行前述修复或赔偿工作的,甲方有权自行修理处置或垫付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 发生其他乙方应予处罚情形或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导致的损失或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的违约或侵权索赔,以及其他相关的罚款、利息、律师费、诉讼和保全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 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有未结清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违约金、罚款、赔偿金及场地清场修复等费用支出);
(6) 其他条款中约定甲方有权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6.6 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前述条款的相关金额(或甲方通过行使银行保函权利)后仍不足以抵扣乙方的相关应扣款、违约金、赔偿款或其他应当由乙方支付的款项的情形下,经甲方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乙方不仅要补足履约保证金(或重新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保函),并且仍需支付不足部分。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6.7 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或违约金,或发生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调整事由后,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自甲方的书面通知发出后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以保证本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的完整。否则,任何逾期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暂停付款或中止本合同的履行直至问题被解决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若乙方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在甲方扣除后未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且经甲方书面警告后30日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根本违约的,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6.8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因下列因素而调整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且乙方应予服从:
(1) 乙方多次发生漏检、检测不合格的情形,或违反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且多次未能有效整改;
(2) 乙方的其他履约不佳行为丧失商业信誉或对履约能力存疑的,例如经营状况正常与否;
(3) 甲方认定与导致现有履约保证金无法涵盖潜在风险有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6.9 如遇双方协商一致调整供货内容、期限或调整费用标准时,履约保证金标准也应作相应调整。
6.10 调整后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的,乙方应当自调整后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调整后履约保证金金额减少的,甲方应当自调整后十个工作日内经结算后返还履约保证金差额。
6.11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最终结算。在确认本合同所有工作完成且乙方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乙方相应义务,无根本或者重大违约情形或其他甲方有权扣款的情况,甲方应在确认后的60日内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或由甲方下属单位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另行约定返还方式。
6.12 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3 除甲方提出折抵或依据本合同条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否则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以履约保证金折抵相应应付款、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6.14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履约保证金用作任何其他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冲抵其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亦不得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作为对第三方债务的担保或对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将履约保证金改变为其他担保形式。乙方存在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改正违约行为,并暂停付款。乙方逾期未进行改正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后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及赔偿损失责任。
6.15 如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同意延续,且乙方运营情况无变更的,则本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延续期间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可视具体履约等情况在新一期协议或拟续签协议签订时适当调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如续约期间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变更的,应按照变更后的金额相应增减履约保证金金额。乙方提交的是银行保函的,应当就保函的期限及时进行调整。
6.16 无论任何情况,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7.1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所有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提出指导性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
7.2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阶段工作成果后及时反馈或对乙方的技术研究成果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建议和修改意见。
7.3 甲方在不违背项目保密性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客观地提供项目相关信息资料,以供乙方工作人员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使用。
7.4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且不侵犯第三人权利。
7.5 除乙方存在违约或其他不予付款的情况外,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费用。
7.6 甲方提供必要协助保障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工作场地、硬件设备及本项目实施中必要的资源。
7.7 甲方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协调,以及协调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配合问题。
7.8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人选的审查,若甲方认为任何乙方工作人员行为不良、能力不足、不听指示或其他甲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应予调离的其它原因,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应立即更换人员,并不得借此要求赔偿和拖延工期。
7.9 本合同工作具体负责职能部门为甲方各下属单位,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时明确。
8.1 乙方应按国家颁布的规范、规定、技术条例、质量标准、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标准或要求进行工作和交付成果,并符合和满足甲方的实际需求和目的,严格保证质量,并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交付文件,完成相应的配合工作,同时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其他各项工作。
8.2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服从甲方因乙方违反要求而采取的扣款、暂停或拒绝付款、损失索赔、追究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或其他一切措施。
8.3 乙方对提交的各项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或其他的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前述损失。
8.4 乙方应提供经验丰富的符合进行本项目服务资格的人员。乙方承诺,对提供服务的其所有雇员、顾问进行全面监管,并就本合同的范围、目的以及甲方的期望给予他们适当的指导。乙方需组织工作人员,按合同约定的工作方式及质量要求完成项目。
8.5 根据甲方各下属单位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合同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检测计划》,并按照《检测计划》中明确规定的项目的目标、内容、执行方法、期限等事项完成工作。如甲方需增加《检测计划》以外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并按具体内容报价收费。
8.6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及附件要求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交付阶段性工作成果。乙方对项目服务的工作量、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乙方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所有资料及成果(包含原文件及电子文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交付所有或任意一项项目成果。
8.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或将任意委托项目中约定的服务工作转让、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中的任何内容进行对外分包。前述所述的转让或转包、分包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或收购、合并或其它方式。
8.8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必要的校核。
8.9 乙方提交的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相关报酬。
8.10 如技术咨询项目成果将影响第三方利益的,乙方应恪守客观及公正的诚信原则,不得与第三方就技术咨询成果进行任何串通或存在私下协商、沟通、允诺或披露。乙方应尽职且守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相关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或利益承诺。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11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与甲方下属单位签订合同。
9.1 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等资料须经甲方认可,并收到甲方出具的经甲方签字盖章的确认文件,甲方提出修改或其他反馈的,乙方必须配合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补充,直至满足甲方的需求。
9.2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下技术咨询服务质量:
(6) 任何有关于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应被勤勉、有效、诚信地执行。
(7) 乙方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和成果。
(8)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成果或意见必须是可行、可实现、可操作和有意义的。
(9) 乙方的技术服务和交付的成果符合甲方实际需求以及具体的验收标准要求。
9.3 验收标准详见附件【1】。乙方提交的成果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或存在其他不满足合同目的或行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整改,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乙方应当立即修改直至通过甲方的验收。此种情况下造成延误的,视为乙方逾期交付。
9.4 如果经整改也无法满足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项目费用,并按照合同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9.5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或成果的意见、确认、接受等行为并不意味着是对乙方一切责任的任何减轻或免除。乙方应当就其过错造成甲方以及第三方的任何损害或索赔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10.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于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0.2 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或知识成果,以及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接触到的任何与甲方项目有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标、模型、参数、专有信息、标准、专有技术、业务运作方法及其他信息数据),以及乙方因为甲方服务的便利而获得的甲方公司的财务、经营、人事、商业计划或其他任何信息,均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内容(以下简称为“商业秘密”)。前述商业秘密信息不论任何形式,不论存于任何介质的信息和资料,不论是否专门地标明或甲方予以提示,也不论是以视觉还是知觉方式、口头还是书面方式而由乙方获得或接触。
10.4 乙方违反本条款下义务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00】元作为损失赔偿款,除非甲方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高于前述金额。甲方还可视严重程度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追索其他损失、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或由乙方自费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及其他甲方要求的救济。
10.5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10.6 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旧有效。
11.1 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复制或向第三人披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1.2 乙方提交的各阶段成果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及含有知识成果的项目成果,均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成果本身或在服务中产生的与之有关的新的创意、设计、表达、汇编、统计逻辑、方式方法、改编修改衍生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成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含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内容擅自处分、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或对含有甲方知识成果的资料文件擅自复制或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其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或甲方不认可的行为。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1.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11.2】条中的前述相关内容用以申报各种专利、作为案例参加比赛和用于为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成果及方案,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11.4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及成果没有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任何第三人因乙方原因向甲方主张权利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被索赔,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5 工作成果中有第三方权利的,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明示。双方在此确认,对于非乙方所有而乙方无权转让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现存资料的版权等权利,乙方将在甲方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尽力协助甲方取得为特定目的的版权使用许可。
11.6 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由乙方所有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或成果中使用的,应视为甲方有权为该项目目的而使用和复制。前述许可应是永久的、免费和不可撤销的。
11.7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许可将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及知识成果用于任何目的,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甲方不认可的行为,更不得损害甲方合法利益,否则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立即停止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而自担损失,并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00】元作为损失赔偿款,除非甲方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高于前述金额。
12.1 合同签订后,如甲方需要增加非乙方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或增加本合同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乙方可按实际工作量向甲方收取相应技术(咨询)服务费。具体的费率由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2.2 合同签订后如因甲方变更委托项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提供的信息资料、工作要求错误所造成的乙方返工或重做,变更后工作量由甲乙双方据实结算。调整后的工作量减少的,应予以核减合同费用。额外增加的,由乙方将评估工作量向甲方提交补充报价。
13.1 甲乙双方应当按协商确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13.2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提交各项阶段性成果,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各项技术咨询工作(包括甲方对该阶段服务或成果的不确认,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按照合同总价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已收取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3.3 如乙方提交的任何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由此导致项目延期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整改后乙方的成果仍不合格的,应按照合同总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3.4 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发生因乙方或其人员的原因而引发的第三方投诉索赔或其他对甲方造成损失或声誉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若发生,乙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妥善处理、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而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服务费用;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3.5 乙方不得随意更换经甲方认可确认的负责人或具体工作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及时改正、返工重做、赔偿损失等。乙方擅自更换人员,或经甲方要求更换而拖延、拒绝更换的,视为违约。经甲方告知改正而未在【7】日内改正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和/或按照合同总价的【20】%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当支付前述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3.6 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7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经甲方告知整改或要求赔偿而拖延纠正或赔偿的,或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其他情节严重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合同总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3.8 因乙方提供的成果中存在重大疏漏或过错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就前述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13.9 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或索赔并不构成乙方怠于或拒绝交付工作成果或履行其他委托项目中要求的服务的理由。
13.10 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追究权利并不意味着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追究权利。
13.11 甲方对违约金数额的任何减免均不构成客观上乙方责任的任何减轻或免除。
13.12 如因乙方违约而产生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争议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律师费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
14.1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等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14.2 如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3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15.1 “不可抗力”指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风暴等恶劣自然灾害,战争、封锁、罢工、火灾、爆炸、航空事故等不可控事件,或者瘟疫、流行病的发生而对合同履行区域的行政强制管控措施,或者法律法规调整及国家宣布紧急状态,或政府机构、甲方主管部门要求浦东机场采取措施,或其他属于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并且前述事项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15.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未受不可抗力事由影响的部分,双方仍应恪守履行。
15.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二(2)天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的七(7)天内以快递方式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如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对方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事由终止后的二(2)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免责。
15.4 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十四(14)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的有关事宜。
15.5 任何一方不得就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前已产生的责任免责。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1 乙方保证,乙方为保证本项目的实施已取得或具备一切必须的资质、执照和许可或其他一切必要的要求、资格或条件,并保证甲方可合法、合规地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或技术咨询成果。
16.2 如因乙方的资质、执照或许可存在隐瞒欺骗,或乙方的其他承诺或提供的证明资料及/或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实质性响应文件存在虚假,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按照合同价款的【20】%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3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失去了应当具备的前述资质和/或执照和/或许可,或其他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必要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还应当就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17.1 本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诸如合伙、联营、合资经营或代理的关系,各方为独立合同一方而非受合同另一方控制。各方不对另一方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本合同为委托合同,适用与其相关法律的规定。
17.2 乙方如与其他公司发生合伙、联营、合资等情况,或正发生其他公司对乙方的收购或并购而导致甲方信息可能泄露给竞争者或权益可能受损的,或乙方出现重大纠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或无力偿还债务或进入破产程序,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8.2 双方的业务联络、有关信息的确认以及本合同所述的相关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为准。双方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设立专用的电子邮箱进行函件往来的,各方应对自己专用电子邮箱的安全保密负责。
18.3 任何函件的提交应当以专人送达、挂号邮递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或通过指定的邮箱、传真等方式完成送达,并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完成有效送达的时间:
(1) 专人递交的函件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如乙方拒收的,在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留置函件后视为送达;
(2) 以挂号信发出的函件,以邮政查询结果确定具体的送达日期。如无签收记录或被乙方拒收的,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七(7)日视为有效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函件,以快递记录证明确定具体的送达日期。如无快递记录证明或被乙方拒收的,在发送日(以快递公司有关书面凭证或电子生成的记录为凭)后的第三(3)日视为有效送达;
(4)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函件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出且未被系统退回时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完成送达。如被系统退回且非甲方原因的,则以前述电子文件发出之日起第2日视为进入乙方数据电子接收系统,即完成送达;
(5) 甲方通过上述几种方式发出函件的,以最先完成有效送达的一份确定送达时间。
18.4 甲乙双方约定的联系送达地址为甲乙双方确认互相发送书面函件的通讯地址。如乙方的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将该盖章确认的载明新送达联系地址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而甲方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发出函件后,无论是否导致函件材料未能被实际接收、被他人拒收、被退回的,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之日。
18.5 双方的送达联系地址:
甲方: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联系人 :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19.1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本合同条款作以下的补充(及修订):
19.1.1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所有的投标文件及响应(包括技术标、商务标、承诺书等)与合同其他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1.2 乙方需要明确,除非甲方下属单位向乙方发出一份具体的项目任务单,否则本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单项项目业务量的承诺。
19.1.3
19.2 上述补充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19.3 本合同签署后,如双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包括补充约定)仍有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另签补充合同作为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对主合同条款或服务内容有变更的,以后一份签订的文本为准。
20.1 本合同文本共【】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公司盖章后生效。合同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的,应以后签署一方签署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20.3 合同正文与附件就项目具体实施的细节不一致的,以甲方的指示为准。
20.4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5 合同附件:
附件一:分项报价表
附件二:技术规格书
附件三:实施方案
附件四:履约考核评分表
附件五:安全协议
附件六:反商业贿赂公约
附件七:安全、环保告知书
附件八:浦东机场服务协议
附件九:网络数据保密协议
附件十:网络数据及安全责任书
附件十一:信息数据安全协议
附件十二:航空安全保卫协议
甲方下属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对附件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签名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附件一:分项报价表
附件二:技术规格书
附件三: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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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附件四:履约考核评分表
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履约考核评分表 | |||
序号 | 条款 | 分值 | 扣分标准 |
1 | 按业主要求完成每月采样分析任务,完整落实各项服务要求(因故取消或无法完成等客观情况除外) | 2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20分 |
2 | 采样人员相对固定,不随意撤换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3 | 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无明显错误,发现异常立即开展复测并报告业主 | 2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20分 |
4 | 按约定时间将每月数据汇总好(电子版)报送业主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5 | 按约定时间将每月监测报告(电子版+纸质版)发送业主,且无错发、漏发等各类问题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6 | 遵守机场范围内安全管理规定,不发生任何不安全事件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7 | 积极响应业主的临时或应急采样监测要求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8 | 采样、分析等服务过程中,主动向业主通报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并与业主积极沟通,无瞒报、漏报、迟报等情况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 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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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扣除1分,即扣除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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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场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场区安全作业以及机场安全营运,双方在签订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概况
1.合同名称:
2.合同履行地: 浦东机场
3.本协议有效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
4.甲方合同责任监管部门:浦东国际机场场区管理部__科
二、责任目标
双方确认,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民航及机场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浦东国际机场运营管理制度、场区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场区安全作业以及浦东国际机场安全运营。
(一)严格遵守通行证申领办法,不发生未按规定进入航空区事件,或因责任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围界攀爬、侵入或违规闯入等)造成的空防安全事件;
(二)不发生因组织不到位造成对机场运行构成重大影响的防汛事件;
(三)杜绝所辖范围内因责任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不力、违章指挥等)而造成的较大或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导致人员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四)杜绝责任原因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责任原因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五)防止发生责任原因的不安全事件;
(六)杜绝责任原因(包括监管不力、违规指挥等)而造成的对机场正常运行构成重大影响的违规施工事件;
(七)杜绝责任原因发生的火灾事故;
(八)不发生责任原因对机场正常运行构成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
(九)防止所管辖范围内因管理原因造成的消防不正常事件;
(十)杜绝所辖范围内责任原因导致的公共群体性事件;
(十一)不发生责任原因(如思想不重视、应急处置不当、信息传递不顺畅等原因)导致的应急响应不力事件;
(十二)不发生责任原因的公共治安事件;
(十三)杜绝人员资质和安全培训档案造假行为;
(十四)不发生安全、运行信息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等报告不诚信行为,以及上级部门认定的不诚信行为;
(十五)不发生责任原因数据、信息、视频泄露等违规事件,杜绝重、特大网络安全事件;
(十六)不发生责任原因导致所辖区域、岗位范围内从业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发生机场内传播事件;
(十七)杜绝因责任原因而造成有严重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十八)杜绝责任原因造成的健康人数在30人以上或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运行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国际民航组织、民航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确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航空运输安全有序运行。
(一)签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6.《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局第170号令)
7.《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8.《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9.《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10.《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11.《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12.《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3.《上海国际机场场区管理部消防管理规定》
1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场区管理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7.《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定置管理规程(试行)》
1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
1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运行安全条款适用范围及定义
1.适用于场区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活动,包括浦东机场场区运行安全、航站楼楼前范围和场区消防安全、场区运行安全、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航空器活动区域:浦东机场围界范围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车行道等功能区。
3.航站楼活动区域:航站楼外包括保洁、高架道路、道路护栏、引桥隔离护栏的维修维护;候机楼外下穿道阴影以外道路及护墙的维修维护;候机楼外路灯以候机楼挡雨板阴影围界,阴影以外的区域。
4.场区:除已明确界定由其他单位管理区域外的所有浦东机场场区管理。
(三)甲乙双方共同的安全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民航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甲乙双方遵守浦东机场场区管理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开展各项安全工作。
3.甲乙双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
4.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确保浦东机场的安全生产。
5.甲乙双方应遵守浦东机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并建立运行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双方相互提供合同履行中必要的运行安全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所获得的安全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用途和商业经营活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浦东机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
2.甲方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就浦东机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对乙方在浦东机场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3.甲方区域管理部门依据本协议对乙方相关安全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4.甲方对乙方相关现场作业操作程序开展备案工作,并有权对乙方的安全关键环节的操作提出改进建议。
5.甲方应听取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并进行调研工作,及时予以反馈。
6.甲方应在签订安全协议时,将甲方的责任监管部门和现场监管人员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确保乙方在工作期间遇安全问题时,能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劳动设施、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完善建议,必要时可发放《整改告知单》,并监督乙方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责任人作为部门(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职责和管辖范围内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实现。
2.乙方应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一岗一责”,明确安全运行重点,在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的涉及运行安全的各类保障和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机场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工作特点和甲方要求建立相应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各类规章制度,并报甲方备案。
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开展对企业安全资质、人员资质的自查,确保企业安全资质齐全、人员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针对机场管理规定建立日常的安全教育、考核制度和“一人一档”,确保工作人员严格按操作程序工作。
7.乙方应当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做好培训台账记录,保证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作业标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乙方应对甲方传达的各类安全会议及安全警示文件、安全活动方案、不安全事件进行通报,并举一反三,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9.乙方应定期组织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于一时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应落实等效管控措施,确保整改完毕前各安全隐患均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应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甲方监管部门,甲方应对整改完毕后的隐患进行复核闭环。
10.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告知单》进行整改并按时反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按处置要求及时整改。应配合对机场运行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提供事件调查、处置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
11.乙方应确保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2.乙方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遵循甲方的安全信息上报规定开展信息上报工作(做到“5分钟快速上报、10分钟快速响应”的工作要求),在现场处置时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在责任单位到场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不发生因思想不重视、应急处置不当、信息传递不顺畅等导致的次生、衍生灾害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群体性事件。
13.乙方的项目中如涉及建设安全设施的,应纳入到项目的总体预算,并根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要求,相关安全设施应随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14.乙方要按岗位要求给员工配备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开展自查,确保各劳防用品外观完好、功能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1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应确保不发生各类违反机坪控制区的不安全事件(如FOD和各类冲撞航空器的事件等)。
16.乙方必须严格把好进入机场工作人员的资信关,进行全面、充分的社会背景调查,确保所属工作人员能够遵守国家、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机场规章制度,无犯罪记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精神状态。并在现场建立工作人员信息档案,全面掌握工作人员动态状况,维护内部稳定,并每月报甲方备案。
17.乙方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杜绝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及本单位员工发生涉黄、涉赌、涉毒、涉黑、涉暴等各类治安和刑事案件。
18.乙方责任人对本合同范围内的消防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本合同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甲方备案。
19.乙方对现有项目部临建设施如有扩建、改建的,必须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应根据国家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好安全评价工作,对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0.乙方应每月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如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上报甲方处理,同时建立对应的检查及整改台账。
21.乙方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同时要认真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职工,每半年开展一次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22.乙方严禁堵塞、占用安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疏散出口。
23.乙方应教育及培训员工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能正确拨打火灾报警电话(68341119),同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掌握扑救初期火灾的技能,并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疏散。
2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或擅自变更机场现有的消防设施用途,确需改动或变更用途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必须报甲方及机场防火监督处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若擅自改动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带来严重后果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25.凡涉及动火作业的,乙方应严格按照《场区管理部消防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动火证审批制度,乙方应做好动火前的审批报备、动火中的现场监管及动火作业完毕后的现场清理等工作,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撤离。
26.乙方在浦东机场工作区内需要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的,应根据甲方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及应急处置预案”,严禁发生“楼道停车”、“飞线充电”、“室内充电”等违规行为,并指派专人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单需张贴上墙。
27.乙方不得私接电线,如确需使用应征得甲方供电部门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28.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防汛预案做好所辖范围内做好防汛管理工作。
29.乙方如存在施工项目,需在其施工方案内编制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并督促施工方加以落实。
30.除一般施工外,乙方应要重点对涉及下井作业、登高作业、电气作业及动火作业等重点岗位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做好安全交底,确保员工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确保各相关资质和人员资质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31.乙方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根据甲方要求开展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新冠疫情防控、传染病预防、场所卫生管理等内容)。
32.乙方应落实好相关的防疫措施,加强门禁出入管理,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于复工人员应做好相关信息的核实和登记(如随申码、短信轨迹查询等材料收集),需待隔离期满后才能复工,每天做好对员工的体温检测和车辆的消毒工作,加强对员工的防疫知识培训和舆论管控,教育员工不传谣不信谣,做好迎接上级防疫检查的各类工作。
33.乙方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对于变质食品要予以及时处理,杜绝因责任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
34.未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严禁在管辖区域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超容量用电、不得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气钢瓶等,确保在场区内各类危险品做到“零库存”。
35.乙方应对员工开展必要的交通安全培训,特别对于涉及道路作业的员工,应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遇到交通事故要做好先期处置和上报工作。
36.根据甲方要求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车辆按规定做好维保和检测,并确保车内各类配件合规,功能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员工要规范驾驶。
37.乙方应对所管理的各类设备开展日常的维护、保养和巡视工作,确保各类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38.乙方应加强舆情管控,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和自媒体上发布或提供任何形式(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与机场相关的任何信息。
39.如乙方项目涉及风险作业(如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水上作业等)时,应先开展作业风险排查,制定相关操作流程、管控措施和操作票,建立无违章处罚机制,确保各项操作作业风险可控。
40.乙方应在所辖范围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如张贴宣传标语、横幅、观看警示片等)的安全宣传活动,并积极向所属基层科室进行安全宣传稿件投稿。
41.乙方要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爱和健康保护,形成良好的身心条件。
4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各类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进博会保障等)。
43.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提出符合行业要求的安全生产建议,并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反馈。
44.乙方必须全面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认真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5.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浦东机场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单位在浦东机场所承接项目的其他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46.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乙方还需增加如下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罚则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可以对乙方做出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的建议,并视情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2、由于责任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征候及不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出现重大经济损失,除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责任方还应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责任目标以及发生其他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发生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事故及事故征候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严重程度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4、因乙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还将根据事故责任和产生的影响,按《场区管理部委托租赁项目考核表》进行扣罚。
5、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的一切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消防、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浦东机场保障部相关项目安全条款参照本安全协议执行。
九、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兹证明,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本合同签署日期之日签署。
甲方: | 乙方: |
|
|
(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 | (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 |
附件六:反商业贿赂公约
反商业贿赂公约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央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订立本公约。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关要求,坚决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共同构建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谐的合作环境和业务关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合法经营,廉洁从业。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账外暗中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和手续费等;不得收受乙方赠送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应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本人及其家属亲友谋取私利提供方便。
3.乙方不得账外暗中给予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商业回扣;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考察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友谋取私利提供方便。
4.如乙方为无国有股份企业,乙方投资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乙方不得与甲方领导人员存在利益关联。甲方人员发现乙方与甲方领导人员存在利益关联的情形,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5.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向甲方领导、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公约的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业务优先考虑。
6.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以《 合同》上限总价5%的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及采取禁入措施,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本公约作为《 合同》的附件,具有与该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公约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
甲方: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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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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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七:安全、环保告知书
安全、环保告知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范围内作业及相关活动的人员健康安全。特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从事各类业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甲方是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的企业,乙方应通过适当方式了解并遵从甲方管理体系的要求。
三、乙方应对本方活动中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存在的危险源及其风险进行识别、辩识和评价,并根据上述一、二款的要求,确定控制措施并告知甲方。
四、具体要求是:
甲方: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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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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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八:浦东机场服务协议
浦东机场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坚持“人民航空为人民”理念,切实践行民航局“真情服务”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民航规【2021】26号)以及其他民航局有关服务质量的各项文件规定,确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旅客服务水平,促进浦东机场整体服务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高,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共同做好浦东机场服务质量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友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签订的依据
1.《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
2.《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民航规【2021】26号)
3.《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质量》(T/CCAATB-0007-2020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团体标准)
当前述文件发生更新或替代时,应以最新更新或替代的版本为准。当发生新文件的颁布或前述文件的废止时,则最新颁布的文件将作为本协议的依据组成。
第二条 适用主体及范围
1.本协议适用主体为浦东机场管理区域与服务质量相关的合约方,此合约方是指与甲方签署相关协议并提供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的单位。
2.本协议适用于浦东机场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2.1 航空器活动区域;
2.2 航站楼活动区域: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在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和各驻场单位工作活动的场所,包括隔离区/非隔离区;
2.3 停车楼场:为旅客出入浦东机场停放机动车的楼宇或场地;
2.4 其他存在或将会发生旅客服务的浦东机场区域,包括现有的及将来新建、扩展、取得的浦东机场管理区域。
第三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服务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服务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民航局有关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
2.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确保浦东机场的服务质量工作。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文本中明确旅客服务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以及违反旅客服务内容的处罚。
2.甲方作为浦东机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场的服务质量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
3.甲方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服务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文本的约定,对乙方在浦东机场区域内的服务工作进行管理、考核和指导。
4.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有关旅客服务质量而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方案及培训工作等内容,甲方有权提出要求和完善建议。
5.甲方有权授权其下属部门作为乙方履行合同协议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代表甲方对乙方相关服务质量工作实施具体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应遵守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涉及服务质量的各项规定及要求,乙方对其范围内的服务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
2.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浦东机场相关服务质量工作做好本单位的服务质量工作,乙方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
2.1 应满足《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民航规【2021】26号)的相关要求。
2.2 应满足《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质量》(T/CCAATB-0007-2020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团体标准)的相关要求。
2.3 应满足《浦东机场服务质量标准手册》的相关要求。
2.4 在航站楼活动区域,应满足《浦东机场航站区驻楼员工基本行为规范》的相关要求。
2.5 除前述文件外,还应满足甲方对提升浦东机场旅客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实际需求。
3.乙方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机场服务质量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
3.1 应对新员工开展服务准入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 应定期组织相关服务复训,使员工符合高质量服务标准要求。
3.3 对具体的岗位或工种需要取得与服务有关的资质、证件或能力条件的,乙方应委派符合要求的员工担任职位,并为相关员工提供取得前述资格条件的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便利。
4.乙方应配合甲方依据《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服务质量检查办法》开展相关的服务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配合对机场服务质量事件进行调查,并提供事件调查、处置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协议履行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可以对乙方做出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的措施。
2.乙方拒绝、拖延改正,或多次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要求的,甲方有权暂停主协议文本的履行或根据主协议文本的相关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协议合同期限一致。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终止本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针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1.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期间,各方仍需履行本协议。协商不成的,各方有权提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调解或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2.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单位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签定地点:
附件九:网络数据保密协议
网络数据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保密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七. 定义
本协议所称“网络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员工拥有或持有并就本项目项下活动所披露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技术或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本公司或其关联机构为本项目之目的本项目介入前或之后获取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及其用户信息数据 (包括与用户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个人信息)、 业务数据 (指业务、产品、服务开展过程所需和所产生的数据,如技术,业务、财务和法律计划、建议和预测,以及概念,技术,流程,方法,系统,设计,程序,代码,口令,公式,研究,技术,技术特征、客户或潜在客户、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的信息、关于项目人员的非公开信息等)、 公司数据 (与公司财务、管理、运营、风控等经营情况相关的数据及公司的服务、内部系统、软件等产生的数据)。以及其它本公司披露的需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八. 涉及数据信息范围
九.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
十.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十一. 一般条款
十二. 其他
(以下无正文)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十:网络数据及安全责任书
网络数据及安全责任书
责任承诺人:
为了进一步配合加强数据及网络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及网络安全责任的工作,我作为 (下简称“本公司”)员工作出下列相关条款的郑重承诺:
条款21 定义
21.1 “活动”:是指本公司拟实施 (以下简称“本项目”)而进行的全部活动。
21.2 “甲方”:是指就本项目的执行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协议的 或其下属单位。
21.3 “保密信息”: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员工拥有或持有并就本项目项下活动所披露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技术或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本公司或其关联机构为本项目之目的本项目介入前或之后获取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及其用户信息数据 (包括与用户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个人信息)、 业务数据 (指业务、产品、服务开展过程所需和所产生的数据,如技术,业务、财务和法律计划、建议和预测,以及概念,技术,流程,方法,系统,设计,程序,代码,口令,公式,研究,技术,技术特征、客户或潜在客户、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的信息、关于项目人员的非公开信息等)、 公司数据 (与公司财务、管理、运营、风控等经营情况相关的数据及公司的服务、内部系统、软件等产生的数据)。以及其它本公司披露的需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21.4 “关联机构”:是指被一方控制、或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机构。这里“机构”指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机构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方式。
条款22 网络安全承诺
22.1 就本公司获取的保密信息,我保证和承诺:
22.1.1 将以保护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且无论如何不低于良好业界惯例标准的合理谨慎程度来保护本公司的保密信息;
22.1.2 其拥有足以对保密信息进行保护的保密制度和流程;
22.1.3 不自行也不会促使或允许他人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除本项目有权参与人士之外的任何人;
22.1.4 不自行也不会促使或允许他人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仿造、反向工程、反汇编、逆向推导;
22.1.5 在保密信息披露时,如本公司已明确表示保密信息不得复印、复制或储存于任何数据存储或检索系统,我不为除存档之外的任何目的复印、复制或储存保密信息;
22.1.6 除为存档目的本公司保留一份保密信息的副本外,在协议项下活动结束后或经甲方要求时,我将把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记录或资料(无论是以书面、磁盘储存或是以其他形式保留的)交还或删除,并将促使他人将上述记录或资料交还或删除;如本公司要求,将向其书面保证已将上述记录或资料全部归还或删除;以及应甲方要求,我将配合本公司就第三方许可而披露的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与甲方签署其他有关协议。
22.2 若有项目需要,本公司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下列因工作需要而“需要知情”的直接参与本协议项下活动的分包商、管理人员或雇员,或者,根据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给“需要知情”的本公司外部专家顾问以及关联机构中直接参与本项目活动的管理人员或雇员。我承诺配合本公司必须与上述人士签署不低于本责任书保护程度的书面保密协议或承诺,告知并约束上述人士承担不低于本责任书标准的保密义务。
条款23 例外
我知悉本公司下列例外声明
23.1 如有书面证据证明,本责任书规定的本公司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23.1.1 在披露时已属于或在披露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3.1.2 在披露时本公司已经掌握的且对其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23.1.3 在未违反本项目协议的情况下本公司自项目之外的来源获得的信息;
23.1.4 由本公司在未附带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提供给第三方的信息;
23.1.5 本公司独立开发的信息。
条款24 网络安全事务联系人
24.1 我知悉本公司确认之本责任书所确定的事务联系人信息如下:
本公司授权联系人:
联系电话:
24.2 授权联系人签署的保密信息传递记录或其它确认收到保密信息的文件为有效文件,但这并不表明本公司认为只有授权联系人传递或接收的信息才是保密信息。本公司承诺若对授权联系人有所变更将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项目负责人。
条款25 特别保密义务之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25.1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过程不存在已知安全隐患或问题,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我特此确认在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置时应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的数据和个人信息,或实施对外转移、投资、贸易限制的信息数据、知识成果、相关行业和企业保密信息等内容,我保证遵守法定义务。非经有关机关批准或数据所有方同意,我确认并承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任何信息数据或允许其访问存储前述信息的任何物理载体或虚拟平台。我确认并承诺不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有关中国公司或相关个人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25.2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承诺遵守所适用的关于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通信自由及保障网络安全运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和分享用户信息功能的,本公司承诺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25.3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承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对方及/或客户的指示进行个人数据处理、转移及其他相关业务,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25.4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提供的产品若具有存储或传送数据的功能,本公司保证对产品的口令、敏感个人数据(如银行帐号等)的存储和传送过程进行加密。传输的口令不含有硬编码,若无须还原口令,则使用不可逆算法存储口令。不攻击、破坏任何第三人的网络、不窃取其他权利人网络中的任何数据或信息、不得破解其他人的账户密码。
25.5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不使用非授权账号或他人账号登录设备进行操作或账号和密码与他人共享。在产品进入商用或转入维护阶段后,不得保留或使用管理员账号或其它非授权账号的保证。
25.6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不使用个人便携设备、存储介质接入该方网络。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访问甲方系统或收集、持有、处理、修改、泄漏、传播客户网络中的任何数据和信息的保证。
25.7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积极建立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对产品及/或服务的安全问题(含安全漏洞)及问题的解决方案(含安全补丁),通过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向甲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
25.8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当本公司对外发布产品及/或服务的安全问题(含安全漏洞)时,本公司将提前72小时通过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并将问题的解决方案(含安全补丁)通过正式版本发布渠道进行通知。
25.9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对关键安全岗位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与员工安全协议签署、进行安全培训、对员工遵守安全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核及改善通过审核发现的问题。
25.10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承诺研发、生产制造、物流和采购等环节建立详细的安全过程记录,以确保过程的可追溯性。本公司产品及/或服务若含有日志的,皆具备访问控制,本公司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条款26 无其他授权
保密信息包含的所有权利、产权和利益都归各自权利人所有。除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外,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不对外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保密信息的其他权利许可。
条款27 无保证
保密信息按“现状”提供的,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对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不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保密信息准确性和实用性的保证。
条款28 禁止令保护
为确保数据及网络安全,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除积极行使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外,还将向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禁止令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措施。
条款29 期限
29.1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保密义务为永久,不因项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29.2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项目因任何原因终止的,本协议中根据其性质应延续其效力的条款,在保护各权利方所必要的限度内继续有效。
条款30 转让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责任书对本公司的继承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任何第三方获得对本公司的控制,本公司应立即将此类控制变更通知本公司,并且,应根据甲方指示,返还或销毁全部保密信息。
条款31 知识产权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披露的保密信息和保密信息中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本公司不对不归属于自身的保密信息拥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
条款32 完整协议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责任书构成本公司就本项目签署的各项协议中的一部分。
条款33 资料的返还与销毁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所有由相关权利人披露给本公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图表、模型、设备、草图、设计、清单等保密信息的任何有形载体在完成协议项目后,或本项目/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如甲方要求,本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1)及时立即,根据甲方的要求,返还或销毁全部载有保密信息的资料及其复印件、摘要等;(2)在法律、监管规定允许及可行的情况下,消除所有存储在计算机和其他设备中的保密信息;(3)提供一份被销毁资料的清单,证明本公司已履行上述两项义务。但依法律法规许可,甲方同意时,本公司有权适用法律法规留存本项目项下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复制件,用于内部审计、合规或归档。
条款34 合法履行责任的声明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在进行相关数据信息业务时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行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国家行业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服从监管。
条款35 关于许可证的声明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规定,本公司所有经营性活动都已经取得政府通信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也已经向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报备。
条款36 对于相关合作方的告知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司将告知业务合作方注意以下内容:
36.1 已经取得政府通信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文的IDC用户,注意许可证和批文的有效期,如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法身变更、逾期的立即前往原签发部门办理审证延期手续。
36.2 正在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批文的IDC用户(指政府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已经接收了相关申请,正在办理),与ICP业务受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将办证情况告知本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36.3 告知已持有ICP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ISP证的用户尽快按相关程序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ISP证/IDC证。
条款37 网站备案声明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名下的、或所租用、托管的服务器上,包括下联用户服务器,均不含有未备案网站,以及未办理专项备案的论坛、博客、留言本等交互性网站,严格落实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否则本公司服务器或虚拟主机将采取关闭或停止提供相应的接入服务。
条款38 正版化声明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于自行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网站进行全面的网络安全检查清理工作,对所使用的软件程序的内容与版权负责。
条款39 告知
我作为责任人确认本公司在签署本责任书后,负责将本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准确无误地传递告知甲方,并负责收集保管好自查自纠情况并汇总上报。
条款40 副本和签署
本协议一式陆份,经签署日为生效日。本责任书签署后,任何通过可靠方式制作的本协议的复制件(如,影印件或传真件)均被视为原件。
<以下无正文>
责任承诺人(签字):
签 署 日 期:
附件十一:信息数据安全协议
信息数据安全协议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基于甲乙双方订立的《 》(以下简称“主协议”)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乙方及其人员、供应商、分包商等主体关于对甲方的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规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审核,确保乙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处理甲方信息数据的范围内的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管理,避免各类不良事件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准则:
一、总则
1. [遵守法律] 甲乙双方应遵守与其自身业务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由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民航数据管理办法》等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国家安全、反外国歧视限制和制裁] 甲乙双方应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依法实施出口管制,或实施对外转移、投资、贸易限制的信息数据、知识成果、相关行业和企业保密信息等内容,乙方应履行法定义务。非经有关机关批准或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甲方信息数据或允许其访问存储前述信息的任何物理载体或虚拟平台。乙方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甲方及甲方相关个人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3. [企业道德标准] 乙方及提供服务的乙方人员、分包商、供应商等,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数据安全准则
(8) 本协议所称信息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本协议所指的与信息数据有关的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9) 本协议所称的原始数据,是指在本协议及本协议之主协议项目下甲方合法享有并授权使用的数据。
(10) 本协议所指的甲方信息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含有甲方各类数据来源的多维度信息的整体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经公开或未公开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别方法、实际经验,以及甲方的已有或潜在的企业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其他不愿意公开的信息,以及基于汇总、分类和处理甲方信息数据并进行归纳分析所能取得的有关甲方的逻辑、知识或规律等。
(11) 本协议所指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相关人员的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个人资料(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特定身份、宗教信仰、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特定嗜好等。
(12) 本协议所指的数据持有权,是指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权利人持有的数据。
(13) 本协议所指的数据使用权,是指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提供社会服务、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
(14) 本协议所指的数据经营权,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5) 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或本协议之主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履行协议项下相关义务、开展相关活动所形成的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益均归甲方【独家】所有。
(6) 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对原始数据及衍生数据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乙方可根据本协议或本协议之主协议约定的范围、期限及方式,使用相关原始数据及衍生数据。
(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及主协议项下的原始数据及衍生数据用于训练自有算法或产品、向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共享,【根据合同具体类型增加列举】或实施其他与协议约定范围无关的行为。
(8) 甲方保留上述数据的全部经营性权利,乙方因使用上述数据产生的商业收益,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并且就收益环节实施监督。
三、其他规定
(4) 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5) 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数据移交及销毁工作;
(6) 执行甲方书面指定的其他技术或管理补救方案。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甲方: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
乙方:
|
(盖章)
|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
附件十二:航空安全保卫协议
(承包承租单位)
甲方:
乙方:
为落实中国民航有关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要求,预防、制止和及时处置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事件,确保空防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航空安保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四)《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五)《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六)《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七)《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措施补充规定》
(八)《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九)《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补充手册》
(十一)《民用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十二)《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十三)《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十四)《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十五)《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十六)其它适用于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民航组织、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公约及各项规章中有关民用航空及民用运输机场管理的安全保卫要求。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保方案以最新有效文本为准。当前述任意文件的内容发生更新、补充或替代时,任何更新、补充和替代后的文件自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而直接对调整前的该文件进行取代。
(一)甲方的安保责任:甲方承担浦东机场地区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赋予机场管理机构的相关管理责任。
(二)乙方的安保责任:承担业务的主体责任,对其航空安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制定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要求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本协议签订的依据之一,并相互递交《方案》的相关部分,修订备案后要及时交换最新版本《方案》。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对方《方案》中应履行的航空安全保卫职责。
(五)甲、乙双方应根据民航安全保卫法律法规要求及双方《方案》的要求,对所属员工实施安保教育培训,确保安保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得以严格落实。
(一)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航空安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负责对机场控制区采取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机场控制区的安保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甲方负责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物品、车辆和航空货物、邮件实施安全检查。
(二)乙方因工作需要,需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必须依照《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申办、管理、使用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违规情况的处理。
(三)乙方因工作需要,需使用门禁的,由乙方向甲方安检护卫保障部提出申请,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浦东国际机场门禁管理办法》使用,落实安保责任,并按规定接受违规情况的处理。
(四)乙方人员和车辆必须按要求佩戴或摆放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经核对及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指定的控制区,进入机坪需着反光服饰。
(一)甲乙双方须对机场供应品执行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并在其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机场供应品包括商品和供应品,指除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携带的物品以外,在控制区内以任何目的或活动而出售、使用或供应的所有物品。
(二)乙方因工作需要,需携带、运送机场供应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按照甲方准入管理要求,甲方核准后,在指定机场通道(道口)接受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放行。运送《机场供应品禁止进入控制区物品目录》所列范围之外且属于民航禁限运输的物品,凭甲方出具的书面同意运输证明,经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放行。
(三)乙方因工作需要,需携带、运送工具、物料和器材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按照甲方分区审批管理要求,凭甲方授权部门批准的工具携带证以及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清单,经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放行。使用完毕后,在原进入的安检通道核销后带出。
(四)工具、物料、器材超大、超重无法通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的,须向甲方递交安全证明文件(注明是否带出控制区),经甲方核准后再申办工具携带证。凭甲方核准的安全证明文件、授权部门批准的工具携带证以及工具、物料、器材运输清单,经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放行。使用完毕后,在原进入的安检通道核销后带出。
(五)乙方因工作需要,需运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汽油、机油、润滑油、清洁剂、除冰液、杀虫灭鼠药剂等)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须保证所运货物包装符合安全规范,并遵守甲方分区审批管理要求,凭甲方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运输证明,经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放行。
(六)乙方负责对机场供应品在控制区内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管理,做好保管、清查工作,除获准长期或24小时存放的,应在每日离开控制区时实施清查、带离,并接受甲方相关部门的监督。
(七)乙方需在机场控制区内使用的可能对航空安全带来风险的刀具、工具,应当向机场公安分局以及甲方(区域管理单位)备案,并经过检查带入指定区域。刀具应编号管理,在每一件物品上打上编号刻印,在使用时用链条固定。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在不使用时锁闭管理,每日做好清点,并明确管理程序。不得将此类刀具出借使用。
(八)乙方在控制区内销售商品,应向甲方(商业开发中心)备案,并经过安全检查。不得销售超出禁限进入控制区机场供应品范围的商品。
(一)甲乙双方根据国家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和双方安全保卫方案的要求,对所属员工实施安保培训、定期复训,教育所属员工遵守国家、民航局以及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按规定对履行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进行相应的资格培训,获得相应证书,确保安全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一)在航空运输过程中,遇有非法干扰事件时,甲、乙方均有责任根据《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手册》中对应专项预案的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甲方负责按照机场航空安保方案相关章节及航空安保应急处置预案,处置机场范围内各类非法干扰情况。
(三)发生非法干扰情况,乙方主动配合甲方做好事件信息、相关证据的收集并第一时间通报甲方。
(四)甲乙双方建立有效信息沟通机制,保持渠道畅通。
(一)甲、乙双方对其航空安保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对违反本协议的,双方将有关问题向对方通报,接受通报一方应按照国家、民航局以及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向对方反馈。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段一: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
一、前附表(请罗列所有*条款)
序号 | 重要条款(“*”条款) |
1 |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环保类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
2 | *投标人须承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或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规范合理配置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维、零星维修人员,且原则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随意调整,若投标人配置的人员数量无法达到招标文件的维护标准及要求或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或更换人员,直至满足工作要求为止,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须提供承诺书)。 |
3 | *投标人须承诺必须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招标人要求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工作,完善仪器运维、耗材使用、维修保养等过程台账记录,随时接受招标人检查和整改要求(须提供承诺书)。 |
4 | *投标人须承诺在需要与其他系统实现对接或者数据交互时,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须提供承诺书)。 |
5 | *投标人须承诺,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或公开监测分析数据(须提供承诺书)。 |
注: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一般条款允许负偏差的最高项数为5项,负偏差超过最高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技术规格书
1、项目概况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建设有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6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及1套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系统平台(包括网页端和移动端)。为保证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运行正常,数据稳定、有效,站点及系统平台需要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2、运维标准
运维工作参照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站点 | 仪器设备 | 参照标准规范 |
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 全部 |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 |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 SO2、NO2、O3、CO |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193-2013) |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 | ||
PM10 和 PM2.5 |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 | |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 ) | ||
VOCs |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 | |
非甲烷总烃 | 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 1090-2018) |
3、项目服务期限
3年,暂定2025年12月16日-2028年12月15日。
4、项目主要内容
4.1基本要求
2.1 如投标人同时投标标段一及标段二,各标段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
人员岗位最低配置要求如下:
人员岗位最低配置要求 | |||
序号 | 岗位设置 | 最低配置 | 工作职责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负责项目总体运行、现场管理等工作,配置1人。 |
2 | 现场运维人员 | 2 | 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至少配置1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至少配置1人)现场运维,对监测设备、采样系统、采集传输系统等日常巡视等工作。 |
3 | 数据审核人员 | 1 | 负责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在线审核工作,对数据质量负责,至少配置1人。 |
4 | 数据系统平台维护人员 | 1 | 负责系统平台及移动端的更新维护工作,至少配置1人。 |
4.2主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附件1 具体技术要求
(一)自动监测站日监控
专人负责空气质量、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日常数据监控和管理工作。每天远程查看自动站运行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根据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是否正常;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等判断站房内部环境情况。发现异常,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并排除异常。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通过通讯软件的远程连接情况、现场数据的传输情况来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的情况;
根据站点的状态参数,如: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的供电、和运行环境情况,保证仪器在适应的环境中运行;
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监测点位的空气质量、水质情况,并综合各个相关参数判断仪器的运行情况;
远程查看现场报警记录,维护工程师根据系统故障报警记录判断现场系统的运行状况;
在查看数据时,如果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出现时,维护工程师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尽快排除;
接到业主通知有异常情况的时候须24小时内到达现场排查,先对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若确定为仪器故障时,应对异常数据做好标识,并及时排除仪器故障。
1、每周定期检查
运维人员每周至少巡视空气自动监测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⑴ 查看空气自动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子站的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⑵ 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检查各仪器的运行状况,保证系统运行顺畅;
⑶ 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⑷ 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⑸ 检查空气自动站的通讯系统,保证空气自动站与远程监控平台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⑹ 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进行零点及标点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校准,并对仪器的状态进行记录;
⑺ 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若发现过滤膜明显污染应及时更换。
⑻ 在冬、夏季节应注意子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使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⑼ 对子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应及时进行剪除。
⑽ 在经常出现强风暴雨的地区,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⑾ 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每月维护工作
⑴ 清洗颗粒物分析仪切割器,并检查切割头O型密封圈等部件;
⑵ 用审计通过的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与颗粒物分析仪的温度、气压、流量进行比对,必要时进行校准。检查颗粒物分析仪是否漏气等;
⑶ 检查气态分析仪流量;
⑷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更换颗粒物分析仪滤纸带等;
⑸ 每月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并对数据进行备份;
3、每季度工作
⑴ 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⑵ 对气态分析仪进行多点线性检查。
4、每半年工作
⑴ 对颗粒物分析仪检测湿度和温度传感器、检查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⑵ 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多点检查,必要时校准,采用臭氧标准源对子站校准设备进行传递,更换零气源活性炭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⑶ 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5、每年工作
⑴ 对所有的仪器、组件进行必要的预防性维护,视实际运行情况更换必要部件。
⑵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指标的全面检查和预见性维护,包括线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精密度、准确度、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
1、每周巡查内容:
⑴ 仪器设备检查:
站房内外整洁。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无故障,无“跑冒滴漏”现象。对仪器设备电极或探头进行清洗、更换试剂、更换易耗品。试剂、易耗品保持在有效期内。
⑵ 给排水管路检查:
水样取水口保持良好的取水状态,周围无漂浮垃圾、植物等,保证采水系统通畅运行。定期对给排水管路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内、外管路及设施通畅,防止堵塞和泄漏。
⑶ 站房内部环境条件检查:
电路系统、通讯线路正常。水、电、空调(去湿)等设备运行正常,无故障。仪器设备站房内、外部保持清洁,试剂、药品、器皿等放在规定位置并保证整洁。确保自动仪器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
⑷ 监控及记录检查:
运行维护记录、校验、检修、保养等记录和零漂、量漂、重现性等质控记录记录清晰、完整、规范。
2、每月工作内容:
每月至少对整个系统进行一次巡检。维护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系统各单元、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例行的设备维护,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重要故障而不能现场及时排除时,将及时做好记录,同时进行留样,并将样品送到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样品分析。同时,尽快解决现场故障,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巡检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⑴ 首先查看水站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站房的温湿度、供电电压是否正常,保证水站的运行环境正常。
⑵ 检查取水系统的运行状况,对水泵进行定期清洗;对于杂质较多的水质应增加水泵清洗的频率。
⑶ 检查配水及预处理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堵塞,流程是否正常;
⑷ 检查系统各单元的运行状况,观察系统的运行流程,检查各个动作环节,验证系 统运行是否顺畅;观察系统进行一个完整地测试过程,检查仪器是否能顺利完成整个测试过程,保证无故障点。
⑸ 查看各台分析仪器及设备的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出现问题,及时维修。
⑹ 检查系统的水路、气路系统,保证水路/气路无漏水/漏气现象、无堵塞现象,对于杂质较多的水质,应着重对蓄水部件和过滤装置进行必要的清洗,如:沉淀池、五参数测量池、取水口过滤装置、管道过滤器等。
⑺ 检查系统的供电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在系统运行的要求范围内。
⑻ 检查水站的通讯系统,包括通讯设备和通讯软件,保证水站现场能与远程监控中心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⑼ 检查试剂、标准液、去离子水是否正常,如有变质,应立即进行必要的更换;如试剂已耗尽,立即进行补充。
⑽ 检查电极的运行情况,进行必要的保养,定期进行清洗和校准。如发现数据异常,且校准失败,应检查电极电解液的使情况,必要时更换电解液,并对仪器进行必要的重新校准。
⑾ 检查仪器内部管路的使用情况,定期更换泵管;如发现仪器内部管路有堵塞现场,应立即按照仪器维护手册进行处理。
⑿ 定期检查仪器易损件的损耗情况,达到使用极限的应及时更换,更换后对仪器进行必要的较准。
⒀ 巡检时要注意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每年工作内容:
每年至少对水站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对系统进行全面的运行状况检查和维护;排除事故隐患,主要的检查和维护的内容包括:
⑴ 更换已到期或明显存在质量变化的备品备件;
⑵ 检查系统各单元的运行参数,调整或恢复正常的参数值;
⑶ 进行系统的全面清洗、和除藻;
⑷ 进行各个仪器的标准校正;
⑸ 进行采水、配水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清淤、清藻、防压防冻等;
⑹ 测试并恢复远程通讯、控制系统的运行参数;
⑺ 检查并维护防雷、防火安全系统;
⑻ 检查子站的运行、维护记录、挡案。
1、查看站房的配套设施,包括防雷装置、稳压UPS、视频及反控设备、消防、供电、通讯、给排水设施等。
2、检查站房外部状况,包括建筑物、站房防漏防渗、气象杆和天线设施。
3、意站房内部异常气味和噪音,并排查。
4、检查站房内部设施,包括消防、照明、强弱电和接地、通讯网络、应急设施等。
5、检查室内空调的是否工作正常和查看室内的温湿度。检查空调的出风口,防止出风直接吹在电磁阀和采样管上。冬夏季节检查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引起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及时调整站房温度降低温差,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6、站房空调机的过滤网每1个月清洗1次,防止尘土阻塞空调机过滤网影响运行效率。
7、站房空调发生故障时,根据应急管理时效要求及时修复,若不能修复则及时更换,以确保子站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8、检查站房排风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9、保持站房内部卫生整洁。
10、记录巡检情况,如果发现影响自动站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修复,同时报告业主。
11、负责站房的日常维修。
(五)数据审核
1、每天通过数据审核平台对各个子站/点自动监测仪器所采集的数据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数据,立即通知巡检人员赶赴现场检查仪器运行情况,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时向相关人员反馈信息,以便对异常数据作出处理。
2、上班时间,在16:30前完成对各个子站/点自动监测仪器所采集的数据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数据,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检查仪器运行情况,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应急处理。做好记录和向相关人员报告。16:30以后发现异常数据,值班人员(即数据审核员)根据情况赶赴现场检查情况, 并作出应急处理。
3、在节假日和时间段16:30-次日8:30,值班人员(即数据审核员)应开启值班手机,发现异常数据报警,立即查看数据,根据情况到现场予以处理。
4、对发生异常数据需要删除,应立刻向业主汇报,说明发生异常数据的原因,由业主视情况决定是否删除异常数据。在节假日和时间段16:30-次日8:30发生需要删除数据情况,先做好记录,上班时向业主汇报。
1、每天有专职数据审核人员远程查看数据情况,次数保证在2次以上,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运行运维人员上门或远程处理,并向业主汇报故障情况及处理情况。
2、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发生故障,8小时内响应,在1个工作日内派遣有经验的维修工程师到现场提供维修服务(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及时解决问题。
(七)系统运维
1、每日例行
每日例行对系统的运行健康状况检查,排查问题及时协调现场集成商、中心机房人员解决问题,并及时将问题处理情况和进度通知相关干系人。检查内容包括:
⑴ 对系统联网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处理出现断线等问题。
⑵ 定期对系统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系统的报表和统计数据进行例行检查,处理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问题。
⑶ 针对系统不明情况的问题,协调和配合现场机场上对软件平台收发报文数据进行验证、检查、分析、排查问题原因,及时解决问题。(监控系统的现场、通讯等很多情况一开始只是表现为平台功能有问题,往往需要平台作为主线进行排查)
2、每周例行
⑴ 定期检查是否按照备份策略执行,对备份文件进行处理,及时排查解决问题。
⑵ 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的CPU、内存、硬盘空间等硬件资源的使用情况,检查网络环境是否异常,定期对磁盘进行碎片整理、评估磁盘空间可用性;及时预判是否需要调整优化,防止问题发生。
⑶ 定期对操作系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清理系统垃圾,优化系统运行效率。
⑷ 定期检查web服务器、缓存服务器等运行情况并排查处理问题。
3、每月例行
⑴ 定期检查数据库性能,分析可能存在的性能问题,及时优化调整。
⑵ 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安全策略执行情况检查,是否符合安全策略执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排查解决。
4、远程技术支持
⑴ 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微信支持、电话支持、远程协助),及时响应和处理业主提出的系统故障、使用帮助、咨询等方面的问题。
⑵ 系统出现灾难性故障后,配合系统的重新安装、备份文件数据恢复,及时恢复系统运行。
⑶ 在需要与其他部门系统实现对接或者数据交互时,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对业主提出的系统缺陷进行修复。
② 业主提供长期的技术咨询服务,内容包括:系统技术方案建议、系统优化建议、系统安全建议、协助系统升级规划等。
5、现场技术支持
在远程技术支持不能解决业主问题的情况下,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6、维护报告
提交业主运维方案和进度计划、运维月报、业主问题处理记录等运维相关资料,建立维护台账。
(八)网络安全
按照业主方相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安全检测、漏洞扫描、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系统优化、访问日志分析留存、数据传输备份和恢复、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同时,还要配合集团技术中心做好服务器安全运行、重大活动网络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
附件2 常规耗材(所有耗材和2000元及以下备件)
附件2-1 气站年度常规耗材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仪器名称 | 料号 | 备件名称 | 消耗数量 (单位/仪器) | 仪器 数量 | 消耗 总数 |
42i | 4320-PK | 过滤膜 | 1 | 2 | 2 |
42i | 107751-00 | 泵膜 | 1 | 2 | 2 |
42i | 4800-PK | O型圈 | 2 | 2 | 4 |
42i | 9212 | O型圈 | 2 | 2 | 4 |
42i |
| 硅胶 | 24 | 2 | 48 |
43i | 4320-PK | 过滤膜 | 1 | 2 | 2 |
43i | 108002-00 | 泵膜 | 1 | 2 | 2 |
43i | 4800-PK | O型圈 | 1 | 2 | 2 |
48i | 4320-PK | 过滤膜 | 1 | 2 | 2 |
48i | 108002-00 | 泵膜 | 1 | 2 | 2 |
48i | 7361-EIF | 红外源 | 0.5 | 2 | 1 |
49i | 4320-PK | 过滤膜 | 1 | 2 | 2 |
49i | 108002-00 | 泵膜 | 1 | 2 | 2 |
111 | 4158 | 空气提纯剂(磅) | 6 | 2 | 12 |
111 | 7075 | 氧化剂(磅) | 6 | 2 | 12 |
111 |
| 硅胶 | 24 | 2 | 48 |
1405F | 32-005945 | 雨水分离器滤芯 | 8 | 4 | 32 |
1405F | AQ-1346 | 切换阀V型圈 | 3 | 4 | 12 |
1405F | 30-011488 | 切换阀油浸圈 | 1 | 4 | 4 |
1405F | 22-000485-1012 | 切换阀O型圈 | 1 | 4 | 4 |
1405F | 22-000648 | PM10切割头集水平密封圈 | 1 | 4 | 4 |
1405F | 22-002853-3026 | PM10切割头底部密封圈 | 1 | 4 | 4 |
1405F | 22-000485-1036 | PM10切割头中部密封圈 | 1 | 4 | 4 |
1405F | 59-008986 | PM2.5切割头维护包 | 1 | 2 | 2 |
1405F | 干燥管翻新 |
| 2 | 4 | 8 |
常规污染物 | 标气 | 二氧化硫 | 1 | 2 | 2 |
常规污染物 | 标气 | 氮氧化物 | 1 | 2 | 2 |
常规污染物 | 标气 | 一氧化碳 | 1 | 2 | 2 |
5900 | 4320-pk | 过滤膜 | 1 | 2 | 2 |
VOC | 甲烷非甲烷标气 | 甲烷、丙烷 | 1 | 2 | 2 |
VOC | VOCs标气 | VOCs(PAMS57种) | 0.5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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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附件2-2 水站年度常规耗材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名称 | 备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规格型号 | 消耗数量 (单位/站) | 站点 数量 | 消耗 总数 |
1.PH/ORP | pH标液(pH=4,500mL) | 瓶 | 一个站6个月使用一瓶,(视水质酸碱情况使用其中2种标液) |
| 2 | 6 | 12 |
pH标液(pH=7,500mL) | 瓶 | 一个站3个月使用一瓶(视水质酸碱情况使用其中2种标液) |
| 4 | 6 | 24 | |
pH标液(pH=10,500mL) | 瓶 | 一个站3个月使用一瓶(视水质酸碱情况使用其中2种标液) |
| 4 | 6 | 24 | |
pH电极 | 个 | 每三年更换一个 | DPD1P1SU | 1 | 2 | 2 | |
2.浊度分析仪 | 4000NTU浊度标液 500ml | 瓶 | 校准使用 |
| 1 | 6 | 6 |
3. 氨氮分析仪 | Amtax SC运行试剂2500ml | 瓶 | 一个站12个月使用一瓶 |
| 1 | 6 | 6 |
0.5mg/L标准溶液,2000mL | 瓶 | 一个站每个月使用一瓶(实验室每个月配置,需冷藏保存,保质期一个月) | 0.5mg/L标准溶液 | 12 | 6 | 72 | |
2.5mg/L标准溶液,2000mL | 瓶 | 一个站每个月使用一瓶(实验室每个月配置,需冷藏保存,保质期一个月) | 2.5mg/L标准溶液 | 12 | 6 | 72 | |
Amtax sc清洗液,250mL | 瓶 | 一个站2个月使用一瓶(实验室每2个月配置,需冷藏保存,保质期2个月) | Amtax sc清洗液 | 6 | 6 | 36 | |
氨氮电极 | 个 | 每三年更换一个 | LZY069 | 1 | 2 | 2 | |
电解液套装(含3 瓶11mL电解液和 3 个膜帽)(测量范围 :0.02?5 毫克/ 升浓度的 NH4-N) | 套 |
| 0.02?5 毫克/ 升浓度的 NH4-N) | 1 | 6 | 6 | |
4. 总磷总氮分析仪 | 过硫酸钾 1500mL | 瓶 | 一个站1个月使用一瓶(实验室每个月配置,需冷藏保存,保质期一个月) | 运行试剂 | 12 | 6 | 72 |
盐酸250mL | 瓶 | 一个站1个月使用一瓶(实验室每个月配置,需冷藏保存,保质期一个月) | 运行试剂 | 12 | 6 | 72 | |
氢氧化钠250mL | 瓶 | 一个站1个月使用一瓶(实验室每个月配置,需冷藏保存,保质期一个月) | 运行试剂 | 12 | 6 | 72 | |
钼酸铵250mL | 瓶 | 一个站1个月使用一瓶(实验室每个月配置,需冷藏保存,保质期一个月) | 运行试剂 | 12 | 6 | 72 | |
抗坏血酸250mL | 瓶 | 一个站1个月使用一瓶(实验室每个月配置,需冷藏保存,保质期一个月) | 运行试剂 | 12 | 6 | 72 | |
NP标液360mL | 瓶 | 一个站1个月使用一瓶(实验室每个月配置,需冷藏保存,保质期一个月) | 运行试剂 | 12 | 6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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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附件3 维修备件(2000元以上备件)
备注:实际损坏时按需更换,按实结算,投标单位维修费用年度总报价=单个部件报价总和*一年模拟发生概率,模拟发生概率为预估。
附件3-1气站主要部件清单
序号 | 仪器名称 | 现有设备原厂料号 |
1 | 43I 紫外灯 | 8666 |
2 | 43I 紫外检测器 | 8884 |
3 | 43I 紫外灯座 | 8774 |
4 | 43I 内置泵 | 111553-01 |
5 | 43I 流量传感器 | 102055-00 |
6 | 43I 24v开关电源 | 101681-00 |
7 | 43i 接口板 | 100862-00 |
8 | 42I 冷堆 | 101020-00 |
9 | 42I 臭氧发生器 | 9973 |
10 | 42I 流量传感器 | 101021-00 |
11 | 42I 内置泵 | 101011-01 |
12 | 42I 24v开关电源 | 101681-00 |
13 | 42i 接口板 | 100536-00 |
14 | 42i 钼炉 | 101009-00 |
15 | 42i ?芯 | 9269-EIF |
16 | 42i 光电倍增管 | 9367 |
17 | 48I 相关轮 | 7358 |
18 | 48I 流量传感器 | 102055-00 |
19 | 48I 内置泵 | 111553-01 |
20 | 48I 24v开关电源 | 101681-00 |
21 | 48I 接口板 | 100868-00 |
22 | 49I 剔除器 | 14697 |
23 | 49I 检测器 | 8592 |
24 | 49I 臭氧灯 | 8645 |
25 | 49I 电磁阀 | 102443-00 |
26 | 49I 流量传感器 | 102055-00 |
27 | 49I 内置泵 | 111553-01 |
28 | 49I 24v开关电源 | 101681-00 |
29 | 49i接口板 | 100874-00 |
30 | I系列通用显示屏 | 102496-00 |
31 | I系列通用程序主板 | 109141-00 |
32 | 1405 大主板 | 57-011013 |
33 | 1405 前置放大版 | 50-009783 |
34 | 1405FDMS 切换阀 | 56-011933 |
35 | 1405 采样泵 | 112134-00 |
36 | 1405 旁路流量传感器 | 10-002415 |
37 | 1405 主流量传感器 | 10-003312 |
38 | 1405 天平 | 57-011009 |
39 | 1405F 天平 | 57-011009-000F |
40 | 111CO 转化装置 | 60801 |
41 | 11110L 空压机 | 7786 |
42 | 111 氧化剂罐 | 6996 |
43 | 5900 6通进样阀阀芯替换件 | AQ-9506-R |
44 | 5900 内置真空泵 | AQ-5900-66002 |
45 | 5900 炉膛加热盘组件,59 | AQ-P5900-68612A-RP |
46 | 5900 色谱柱-NMHC2总烃专用柱 | AQ-5900-60096 |
47 | 5900 NMHC专用柱2(CH4,反吹) | AQ-60097 |
48 | 5900 检测器喷嘴 | AQ-5900-80560 |
49 | 5900 3.5寸工控板,工控电脑主板,59,GO2 | AQ-P5900-62128 |
50 | 5900 液晶屏-12.1(含液晶屏线组件),59 | AQ-G3120-62121-RP |
51 | 5900 硬盘(已编程)-128G,PCI-E接口,59,G1 | AQ-G3120-62084 |
52 | 5900GC C0板组合板 | AQ-P5000-60012 |
53 | 5900 UniStation加密狗,59,G1/2,GM | AQ-G3120-62026 |
54 | 5900 主机系统主板(逻辑与温控),59,G1,GM | AQ-P5000-60040 |
55 | 5900 加热棒组件-267W,RTD100,59,G1/2,GM | AQ-5900-61140 |
56 | 5900 开关电磁阀,59,GM | AQ-G6600-60580 |
57 | 5900 样品进样阀(膜阀,6通,180度),59 | AQ-5062-1506 |
58 | 5900 样品进样阀(膜阀,10通,180度),59 | AQ-5062-1510 |
59 | 5900 样品进样阀(转阀,6通,225度),59,GM,P7 | AQ-0100-9506-RP |
60 | 5900 样品进样阀(转阀,10通,225度) | AQ-0100-9510-R |
61 | 5900 六通阀阀头 6 port valve,225DegreeC, 0.4mm | AQ-5602-9506-RP |
62 | 5900 十通阀阀头 10 port valve,225DegreeC, 0.4mm | AQ-5602-9510-RP |
63 | 5900 气阻管-进样分流,59,GM,P7 | AQ-0101-9993-RP |
64 | 5900 炉膛电机,59 | AQ-P5900-68695-RP |
65 | 5900FID组装件,标准1/4"与毛细管柱转接头 | AQ-5900-60785 |
66 | 5900FID组装件,1/16"接头,NMHC | AQ-5900-60786 |
67 | 5900FID信号放大版,59,G1 | AQ-F6800-60090 |
68 | 5900FID信号采集板,59,G1 | AQ-F6800-60020 |
69 | 5900SEPC Module assy-FID-1/8”FID EPC模块,59,G1,P7 | AQ-G6600-62100 |
70 | 5900AUX Module assy--1ch-1/8“ 一路EPC模块,59,G1,P7 | AQ-5906-61000-RP |
71 | 5900AUX Module assy--2ch-1/8“ 二路EPC模块,59,G1,P7 | AQ-5906-62000-RP |
72 | 5900 带加热样品传输管(阀到甲烷分离色谱柱),59 | AQ-5900-69106-RP |
73 | GC5000VOC SSR控制板 | 2913 |
74 | GC5000 温度控制板 | 2951 |
75 | GC5000 柱温箱盖板电机 | 591 |
76 | GC5000 柱温箱盖板电机控制板 | 2071 |
77 | GC50006 通阀驱动器 | 825 |
78 | GC50006 通阀驱动板 | 3228 |
79 | GC500010 通阀驱动板 | 3229 |
80 | GC5000 柱温箱加热炉丝 | 1255 |
81 | GC50003 通不锈钢电磁阀 | 2584 |
82 | GC5000 采样MFC | 1303 |
83 | GC5000 氢气MFC | 1307 |
84 | GC5000 分析主板 | 2900 |
85 | GC5000 压力调节器 | 1440 |
86 | GC5000 硬盘 | 3098 |
87 | GC5000 主板 | 1929 |
88 | GC5000 内存 | 1941 |
89 | GC5000 主板(含内存和硬盘) | 3049 |
90 | GC5000FID 放大器 | 2895 |
91 | GC5000 显示屏接口板 | 3046 |
92 | GC5000BTX 冷堆 | 3124 |
93 | GC5000VOC 冷堆 | 3127 |
94 | GC5000 VOC FID维护包 | 00010000 |
95 | GC5000 VOC聚聚管 | 00001896 |
96 | GC5000 VOC富集管 | 00001894 |
97 | GC5000 VOC分离柱 | 00003137 |
98 | GC5000 VOC分析柱 | 00000264 |
99 | GC5000 VOC6通阀阀芯 | 00000242 |
100 | GC5000 VOC10通阀阀芯 | 00002657 |
101 | GC5000 VOC炉温加热马达 | 00001254 |
102 | GC5000 VOC采样泵 | 00000562 |
103 | GC5000 BTX FID维护包 | 00010000 |
104 | GC5000 BTX采样泵 | 00000562 |
105 | GC5000 BTX富集管 | 00003107 |
106 | GC5000 BTX6通阀阀芯 | 00000242 |
107 | GC5000 BTX炉温加热马达 | 00001254 |
108 | GC5000 BTX色谱柱 | 00001312 |
109 | DIM200 主板 | 2925 |
110 | DIM 200零气MFC | 1304 |
111 | DIM 200标气MFC | 1306 |
112 | DIM 200显示屏接口板 | 2978 |
113 | HG 500显示屏接口板 | 2980 |
114 | HG 500背部控制板 | 2597 |
115 | HG 500电解池 | 1808 |
116 | HG 500主板 | 1611 |
117 | HG 500泵 | 1615 |
118 | HG 500气液分离器 | 1613 |
119 | HG 50024V电源 | 1612 |
每年模拟维修发生概率 | 7.5% | |
附件3-2 水站主要部件清单
序号 | 仪器 | 现有设备原厂 料号 | 名称 |
1 | Amtax sc氨氮 | LZY181 | 空气泵泵头(包括活塞和活塞仓) |
2 | LZY469 | 过滤探头 | |
3 | LZY140 | 过滤模块 | |
4 | LZY830 | 试剂泵 | |
5 | LZY149 | 可转换压缩机 | |
6 | LZY130 | 样品泵易损件 | |
7 | LZY177 | 活塞泵 | |
8 | LZY168 | 2/2 阀 | |
9 | LZY169 | 阀组(所有范围的阀) | |
10 | LZY171 | 3通阀 | |
11 | LZY143 | 分析仪外壳门 | |
12 | LZY145 | 分析仪外壳(不带门) | |
13 | LZY152 | 进气扇 | |
14 | LZY156 | 外壳加热装置 | |
15 | LZY167 | 包括阀的溢流瓶上部 | |
16 | LZY170 | 转换工具包 | |
17 | LZY172 | 双通道切换阀组件 | |
18 | LZY173 | 阀组(所有范围) | |
19 | LZY175 | 带有阀的阀组上部分 | |
20 | LZY182 | 搅拌器电机 | |
21 | LZY184 | 测量电解槽 | |
22 | LZY241 | 过滤器气孔 | |
23 | LZY267 | 阀组2通道开关(包括仪器的阀) | |
24 | LZY269 | 2通道的溢流瓶 | |
25 | LZY303 | 加热排水/连接软管 | |
26 | YAB044 | 放大器电路插板 | |
27 | YAB099 | 主板 | |
28 | LZY831 | 试剂泵 | |
29 | LZY832 | 试剂泵 | |
30 | NPW-160H总磷总氮 | 5461210K | 注射泵压头组件 |
31 | 6804420K | 注射器组件 | |
32 | 7498360U | NPW-160H内存软件的触摸式仪表盘 | |
33 | 7585430U | NPW-160H内存软件的主板 | |
34 | 7525240K | 2连试剂泵 ASSY | |
35 | 7525250K | 3连试剂泵 ASSY | |
36 | 7525260U | NPW-160H反应槽 UNIT | |
37 | 75500100 | 缓冲罐 | |
38 | 7525270K | 加热分解槽ASSY | |
39 | 7525280U | 用于20ML注射器的计量泵 UNIT | |
40 | 7525290U | 滴定泵 UNIT | |
41 | 7525300K | 气路分配座 ASSY | |
42 | 7578650K | 风扇ASSY | |
43 | 7495660K | 加热器组件 | |
44 | 7498610K | 电磁阀带AC-3332连接器 | |
45 | 7398240S | 送液泵组件 | |
46 | 7498620K | 气泵组件 | |
47 | 7498580K | 送液泵(2)组件 | |
48 | 67910300 | 反应槽 | |
49 | 103C203 | 灯模块RL-DTM6/10 | |
50 | 134C594 | 开关电源(PS2) | |
51 | 7413610K | USB存储器 | |
52 | pHD | SB-P1SV | PH盐桥 (传感器材料:PEEK) |
53 | Solitax sc浊度 | LZX055 | 不锈钢光学支架 |
54 | LZX059 | 刮水器轴 | |
55 | LZX077 | 齿轮减速电机 | |
56 | LZX337 | 不锈钢安全电枢 | |
57 | LZX423 | 光学支架 | |
58 | LZX437 | 5米延长电缆 | |
59 | LZX455 | 光学支架 | |
60 | LZX578 | 雨刷片 | |
61 | LZX881 | 探测电缆 | |
62 | LZX902 | 光学载体 | |
63 | LZX903 | 探测器外壳 | |
64 | LZX905 | 外壳 | |
65 | YAA850 | 模拟卡 | |
66 | YAB013 | 电路板、CPU | |
67 | YAB014 | 电源卡 | |
68 | YAB036 | 模拟卡 | |
69 | LZX904 | 探头外壳 | |
70 | LZY749 | 铁氧体探头电缆(不锈钢型) | |
71 | LDOII溶解氧 | 9021100 | 传感器帽 |
72 | 9253900 | 保护帽 | |
73 | 9253800 | 清洁头 | |
74 | 6122401 | 1m延长电缆 | |
75 | 9021150 | 传感器盖 | |
76 | UVAS水中有机物 | LZX396 | 过滤器 |
77 | LZX426 | plus探头密封圈 | |
78 | LZX453 | 闪光灯 | |
79 | LZX504 | 分体式雨刮器 | |
80 | LZX568 | clear 测量窗 | |
81 | LZX658 | 滤波片 | |
82 | LZX736 | 5mm 擦拭器臂 | |
83 | LZX858 | plus探头测量窗口 | |
84 | LZX881 | 探头电缆 | |
85 | LZY008 | plus探头的点火器 | |
86 | LZY547 | 中间部分探头外壳 | |
87 | YAA373 | 光栅卡 | |
88 | YAA981 | plus探头闪光灯板1 | |
89 | YAA982 | plus探头闪光灯板2 | |
90 | YAB031 | 主板 | |
91 | YAB048 | 灯板1 | |
92 | LZX450 | 沉淀器 | |
93 | LZX412 | 沉淀器法兰 | |
94 | FP360水中油 | LZY628 | 测量窗 |
95 | LZX849 | 10m延长电缆 | |
每年模拟维修发生概率 | 7.5% | ||
附件4 浦东机场环境监测系统内设备清单(不含系统平台)
设备名称 | 生产厂商 | 地点 | 产品型号 | 产品出厂编号 |
五参数水质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地表水站 (新薛家泓出海闸) | sc1000 | 1909800046 1909800016 |
水温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地表水站 (新薛家泓出海闸) | pHD SC | 1911441459 |
ph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地表水站 (新薛家泓出海闸) | ||
溶解氧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地表水站 (新薛家泓出海闸) | LDO | 192530000076 |
电导率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地表水站 (新薛家泓出海闸) | 37xx sc | 1910531032 |
浊度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地表水站 (新薛家泓出海闸) | SOLITAX sc | 1900909 |
水中有机物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地表水站 (新薛家泓出海闸) | UVAS sc | 1928964 |
水中油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地表水站 (新薛家泓出海闸) | FP360 sc | 03219BCD0 |
氧化还原电位ORP监测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地表水站 (新薛家泓出海闸) | HACH ORP | 1910441162 |
总磷总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地表水站 (新薛家泓出海闸) | NPW-160 | 869498 |
氨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1#地表水站 (新薛家泓出海闸) | Amtax SC | 1914029 |
五参数水质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2#地表水站 (白龙港节制闸) | sc1000 | 1909800015 1907800032 |
水温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2#地表水站 (薛家泓出海闸) | pHD SC | 2305447401 |
ph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2#地表水站 (薛家泓出海闸) | ||
溶解氧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2#地表水站 (薛家泓出海闸) | LDO | 192740000021 |
电导率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2#地表水站 (薛家泓出海闸) | 37xx sc | 1909531003 |
浊度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2#地表水站 (薛家泓出海闸) | SOLITAX sc | 1900902 |
水中有机物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2#地表水站 (薛家泓出海闸) | UVAS sc | 1928959 |
水中油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2#地表水站 (薛家泓出海闸) | FP360 sc | 03219BC9D |
氧化还原电位ORP监测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2#地表水站 (薛家泓出海闸) | HACH ORP | 1910441039 |
总磷总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2#地表水站 (薛家泓出海闸) | NPW-160 | 875262 |
氨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2#地表水站 (薛家泓出海闸) | Amtax SC | 1929667 |
五参数水质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3#地表水站 (施镇河节制闸) | sc1000 | 1906800002 1907800039 |
水温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3#地表水站 (施镇河节制闸) | pHD SC | 2206444404 |
ph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3#地表水站 (施镇河节制闸) | ||
溶解氧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3#地表水站 (施镇河节制闸) | LDO | 192500000017 |
电导率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3#地表水站 (施镇河节制闸) | 37xx sc | 1909530735 |
浊度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3#地表水站 (施镇河节制闸) | SOLITAX sc | 1900905 |
水中有机物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3#地表水站 (施镇河节制闸) | UVAS sc | 1930046 |
水中油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3#地表水站 (施镇河节制闸) | FP360 sc | 03219BC99 |
氧化还原电位ORP监测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3#地表水站 (施镇河节制闸) | HACH ORP | 2102448307 |
总磷总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3#地表水站 (施镇河节制闸) | NPW-160 | 875260 |
氨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3#地表水站 (施镇河节制闸) | Amtax SC | 1943225 |
五参数水质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4#地表水站 (江镇河节制闸) | sc1000 | 1907800007 1907800035 |
水温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4#地表水站 (江镇河节制闸) | pHD SC | 2309448732 |
ph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4#地表水站 (江镇河节制闸) | ||
溶解氧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4#地表水站 (江镇河节制闸) | LDO | 192500000018 |
电导率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4#地表水站 (江镇河节制闸) | 37xx sc | 1910661945 |
浊度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4#地表水站 (江镇河节制闸) | SOLITAX sc | 1900900 |
水中有机物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4#地表水站 (江镇河节制闸) | UVAS sc | 1928960 |
水中油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4#地表水站 (江镇河节制闸) | FP360 sc | 03219BCD5 |
氧化还原电位ORP监测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4#地表水站 (江镇河节制闸) | HACH ORP | 1910441042 |
总磷总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4#地表水站 (江镇河节制闸) | NPW-160 | 875261 |
氨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4#地表水站 (江镇河节制闸) | Amtax SC | 1932130 |
五参数水质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5#地表水站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sc1000 | 1909800014 1907800036 |
水温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5#地表水站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pHD SC | 2105449929 |
ph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5#地表水站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
溶解氧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5#地表水站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LDO | 192500000026 |
电导率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5#地表水站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37xx sc | 1909530792 |
浊度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5#地表水站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SOLITAX sc | 1900901 |
水中有机物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5#地表水站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UVAS sc | 03219BCD3 |
水中油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5#地表水站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FP360 sc | 1929051 |
氧化还原电位ORP监测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5#地表水站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HACH ORP | 1910441032 |
总磷总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5#地表水站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NPW-160 | 886119 |
氨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5#地表水站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Amtax SC | 1931628 |
五参数水质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6#地表水站 (江镇河出海泵闸) | sc1000 | 1906800003 1907800026 |
水温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6#地表水站 (江镇河出海泵闸) | pHD SC | 2306447893 |
ph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6#地表水站 (江镇河出海泵闸) | ||
溶解氧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6#地表水站 (江镇河出海泵闸) | LDO | 192500000029 |
电导率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6#地表水站 (江镇河出海泵闸) | 37xx sc | 1909531031 |
浊度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6#地表水站 (江镇河出海泵闸) | SOLITAX sc | 1900899 |
水中有机物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6#地表水站 (江镇河出海泵闸) | UVAS sc | 1928963 |
水中油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6#地表水站 (江镇河出海泵闸) | FP360 sc | 03219BC9A |
氧化还原电位ORP监测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6#地表水站 (江镇河出海泵闸) | HACH ORP | 1910441161 |
总磷总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6#地表水站 (江镇河出海泵闸) | NPW-160 | 875264 |
氨氮分析仪 | 美国、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6#地表水站 (江镇河出海泵闸) | Amtax SC | 1899374 |
二氧化硫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43itle | 1192734518 |
氮氧化物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42itl | 1192734516 |
一氧化碳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48itle | 1192734522 |
臭氧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49i | 19390162 |
臭氧校准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49ips | 19370320 |
动态校准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146i | 19370056 |
PM2.5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1405F-BVF | 1405A245211912 |
PM10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1405F-BEF | 1405A245121911 |
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5900 | J8AT0859109 |
零气发生器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111 | CM19370006 |
VOCs在线气象色谱仪(含氢气发生器) | 德国、AMAInstruments GmbH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GC5000 | 190986616 |
气象五参数仪 | 德国、lufft | 1#气站 (职工活动中心) | WS500 | 37008190813230 |
二氧化硫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43itle | 1192734519 |
氮氧化物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42itl | 1192734514 |
一氧化碳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48itle | 1192734520 |
臭氧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49i | 19390163 |
臭氧校准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49ips | 19370321 |
动态校准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146i | 19370055 |
PM2.5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1405F-BVF | 1405A245021911 |
PM10监测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1405F-BEF | 1405A245091911 |
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5900 | J8AT0859105 |
零气发生器 |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111 | CM19370003 |
VOCs在线气象色谱仪(含氢气发生器) | 德国、AMAInstruments GmbH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GC5000 | 190986618 |
气象五参数仪 | 德国、lufft | 2#气站 (经一路地道泵站) | WS500 | 00809190813230 |
附件5 考核评分表
序号 | 条款 | 分值 | 扣分标准 |
1 | 按技术标准和运维方案执行日常运维工作 | 2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20分 |
2 | 实际人员配置与投标方案或承诺一致,按排班到岗,发生人员更替及时报业主备案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3 | 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 10 | 未能确保数据在合理范围内,第三方水样比对不合格项每月不超过2个,每超1个,扣1分;所有站点所有指标每月数据有效率达到90%,每有1个不达标项,扣0.5分。 |
4 | 报警及时响应处理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5 | 台账记录清晰(包括耗材、部件更换、废液处置等)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6 | 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无异常损坏、损耗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7 | 确保人员和站房安全 | 5 | 发生或现场检查发现与人员或站房设备有关的安全问题,每次扣5分。 |
8 | 积极配合各类现场检查,整改反馈及时 | 5 | 现场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安全问题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每次扣2.5分 |
9 | 网络安全保障有序 | 10 | 如发现系统漏洞、遭到网络攻击、弱密码不能识别等,每次扣10分 |
10 | 定期按时提交电子台账和运维报告 | 5 | 电子版月报未在下个月15日前上传至系统平台,纸质版台账和报告未在下个月31日前现场归档,每发现1次扣2.5分 |
11 | 积极参加业主组织的各类相关会议 | 5 | 无故不参加业主水质分析会、运维例会等相关会议,每次扣2.5分。 |
| 总分 | 100 |
|
注: 1.考核每月进行1次,业主按实际情况进行打分,每扣1分,扣除考核金100元(0.5分按50元计)。 2.如发生因运维方工作失误导致人员安全或网络攻击、整改不力、致业主受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等重大问题,除根据第1点考核评分情况扣除相应考核金以外,视问题严重程度再扣除10~50%考核金,扣完为止。 | |||
一、前附表(请罗列所有*条款)
重要条款(“*”条款) | |||||||||||
1 | *投标人须承诺,所有的检测须出具符合规范的专业检测报告(含CMA或CNAS认证),并对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须提供承诺书) | ||||||||||
2 | *投标人须承诺,所有检测若发现数据异常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由中标人再次进行采样复测,不再收取额外费用。(须提供承诺书) | ||||||||||
3 | *投标人须承诺,各项检测报告出具时间须满足招标人各部门的要求(须提供承诺书):
| ||||||||||
4 | *若出现紧急的临时检测任务,投标人须承诺按招标要求予以快速响应。(须提供承诺书) | ||||||||||
5 | *投标人须承诺,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或公开监测分析数据。(须提供承诺书) | ||||||||||
6 | *投标人须承诺必须保证人工环保检测数据质量,严格质量控制,随时接受招标人检查和整改要求。(须提供承诺书) | ||||||||||
7 |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环保类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 ||||||||||
8 | *投标人须承诺,项目采样、检测分析等现场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多检测项目同时采样作业要求,确保采样检测工作按时完成,不得因人员配置不足延误项目工期,且原则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 若投标人配置的人员无法达到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或更换人员,直至满足工作要求为止,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须提供承诺书) | ||||||||||
注: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一般条款允许负偏差的最高项数为5项,负偏差超过最高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 |||||||||||
技术规格书
1、项目概况
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涵盖浦东机场范围内地表水、地下水、废气、河道底泥、水样比对、土壤、雨污水、噪声、水质、空气质量等共14个服务项目117种检测指标。
2、实施标准
本项目实施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4)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5)HJ 91.2?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6)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7)HJ 4949-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8)DB31/199-2018《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9)DB31/1025-2016《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10)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HJ 915-2017《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12)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13)《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
14)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15)《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
16)《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要求》沪环监测〔2021〕120 号
17)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8)DB 31/387-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DB 31/933-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
21)HJ 164-2020《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2)HJ/T 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3)CJ/T-295-2015《餐饮废水隔油器》
24)DB31/844-2014《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14》
25)GB 17051-202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26)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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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3、框架协议期限
3年,暂定2025年12月16日-2028年12月15日。
4、项目主要内容
表1.监测内容模拟清单
序号 | 部门 | 内容 | 具体地点 | 监测指标 | 指标依据 | 监测频次 | 模拟总测次 |
地表水 | |||||||
1 | 场区 | 【地表水】内河河道水质人工监测 | 1.河滨西路基地三路附近断面(调节池附近) 2.南围场河桥附近断面(调节池附近) 3.纬十一路桥北侧附近断面(调节池附近) 4.飞机强度研究所附近断面(调节池附近) 5.东围场河河滨东一路桥断面(调节池附近) 6.东围场河新大堤中段断面(调节池附近) 7.江镇河出海泵闸断面 8.老薛家泓出海泵闸断面 9.新薛家泓泵闸断面(人工湖) 10.西围场河施镇河节制闸断面 11.北围场河华洲路桥断面 12.北随塘河海天三路地铁站断面 13.北随塘河迎宾大道加油站断面 14.北随塘河溢流坝断面 15.南随塘河 共15个点 | 1月/7月: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水温、粪大肠菌群、总氮等24项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础全指标 |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6项每月1次;其余18项指标每半年1次
|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6项,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390次。 其余18项,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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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月份: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6项 | 《上海消除劣V类水体及黑臭水体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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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区 | 【地表水】外河外海水质人工监测 | 3个外河断面、1个外海断面,共4个点 |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6项 | 《上海消除劣V类水体及黑臭水体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 每季度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35次。 |
3 | 场区 | 【地表水】景观水池人工监测 | 景观水池7号池,共1个点 | 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等8项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每季度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9次。 |
雨污水、废水 | |||||||
4 | 场区 | 【雨水】雨水泵站水质监测 | 1#、2#、3#、4#、5#、西1#、纬十一路、排水渠闸泵站等8个点 | 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等4项 | 《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 | 每月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208次。 |
5 | 场区 | 【雨水】四期新增雨水泵站 | 5个点(具体名称、位置待定) | 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等4项 | 《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 | 每月1次(预计自2025年1月始)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69次。 |
6 | 场区 | 【污水】污水泵站水质监测 | 1#、2#、3#、4#、5#、6#、西1#、西2#、纬十一路、一体化泵站、W6污水泵站、机场大道总排口共12个点 |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硫化物、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9项 | 《上海市排水执法水质监测管理规定》 | 每月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312次。 |
7 | 场区 | 【污水】污水泵站水质监测 | 2号污水泵站,共1个点 | 余氯 | 《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 》 | 每半年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4次。 |
8 | 场区 | 【污水】四期新增污水泵站 | 7个点(具体名称、位置待定) |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硫化物、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9项 | 《上海市排水执法水质监测管理规定》 | 每月1次(预计自2025年1月始)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96次。 |
9 | 场区 | 【污水】格栅监测井排水监测 | 25个点(具体位置以每月实际派单为准) |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硫化物、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9项 | 《上海市排水执法水质监测管理规定》 | 每月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650次。 |
10 | 场区 | 【污水】湿垃圾项目废水 | 湿垃圾处置中心,共1个点 |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等6项 | 按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 | 每季度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9次。 |
pH值、色度、动植物油、TDS、氯化物等5项 | 每年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2次。 | |||||
11 | 场区 | 【雨/污水】场区重点区域/单位临时性监测 | 按4个点(每月)计 | 水温、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悬浮物、氨氮、硫化物、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12项 | 视具体监测内容而定 | 每月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104次。 |
12 | 能源 | 【废水】能源中心及航站楼 | 1.1#能源中心
共6个区域 | pH值、氨氮(NH3-N)、 动植物油、化学需氧量、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总磷、溶解性总固体 | 能源中心废水参照排污许可证要求 航站楼内废水参照《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 能源中心废水每季度一次全指标;航站楼内废水每2月测一次动植物油、悬浮物,每年测一次: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pH值:855次、氨氮(NH3-N):855次、动植物油:4530次、化学需氧量:975次、石油类:120次、五日生化需氧量:120次、悬浮物:4530次、总氮:120次、总磷:120次、溶解性总固体:120次 |
水样比对 | |||||||
13 | 场区 | 【水样比对】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水样比对监测 | 1#、2#、3#、4#、5#、6#地表水监测站,共6个点 | pH、溶解氧、氨氮、总磷等4项 |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 《上海市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 每月1次(每个点取2个平行样)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312次。 |
废气 | |||||||
14 | 场区 | 【废气】污水泵站臭气监测(有组织) | 1#、2#、3#、4#、5#、6#、西1#、西2#、纬十一路、W6污水泵站共10个点 | 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等3项 | 《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每半年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43次。 |
15 | 场区 | 【废气】四期新增污水泵站臭气(有组织) | 7个点(具体名称、位置待定) | 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等3项 | 《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每半年1次(预计自2025年1月始)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15次。 |
16 | 场区 | 【废气】湿垃圾项目废气(有组织) | 湿垃圾处置中心,共1个点 | 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等4项 | 按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 | 每半年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4次。 |
17 | 场区 | 【废气】湿垃圾项目废气(无组织) | 湿垃圾处置中心,共1个点 | 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等4项 | 按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 | 每季度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9次。 |
18 | 能源 | 【废气】能源中心 | 1.1#能源中心
共3个区域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颗粒物、黑度、厂界非甲烷总烃、油罐非甲烷总烃 | 参照排污许可证要求 | 每季度一次全指标 | 氮氧化物:192次、二氧化硫:192次、烟尘:24次、颗粒物:168次、黑度:192次、厂界非甲烷总烃:288次、油罐非甲烷总烃:96次 |
河道底泥 | |||||||
19 | 场区 | 【河道底泥】河道底泥清淤验证监测 | 5个点(具体位置以实际安排为准) | pH、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苯并【a】芘等12项 |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绿化种植土壤》(GJ/T340-2016) | 每年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11次。 |
噪声 | |||||||
20 | 场区 | 【噪声】湿垃圾项目噪声 | 湿垃圾处置中心,共4个点(东南西北4个方位) | Leq(A)等1项 | 按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 | 每季度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35次。 |
21 | 能源 | 【噪声】能源中心 | 1.1#能源中心
共3个区域 | 环境噪声 | 排污许可证 昼间,65dB(A) 夜间,55dB(A) | 每季度一次 | 共192次 |
土壤 | |||||||
22 | 场区 | 【土壤】湿垃圾项目土壤 | 湿垃圾处置中心,共1个点 | 镉、铅、六价铬、镍、铜、1,1,1,2-四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1-二氯乙烷、1,1 二氯乙烯、1,2,3-三氯丙烷、1,2 二氯苯、1,2 二氯丙皖、1,2-二氯乙烷、1,4 二氯苯、苯、苯乙烯、二氯甲烷、反 1,2-二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氯苯、三氯甲烷(氯仿)、一氯甲烷、氯乙烯、三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四氯化碳、四氯乙烯、乙苯、苯胺、硝基苯、汞、砷、2-氯酚、茚[1,2,3-cd]芘、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荼、窟等45项 | 按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 | 每5年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1次。 |
23 | 能源 | 【土壤】能源中心及调节水池 | 1.1#能源中心危废仓库
共4个点 | 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 - 二氯乙烷、1,2 - 二氯乙烷、1,1 - 二氯乙烯、顺 - 1,2 - 二氯乙烯、反 - 1,2 - 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 - 二氯丙烷、1,1,1,2 - 四氯乙烷、1,1,2,2 - 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 - 三氯乙烷、1,1,2 - 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 - 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 - 二氯苯、1,4 - 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 + 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 - 氯酚、苯并 [a] 蒽、苯并 [a] 芘、苯并 [b] 荧蒽、苯并 [k] 荧蒽、?、二苯并 [a,h] 蒽、茚并 [1,2,3-cd] 芘、萘共45项 |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 45项基本项目 | 3#能源中心储油罐每年一次,其余点位合同期内测一次 | 每项监测指标5次 |
地下水 | |||||||
24 | 场区 | 【地下水】湿垃圾项目地下水 | 湿垃圾处置中心,共1个点 | 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铜、锌、铍、钡、镍、总铬、硒等36项 | 按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 | 每5年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各1次。 |
25 | 能源 | 【地下水】能源中心及调节水池 | 1.1#能源中心危废仓库
共4个点 | 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 - 二氯乙烷、1,2 - 二氯乙烷、1,1 - 二氯乙烯、顺 - 1,2 - 二氯乙烯、反 - 1,2 - 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 - 二氯丙烷、1,1,1,2 - 四氯乙烷、1,1,2,2 - 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 - 三氯乙烷、1,1,2 - 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 - 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 - 二氯苯、1,4 - 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 + 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 - 氯酚、苯并 [a] 蒽、苯并 [a] 芘、苯并 [b] 荧蒽、苯并 [k] 荧蒽、?、二苯并 [a,h] 蒽、茚并 [1,2,3-cd] 芘、萘共45项 | 检测指标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45项基本项目,判定是否合格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 3#能源中心储油罐每年一次,其余点位合同期内测一次 | 每项监测指标5次 |
餐饮油烟 | |||||||
26 | 场区 | 【餐饮油烟】F-1地块小型商业综合体 | F-1地块小型商业综合体 | 餐饮油烟 | 《DB31 844-2014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 每年1次 | 每项监测指标测次2次。 |
27 | 消防 | 【餐饮油烟】消防食堂 | 护航路901号消防食堂 | 餐饮油烟 |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 844-2014) | 餐饮油烟每年检测1次 | 餐饮油烟检测共3次 |
28 | 能源 | 【餐饮油烟】航站楼 | 1.T1航站楼、P1停车库:30个点位 2.T2航站楼、P2停车库:10个点位 3.S1、S2卫星厅:35个点位 共3个区域 | 餐饮油烟 | 《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14》(DB31/844-2014) | 每年一次 | 共225次 |
水质 | |||||||
29 | 航站区 | 【水质】直饮水水质检测 | 航站楼及卫星厅内目前共计 281台饮水机(如在合同期内有新增饮水机,新增点位的检测也包含在服务内)。 | 1-4季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色度、pH、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共8项 3季度:耐热大肠菌群、挥发性酚类、铅、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共14项 | 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色度、pH、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等8项指标每个季度1次,耐热大肠菌群、挥发性酚类、铅、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6项指标每年1次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色度、pH、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等8项指标,每项检测指标测次各1124次,耐热大肠菌群、挥发性酚类、铅、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6项指标测次各281次 |
30 | 航站区 | 【水质】沐浴用水水质检测 | T1航站楼: 6m层国际转国内淋浴间(1个点)、6m层国际到达淋浴间(4个点)。 T2航站楼: 6m层国际转国内淋浴间(2个点)、8.4m层2个国际、港澳台到达通道淋浴间(4个点)。 共计11个点。 | 嗜肺军团菌 | 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 嗜肺军团菌1项指标每年1次 | 嗜肺军团菌1项检测指标测次33次 |
31 | 能源 | 【水质】飞机加水间全水样检测 | 1、卫星厅S1-A-1S2飞机加水间 2、卫星厅S2-A-1S1 飞机加水间 3、卫星厅S1-C-1S4 飞机加水间 4、卫星厅S2-C-1S3 飞机加水间 5卫星厅S2-D-1S2 飞机加水间 6、T2航站楼A2-1Y3 飞机加水间 7、T2航站楼C1-1Y1 飞机加水间 共7个点 |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97项全水质检测 | 全水质常规项目检测GB 17051-202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 每年1次97项全水质检测 | 所有指标21次 |
空气质量 | |||||||
32 | 航站区 | 【空气质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 T1航站楼:办票区域、国际联检区域、国内安检区域、国际出发区域、国内出发区域、中转区域、国际到达区域、国内到达区域、远机位区域、连接长廊区域、0米层接客区域。预计共布检测点11个。 T2航站楼:办票区域、国际联检区域、国内安检区域、国际出发区域、国内出发区域、中转区域、国际到达区域、国内到达区域、远机位区域、连接长廊区域、0米层接客区域、航站楼宾馆区域、TOC大厅区域。预计共布检测点13个。 卫星厅:S1、S2卫星厅0米层至12.9米层A,B,C,D段,共计24个点。 S1、S2卫星厅的-7.5米层,共计2个点。预计共布检测点26个。 | CO2、CO、风速、噪声、照度、温度、湿度、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空气细菌总数、苯、甲苯、二甲苯、氨共14项 | 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 CO2、CO、风速、噪声、照度、温度、湿度、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空气细菌总数、苯、甲苯、二甲苯、氨等14项指标每年1次 | CO2、CO、风速、噪声、照度、温度、湿度、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空气细菌总数、苯、甲苯、二甲苯、氨等14项监测指标测次各50次 |
33 | 能源 | 【空气质量】航站楼空气品质卫生学检测
| 1、T1航站楼区域: (1)一号能源中心能源中心制冷机组冷却塔 (2)T1航站楼内空调箱机组 (3)T1航站楼内风管送风口 2、T1航站楼区域: (1)二号能源中心能源中心制冷机组冷却塔 (2)T2航站楼内空调箱机组 (3)T2航站楼内风管送风口 3、卫星厅区域: (1)三号能源中心能源中心制冷机组冷却塔 (2)卫星厅内空调箱机组 (3)卫星厅内风管送风口 共9个区域 | 1、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嗜肺军团菌; 2、送风口下: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溶血性链球菌; 3、风管内壁: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4、送风区域:新风量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31/T 405-20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
| 每年一次,合同期内每年10月1日前完成采样检测及报告的出具,检测报告需在采样结束后一个月内出具,报告需一式三份 | 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嗜肺军团菌:90次 送风口下:PM10:345次、细菌总数:345次、真菌总数:345次、?-溶血性链球菌:345次、风管内壁:积尘量:345次、细菌总数:345次、真菌总数:345次、 送风区域:新风量:33次 |
注:
1.湿垃圾处置中心各项监测必须符合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要求。
2.能源中心各项监测指标必须符合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要求。能源中心各项监测需配套台账填写及信息公开系统填写服务
3.以上模拟工作量为各部门现行合同结束起至拟签框架协议到期止,每月实际监测任务以招标人派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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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5、项目要求
5.1主要监测点位分布
1.场区-河道点位(15个)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1 | 河滨西路基地三路附近断面(调节池附近) | / |
2 | 南围场河桥附近断面(调节池附近) | / |
3 | 纬十一路桥北侧附近断面(调节池附近) | / |
4 | 东围场河河滨东一路桥断面(调节池附近) | / |
5 | 东围场河新大堤中段断面(调节池附近) | / |
6 | 西围场河施镇河节制闸断面 | / |
7 | 北围场河华洲路桥断面 | / |
8 | 北随塘河海天三路地铁站断面 | / |
9 | 北随塘河迎宾大道加油站断面 | / |
10 | 北随塘河溢流坝断面 | / |
11 | 飞机强度研究所附近断面(调节池附近) | / |
12 | 南随塘河断面 | / |
13 | 江镇河出海泵闸断面 | / |
14 | 老薛家泓出海泵闸断面 | / |
15 | 新薛家泓泵闸断面(人工湖) | / |

2.场区-雨水泵站(8个)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1 | 1号雨水泵站 | 飞翱路 |
2 | 2号雨水泵站 | 东启航路 |
3 | 3号雨水泵站 | 航飞路 |
4 | 4号雨水泵站 | 机场大道东启航路 |
5 | 5号雨水泵站 | 东启航路 |
6 | 西一雨水泵站 | 河滨西路 |
7 | 纬十一路雨水泵站 | 纬十一路 |
8 | 排水渠闸雨水泵站 | 围场河路 |

3.场区-污水泵站(12个)
序号 | 点位名称 | 地址 |
1 | 1号污水泵站 | 飞速路 |
2 | 2号污水泵站 | 东启航路 |
3 | 3号污水泵站 | 海天六路 |
4 | 4号污水泵站 | 海关一监管仓库 |
5 | 5号污水泵站 | 航飞路 |
6 | 6号污水泵站 | 机场大道东启航路 |
7 | 西一污水泵站 | 河滨西路 |
8 | 西二污水泵站 | 河滨西路 |
9 | 纬十一路污水泵站 | 纬十一路 |
10 | 一体化提升污水泵站 | 东启航路 |
11 | W6污水泵站(总排口) | 东侧辅道 |
12 | 河滨西路机场大道总排口 | 机场大道河滨西路 |
4.场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6个)
序号 | 点位名称 | 地址 |
1 | 1#地表水监测站 | 新薛家泓出海泵闸 |
2 | 2#地表水监测站 | 白龙港节制闸 |
3 | 3#地表水监测站 | 施镇河节制闸 |
4 | 4#地表水监测站 | 江镇河节制闸 |
5 | 5#地表水监测站 | 机场大道纬六路桥 |
6 | 6#地表水监测站 | 江镇河出海泵闸 |

5.场区-湿垃圾处置中心(1个)
序号 | 点位名称 | 地址 |
1 | 湿垃圾处置中心 | 河滨北路航飞路附近 |

6.航站区-直饮水水质检测点位分布:
航站楼及卫星厅内目前共计约281台饮水机(具体点位由招标人提供,如在合同期内有新增饮水机,新增点位的检测也包含在服务内),预计共布检测点位约281个。
7.航站区-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点位分布:
(1)T1航站楼:办票区域、国际联检区域、国内安检区域、国际出发区域、国内出发区域、中转区域、国际到达区域、国内到达区域、远机位区域、连接长廊区域、0米层接客区域。预计共布检测点11个。
(2)T2航站楼:办票区域、国际联检区域、国内安检区域、国际出发区域、国内出发区域、中转区域、国际到达区域、国内到达区域、远机位区域、连接长廊区域、0米层接客区域、航站楼宾馆区域、TOC大厅区域。预计共布检测点13个。
(3)卫星厅:S1、S2卫星厅0米层至12.9米层A,B,C,D段,共计24个点。 S1、S2卫星厅的-7.5米层,共计2个点。预计共布检测点26个。
8.航站区-淋浴用水水质检测点位分布
(1)T1航站楼: 6m层国际转国内淋浴间(1个隔断)、6m层国际到达淋浴间(4个隔断),预计共布检测点5个。
(2)T2航站楼: 6m层国际转国内淋浴间(2个隔断)、8.4m层2个国际、港澳台到达通道淋浴间(4个隔断),预计共布检测点6个。
9.消防-消防食堂点位(1个)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1 | 消防急救保障部食堂 | 护航路901号 |

10.能源-能源中心监测(废气、废水、噪声、土壤、地下水):
对一、二、三号能源中心的A.锅炉及燃气轮机废气排放口(共8个)、B.厂界及油罐周边大气(厂界3处,油罐1处,共4处)、C.雨污水排放口(共10个)及1个地下水监测点、D.厂界四周噪声(共3处)、E土壤监测点1处、F危废仓库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1处进行定期检测。
11.能源-飞行区调节水池土壤及地下水监测:
飞行区1#北、2#南雨水泵站调节水池旁
12.能源-航站楼空气品质卫生学检测
T1航站楼:
1)冷却水:能源中心制冷机组冷却塔中采1个点。
2)冷凝水:空调箱机组采22个点,新风机组采4个点,合计26个点。
3)送风口下与风管内壁:110个点。
4)送风区域新风量:新风机组采4个点。
T2航站楼:
1)冷却水:能源中心制冷机组冷却塔中采1个点。
2)冷凝水: 空调箱机组采25个点,新风机组采3个点,合计28个点。
3)送风口下与风管内壁:125个点。
4)送风区域新风量:新风机组采3个点。
卫星厅:
1)冷却水:三期能源中心制冷机组冷却塔,不少于1个点并满足规范要求。
2)冷凝水:空调箱机组、新风机组,空调箱不少于20个点,新风机组不少于8个点,并满足规范要求。
3)加湿设备水:含加湿设备的新风机组,新风机组不少于5个点位并满足规范要求。
4)送风口下与风管内壁:不少于110个点位并满足规范要求。
5)送风区域新风量:对应检测新风所覆盖的送风公共区域,空调箱、新风机组总计不少于26个点,并满足规范要求。
13.能源-航站楼餐饮油烟检测
T1航站楼、P1停车库:30个点位
T2航站楼、P2停车库:10个点位
S1、S2卫星厅:35个点位
14.能源-航站楼废水检测
T1航站楼、P1停车库:75个点位
T2航站楼、P2停车库:75个点位
S1、S2卫星厅:95个点位
15.能源-航站楼飞机加水间全水样检测
T2航站楼2个飞机加水间、卫星厅5个飞机加水间
5.2 主要项目技术要求
1.地表水监测要求
制定采样计划前,采样负责人应明确监测任务、目的和要求,了解监测断面周围情况,熟悉采样方法、水样容器洗涤和样品保存技术。有现场测定项目时,还应掌握有关现场测定技术。
采样计划应包括:监测断面(采样垂线和采样点)、监测项目和数量、采样质量保证措施、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具和交通工具以及现场测定项目和安全保证等。遇到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情况,可不采样或延期采样,并加以说明。
采样器材包括采样器、静置容器、样品瓶、水样保存剂和其他所需辅助设备。采样器材的材质和结构、水样保存、容器洗涤方法应符合标准分析方法要求,如标准分析方法无要求则执行 HJ 493 中的规定。若启用新容器,事先应充分清洗。
采样器包括表层采样器、深层采样器、自动采样器、石油类采样器及其他满足采样需求且不影响监测结果的采样器。现场测定仪器包括用于现场测定 pH 值、溶解氧、水温、电导率、透明度、浊度等项目的仪器设备。
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位置准确,必要时使用定位仪定位,并拍摄水体现场情况,做好记录。不能抵达指定采样位置时,应记录现场情况和调整后的实际采样位置。
各种采样方式的技术要求如下:
a)船只采样:按采样时间及风浪等级选择适当吨位的船只; 采样船应位于采样点下游,逆流采集水样,避免搅动底部沉积物造成水样污染。采样人员应在船只前部采集水样,尽量使采样器远离船体。若船上不具备静置条件,返回岸上后应立即静置;
b)桥上采样:采样人员应能准确控制采样点位置,且能满足现场项目测定要求;
c)涉水采样:较浅的河流或靠近岸边水浅的采样点可涉水采样;采样人员应站在采样点下游,逆流采集水样,避免搅动底部沉积物导致水样污染;
d)其他采样方式:可在获得许可的前提下使用无人机、无人船或在闸坝等水利设施上采集水样,但要保证采样点的准确性;
e)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采集岸边水样,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岸边采集水样时,应记录现场情况;
f)在监测断面目视范围内无水或仅有不连贯的积水时,可不采集水样,应记录现场情况;
g)结冰期、封冻期、解冻期采样时应在确保安全条件下,于河流主流上选择破冰点,破冰后水流有明显上涌,可采集水样;
h)尽量选择在连续两天无降雨之后采样。若计划采样期间遇连续降雨,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原则上避开明显有雨水汇入的区域,在水质充分混匀的区域或者汇入点上游区域采集水样,应记录现场情况;
最少采样量应符合标准分析方法或 HJ 493 的规定。
采样方法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a)在同一监测断面分层采样时,应自上而下进行,避免不同层次水体混扰;
b)除标准分析方法有特殊要求的监测项目外,采样器、静置容器和样品瓶在使用前应先用水样分别荡洗 2~3 次;
c)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除标准分析方法有特殊要求的监测项目外,采集的水样倒入静置容器中,保证足够用量,自然静置 30 min。自然静置时,使用防尘盖遮挡,避免灰尘污染;
d)使用虹吸装置取上层不含沉降性固体的水样,移入样品瓶,虹吸装置进水尖嘴应保持插至水样表层 50 mm 以下位置。
特殊样品的采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a)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硫化物、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叶绿素 a 等或标准分析方法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要单独采样;
b)采集石油类样品,采样前应先破坏可能存在的油膜, 使用专用的石油类采样器,在水面下至30cm水深采集柱状水样。保证水样采集在水面下进行,不得采入水面可能存在的油膜或水底的沉积物。采样量应满足标准分析方法的要求,且样品瓶不能用采集的水样荡洗;
c)采集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和有机物等项目水样时,水样应注满样品瓶,液面之上不留空间,使用标准分析方法规定的专用保存容器;
d)采集的水样含有明显藻类时,可将水样全部通过孔径为63μm的过滤筛后,倒入静置容器中,保证足够需用量后,自然静置30 min,使用虹吸管取上层水样,移入样品瓶,立即加入保存剂;
e)采集溶解态金属水样时,现场使用孔径为0.45μm 的滤膜过滤后,分装入样品瓶,立即加入保存剂;
f)采集总磷水样时,自然静置30 min后仍存在大量可沉降性固体的水样,应在现场重新采集水样,根据原水浊度测定结果选择延长静置时间或离心的方式进行处理。
采集的水样按监测项目标准分析方法规定添加适量保存剂,标准分析方法中没有规定的,按 HJ 493规定执行。添加保存剂的过程中,所用器具不可混用,避免交叉污染。
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重新采样或补采。
可现场测定的项目(pH 值、溶解氧、水温、电导率、透明度、浊度等)优先选用现场测定方法,并尽量原位监测。
水样运输前,应将样品瓶的外(内)盖盖紧,需要冷藏保存的样品应按照标准分析方法要求保存,并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冷藏效果。
装箱时应用减震材料分隔固定,以防损。
水样采集后宜尽快送往实验室。根据采样点的地理位置和各监测项目标准分析方法允许的保存时间,规划采样送样时间,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以防延误。
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
水样交付实验室时,应清点样品,核查样品的有效性并填写交接记录表。
采样记录、样品标签及其包装应完整。若发现样品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并尽快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4)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GB 3838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其他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也可选用。选用的标准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该监测项目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2.污水泵站臭气监测要求
监测因子: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监测方法:《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5675-1993)
a)排气筒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 16157、HJ/T 397、HJ 732、HJ/T 75、HJ/T 373的规定执行。
b)除臭气浓度外,排气筒中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一般采用一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者在任何一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及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或排放时间小于一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及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c)臭气浓度瞬时采样,以任一时段采样结果的最大值作为达标评价的依据。
d)排气筒的采样频率应该按照生产周期确定,不少于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监测因子: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监测方法:《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5675-1993)
a)周界恶臭(异味)污染物监控点应设置在污染源的下风向侧或者有臭气方位的边界上,其他要求按HJ/T 55、HJ/T194的规定执行,应根据现场条件(气象、季节、周围污染源等)合理安排监测方案。
b)除臭气浓度外,周界监控点的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一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要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一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c)臭气浓度瞬时采样,以任一时段采样结果的最大值作为达标评价的依据。
d)周界监控点的采样频率应该按照生产周期确定,不少于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3.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水样比对要求
中标人每月对6座地表水监测站自动采样分析数据进行比对。每个站点每月比对1次,每个站采集2个平行样品,用平均值(或混合样)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比对。
4.湿垃圾处置中心监测技术要求
监测指标、频次、采样分析方法等技术要求均以业主提供的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为准。
5.能源中心监测要求
能源中心定期监测:对一、二、三号能源中心的A.锅炉及燃气轮机废气排放口(共8个)、B.厂界及油罐周边大气(厂界3处,油罐1处,共4处)、C.雨污水排放口(共10个)及1个地下水监测点、D.厂界四周噪声(共3处)、E土壤监测点1处进行定期检测,检测指标及要求见附表1:能源中心定期监测要求。能源中心项目服务要求如下:
1)分季度进行检测工作(拟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进行检测,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检测单位必须积极响应,确保进度满足每季度检测报告要求。具体检测时间以机场方的通知为准,接到机场通知后,通常检测工作在7天内安排相应检测工作。在发生紧急检测需求时,接到机场联系当天进行报备工作,完成报备后1天内采样。每次现场采样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国家规范的专业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
2)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备业主方并进行记录,若因异常情况影响检测进行,应及时更改检测计划,以确保检测进度不被影响。
3)检测单位制定年度检测计划、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实施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立即通知业主方并安排人员于季度内进行复测工作。
4)检测单位需协助业主进行排污许可证在线管理平台月报、季报、年报的填写,提供填写所需的数据及资料。
5)在环保局等上级单位需要时及时出具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样品分析原始记录,仪器设备档案,仪器校验/校准记录,原始采样记录,人员资质能力认定资料,样品交接记录等。
6.航站楼监测要求
1)采样前的准备
由于此次检测涉及点位较多,并具有周期性,中标人需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安排现场探勘并编制检测计划,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并结合业主方需求合理规划检测时间。
制定采样计划前,采样负责人应明确采样任务、目的和要求,制定采样计划;
2)采样过程中
a)中标人应确保其检测中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均应在校准有效期内。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不允许堆放在机房内或候机楼其他区域。
b)中标人应确保在有控制的条件下进行所有的采样检测工作。
c)招标人为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的贯标单位,中标人需知晓体系管理各项具体要求,并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遵守体系管理文件规定,满足体系运行管理的各项要求。
d)采样所需的相关工具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且需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e)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备业主方并进行记录,若因异常情况影响检测进行,应及时更改检测计划,以确保检测进度不被影响。
f)检测过程中需根据业主方要求的时间地点进行检测。
g)每次现场取样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人员,油烟检测应在商家灶头开启作业且用餐高峰时段进行取样检测,水质检测取样时应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检测。
3)出具检测报告阶段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点位,中标人须免费对不合格点位重新取样复测(仅需完成一次复测)。
中标人应在检测报告列明每个采样点的采样位置、数量及检测依据的规范或标准的条文号和具体条文内容。
5.3 服务要求
1.前期准备
1)中标人应配备现场快速监测设备和试剂,便于快速读数。相关设备和试剂的采购、维护、废液处理等事项全部由中标人负责。
2)中标人应配备完成项目任务所必要的车辆、采样器、容器、试剂、撬棍(开井使用)等设备或物品。
3)中标人安排的采样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上岗资格培训,且服务本项目的常规人员应尽可能固定,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4)中标人应在检测报告列明每个采样点的采样位置、数量及检测依据的规范或标准的条文号和具体条文内容。
5)采样所需的相关工具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且需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2.质量控制
1)本项目实施中采样、样品保存和运输、分析实验、质量控制等技术环节所采用的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最终监测结果能够用于对外合规证明以及内部研究,并能和历史数据进行对比和连续分析。
2)在每个点位采样时,中标人采样人员应拍摄包含采样动作和周边环境的水印照片(经纬度坐标、时间),每月采样任务完成后中标人应将所有照片发送招标人保存。
3)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每月采样时采集个别样品的平行样,作为招标人对中标人数据质量监督考核的依据之一。
4)中标人应负责依照本项目的条件和条款对项目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所需组织和程序并提供人员和支持设备或设施,以保证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并确保能够满足由招标人所订立的所有要求和程序。
5)中标人应确保其检测中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均应在校准有效期内。
6)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不允许堆放在机房内或候机楼其他区域。
3.过程管理
1)中标人在开展采样任务时,应积极主动向招标人汇报进度,出现任何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情况都应第一时间向招标人报告并协商解决。
2)中标人不得因其他地方业务更改、拖延乃至取消本项目的既定工作计划。
3)中标人按照招标人检测内容和检测样本数量,制定合理的检测计划。并于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提交招标人确认。计划表可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调整。检测计划内容的任何差异或修改都必须经过招标人的认可且可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调整。
4.数据报送
*1)投标人须承诺,所有的检测须出具符合规范的专业检测报告(含CMA或CNAS认证),并对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须提供承诺书)
*2)投标人须承诺,所有检测若发现数据异常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由中标人再次进行采样复测,不再收取额外费用。(须提供承诺书)
*3)投标人须承诺,各项检测报告出具时间须满足招标人各部门的要求:
场区 | 航站区 | 消防 | 能源 |
原则上,每月采样中标人应安排在上半月,15号左右出数据,月底前出当月报告。每月监测数据发送招标人前,中标人应进行必要的数据审核。 | 每半年制定本阶段检测服务计划表,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由中标人按计划进行现场采集样品。每次检测后检测机构须在一个月内出具纸质报告并寄送至招标人。 | 检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完整的检测报告 | 能源中心的各项检测项目需在每次现场采样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航站楼内的各项检测项目需在每次现场采样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且航站楼空气品质卫生学检测项目需于每年10月1日前完成采样检测及报告的出具。具体检测时间可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调整。所有报告需一式三份。 |
4)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固定数据报送模板。
5)完成周期监测任务完成后,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汇报实际工作量;中标人提交监测报告时,应随附报告清单,报告名称以招标人监测计划要求为准。
5.其他
*1)若出现紧急的临时检测任务,投标人须承诺按招标要求予以快速响应。
2)在接到招标人临时安排的监测任务后,如果通知时间为下午1点前,中标人应在3个小时内响应到场;如果通知时间为下午1点以后,中标人应在第二天上午10点前响应到场(如遇第二天节假日则双方另行协商到场时间)。
3)鉴于机场管理的特殊性,在进行某些任务时,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办理相关通行证或备案手续,便于项目顺利开展。
4)中标人须遵守机场地区疫情防控要求。
5)中标人须接受招标人的各类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6)中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开展其他相关的环境管理工作。
*7)投标人须承诺,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或公开监测分析数据。
*8)投标人须承诺必须保证人工环保检测数据质量,严格质量控制,随时接受招标人检查和整改要求。
5.4 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环保类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1.1)如投标人同时投标标段一及标段二,各标段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
*2)投标人须承诺,项目采样、检测分析等现场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多检测项目同时采样作业要求,确保采样检测工作按时完成,不得因人员配置不足延误项目工期,且原则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若投标人配置的人员无法达到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或更换人员,直至满足工作要求为止,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投标人需配合投标人提供办理禁区通行证所需的一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具体要求以招标人为准。
4)重要设备配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记录仪不少于2套。(根据招标人部门实际需求)
5)资源配置(人员及设备)需满足维护区域管理单位的制度要求。
5.5 考核标准
本项目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明细如下:
序号 | 条款 | 分值 | 扣分标准 |
1 | 按业主要求完成每月采样分析任务,完整落实各项服务要求(因故取消或无法完成等客观情况除外) | 2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20分 |
2 | 采样人员相对固定,不随意撤换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3 | 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无明显错误,发现异常立即开展复测并报告业主 | 2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20分 |
4 | 按约定时间将每月数据汇总好(电子版)报送业主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5 | 按约定时间将每月监测报告(电子版+纸质版)发送业主,且无错发、漏发等各类问题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6 | 遵守机场范围内安全管理规定,不发生任何不安全事件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7 | 积极响应业主的临时或应急采样监测要求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8 | 采样、分析等服务过程中,主动向业主通报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并与业主积极沟通,无瞒报、漏报、迟报等情况 | 10 | 视实际情况酌情扣1-10分 |
| 总分 | 100 |
|
注:每扣除1分,即扣除100元。 | |||
目录
一、 投标函
二、 开标一览表
三、 分项报价表
四、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五、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六、 投标保证金(如适用)
七、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八、 资格审查资料
九、 对项目需求的详细响应
十、 技术支持资料(如适用)
十一、 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如有),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我方愿意以开标一览表明确的报价对招标文件第____包/标段规定的货物和/或服务进行投标,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
(3) 分项报价表
(4)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5)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6) 投标保证金(如适用)
(7)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8) 资格审查资料
(9) 对项目需求的详细响应
(10) 技术支持资料(如适用)
(11) 其他资料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120天。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足额交纳招标服务费;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我方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我方不存在组织和/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行为。如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我方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8.2条所述的串通投标的情形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情形,则我方同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予退还我方在本招标项目项下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同时,我方将承担因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9.我方承诺具备程度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并保证在本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招标文件中要求我方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
10.我方保证,投标报价不高于投标人在国内或国际市场的价格,同时不高于针对其它同类项目的售价。
投 标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二、开标一览表
标段一: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JSTCC2502526428
包号:________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 含税总价 | 不含税总价 | 税率 (%) | |
1 | 运行维护费用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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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零星维修费用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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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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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 投标声明是指对投标总价的修正(上浮、折扣或下浮),没有可不填或填“无”。
2. 如有计算错误或其他错误的,以单价及数量为准,修正总价;但若该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位(或数量级错误)的,则以此项总价为准修正该单价。
3.对于上表中无法列明金额的栏目,可按情况填写“已包括”或“不需要”。
4.上述投标总价包括货物和/或服务的所有税款。
5.上表中“增值税税率(%)”是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6.投标报价应满足“不含税总价 = 含税总价 ÷(1+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计算关系(精确到分),如果出现三者间不符合上述计算关系的情况,以含税总价和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准来修正不含税总价,并以修正后的不含税总价为最终评标价。
标段二: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JSTCC2502526428 包号:________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 含税模拟总价 | 不含税模拟总价 | 税率 |
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模拟总价 |
|
|
|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6.投标报价应满足“不含税模拟总价 = 含税模拟总价 ÷(1+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计算关系(四舍五入,精确到分),如果出现三者间不符合上述计算关系的情况,以含税模拟总价和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准来修正不含税模拟总价,并以修正后的不含税模拟总价为最终评标价。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三、分项报价表
标段一: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
(一)运行维护费用分项报价
单位:元
序号 | 分项类型 | 运维费 (站/年) (A) | 常规耗材费 (站/年) (B) | 运行维护费用 (站/年) (C=A+B) | 数量 | 运行维护费用小计 (1年) | 税率 (%) | ||||
不含税 | 含税 | 不含税 | 含税 | 不含税 | 含税 | 不含税 (C*数量) | 含税 (C*数量) |
| |||
1 | 空气质量监测站运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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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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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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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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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系统平台和移动端运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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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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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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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年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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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4.投标报价应满足“不含税总价 = 含税总价 ÷(1+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计算关系(精确到分),如果出现三者间不符合上述计算关系的情况,以含税总价和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准来修正不含税总价,并以修正后的不含税总价为最终评标价。
(二)零星维修费用分项报价
单位:元
序号 | 分项类型 | 2000元以上部件报价总和 | 每年模拟维修发生概率 | 零星维修费用总价 (1年) | 税率 (%) | ||
不含税 | 含税 | 7.5% | 不含税 | 含税 |
| ||
1 | 空气质量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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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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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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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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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5 气站零星维修费用总价(1年)=气站2000元以上部件报价总和*每年模拟维修发生概率(7.5%),水站零星维修费用总价(1年)=水站2000元以上部件报价总和*每年模拟维修发生概率(7.5%)。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附录1 气站主要部件清单(2000元以上)
序号 | 仪器名称 | 现有设备原厂料号 | 含税报价 (元) |
1 | 43I 紫外灯 | 8666 |
|
2 | 43I 紫外检测器 | 8884 |
|
3 | 43I 紫外灯座 | 8774 |
|
4 | 43I 内置泵 | 111553-01 |
|
5 | 43I 流量传感器 | 102055-00 |
|
6 | 43I 24v开关电源 | 101681-00 |
|
7 | 43i 接口板 | 100862-00 |
|
8 | 42I 冷堆 | 101020-00 |
|
9 | 42I 臭氧发生器 | 9973 |
|
10 | 42I 流量传感器 | 101021-00 |
|
11 | 42I 内置泵 | 101011-01 |
|
12 | 42I 24v开关电源 | 101681-00 |
|
13 | 42i 接口板 | 100536-00 |
|
14 | 42i 钼炉 | 101009-00 |
|
15 | 42i ?芯 | 9269-EIF |
|
16 | 42i 光电倍增管 | 9367 |
|
17 | 48I 相关轮 | 7358 |
|
18 | 48I 流量传感器 | 102055-00 |
|
19 | 48I 内置泵 | 111553-01 |
|
20 | 48I 24v开关电源 | 101681-00 |
|
21 | 48I 接口板 | 100868-00 |
|
22 | 49I 剔除器 | 14697 |
|
23 | 49I 检测器 | 8592 |
|
24 | 49I 臭氧灯 | 8645 |
|
25 | 49I 电磁阀 | 102443-00 |
|
26 | 49I 流量传感器 | 102055-00 |
|
27 | 49I 内置泵 | 111553-01 |
|
28 | 49I 24v开关电源 | 101681-00 |
|
29 | 49i接口板 | 100874-00 |
|
30 | I系列通用显示屏 | 102496-00 |
|
31 | I系列通用程序主板 | 109141-00 |
|
32 | 1405 大主板 | 57-011013 |
|
33 | 1405 前置放大版 | 50-009783 |
|
34 | 1405FDMS 切换阀 | 56-011933 |
|
35 | 1405 采样泵 | 112134-00 |
|
36 | 1405 旁路流量传感器 | 10-002415 |
|
37 | 1405 主流量传感器 | 10-003312 |
|
38 | 1405 天平 | 57-011009 |
|
39 | 1405F 天平 | 57-011009-000F |
|
40 | 111CO 转化装置 | 60801 |
|
41 | 11110L 空压机 | 7786 |
|
42 | 111 氧化剂罐 | 6996 |
|
43 | 5900 6通进样阀阀芯替换件 | AQ-9506-R |
|
44 | 5900 内置真空泵 | AQ-5900-66002 |
|
45 | 5900 炉膛加热盘组件,59 | AQ-P5900-68612A-RP |
|
46 | 5900 色谱柱-NMHC2总烃专用柱 | AQ-5900-60096 |
|
47 | 5900 NMHC专用柱2(CH4,反吹) | AQ-60097 |
|
48 | 5900 检测器喷嘴 | AQ-5900-80560 |
|
49 | 5900 3.5寸工控板,工控电脑主板,59,GO2 | AQ-P5900-62128 |
|
50 | 5900 液晶屏-12.1(含液晶屏线组件),59 | AQ-G3120-62121-RP |
|
51 | 5900 硬盘(已编程)-128G,PCI-E接口,59,G1 | AQ-G3120-62084 |
|
52 | 5900GC C0板组合板 | AQ-P5000-60012 |
|
53 | 5900 UniStation加密狗,59,G1/2,GM | AQ-G3120-62026 |
|
54 | 5900 主机系统主板(逻辑与温控),59,G1,GM | AQ-P5000-60040 |
|
55 | 5900 加热棒组件-267W,RTD100,59,G1/2,GM | AQ-5900-61140 |
|
56 | 5900 开关电磁阀,59,GM | AQ-G6600-60580 |
|
57 | 5900 样品进样阀(膜阀,6通,180度),59 | AQ-5062-1506 |
|
58 | 5900 样品进样阀(膜阀,10通,180度),59 | AQ-5062-1510 |
|
59 | 5900 样品进样阀(转阀,6通,225度),59,GM,P7 | AQ-0100-9506-RP |
|
60 | 5900 样品进样阀(转阀,10通,225度) | AQ-0100-9510-R |
|
61 | 5900 六通阀阀头 6 port valve,225DegreeC, 0.4mm | AQ-5602-9506-RP |
|
62 | 5900 十通阀阀头 10 port valve,225DegreeC, 0.4mm | AQ-5602-9510-RP |
|
63 | 5900 气阻管-进样分流,59,GM,P7 | AQ-0101-9993-RP |
|
64 | 5900 炉膛电机,59 | AQ-P5900-68695-RP |
|
65 | 5900FID组装件,标准1/4"与毛细管柱转接头 | AQ-5900-60785 |
|
66 | 5900FID组装件,1/16"接头,NMHC | AQ-5900-60786 |
|
67 | 5900FID信号放大版,59,G1 | AQ-F6800-60090 |
|
68 | 5900FID信号采集板,59,G1 | AQ-F6800-60020 |
|
69 | 5900SEPC Module assy-FID-1/8”FID EPC模块,59,G1,P7 | AQ-G6600-62100 |
|
70 | 5900AUX Module assy--1ch-1/8“ 一路EPC模块,59,G1,P7 | AQ-5906-61000-RP |
|
71 | 5900AUX Module assy--2ch-1/8“ 二路EPC模块,59,G1,P7 | AQ-5906-62000-RP |
|
72 | 5900 带加热样品传输管(阀到甲烷分离色谱柱),59 | AQ-5900-69106-RP |
|
73 | GC5000VOC SSR控制板 | 2913 |
|
74 | GC5000 温度控制板 | 2951 |
|
75 | GC5000 柱温箱盖板电机 | 591 |
|
76 | GC5000 柱温箱盖板电机控制板 | 2071 |
|
77 | GC50006 通阀驱动器 | 825 |
|
78 | GC50006 通阀驱动板 | 3228 |
|
79 | GC500010 通阀驱动板 | 3229 |
|
80 | GC5000 柱温箱加热炉丝 | 1255 |
|
81 | GC50003 通不锈钢电磁阀 | 2584 |
|
82 | GC5000 采样MFC | 1303 |
|
83 | GC5000 氢气MFC | 1307 |
|
84 | GC5000 分析主板 | 2900 |
|
85 | GC5000 压力调节器 | 1440 |
|
86 | GC5000 硬盘 | 3098 |
|
87 | GC5000 主板 | 1929 |
|
88 | GC5000 内存 | 1941 |
|
89 | GC5000 主板(含内存和硬盘) | 3049 |
|
90 | GC5000FID 放大器 | 2895 |
|
91 | GC5000 显示屏接口板 | 3046 |
|
92 | GC5000BTX 冷堆 | 3124 |
|
93 | GC5000VOC 冷堆 | 3127 |
|
94 | GC5000 VOC FID维护包 | 00010000 |
|
95 | GC5000 VOC聚聚管 | 00001896 |
|
96 | GC5000 VOC富集管 | 00001894 |
|
97 | GC5000 VOC分离柱 | 00003137 |
|
98 | GC5000 VOC分析柱 | 00000264 |
|
99 | GC5000 VOC6通阀阀芯 | 00000242 |
|
100 | GC5000 VOC10通阀阀芯 | 00002657 |
|
101 | GC5000 VOC炉温加热马达 | 00001254 |
|
102 | GC5000 VOC采样泵 | 00000562 |
|
103 | GC5000 BTX FID维护包 | 00010000 |
|
104 | GC5000 BTX采样泵 | 00000562 |
|
105 | GC5000 BTX富集管 | 00003107 |
|
106 | GC5000 BTX6通阀阀芯 | 00000242 |
|
107 | GC5000 BTX炉温加热马达 | 00001254 |
|
108 | GC5000 BTX色谱柱 | 00001312 |
|
109 | DIM200 主板 | 2925 |
|
110 | DIM 200零气MFC | 1304 |
|
111 | DIM 200标气MFC | 1306 |
|
112 | DIM 200显示屏接口板 | 2978 |
|
113 | HG 500显示屏接口板 | 2980 |
|
114 | HG 500背部控制板 | 2597 |
|
115 | HG 500电解池 | 1808 |
|
116 | HG 500主板 | 1611 |
|
117 | HG 500泵 | 1615 |
|
118 | HG 500气液分离器 | 1613 |
|
119 | HG 50024V电源 | 1612 |
|
含税报价总和(元) |
| ||
备注:气站零星维修费用总价(1年)=气站2000元以上部件报价总和*每年模拟维修发生概率(7.5%) |
| ||
附录2 水站主要部件清单(2000元以上)
序号 | 仪器 | 料号 | 名称 | 含税报价 (元) |
1 | Amtax sc氨氮 | LZY181 | 空气泵泵头(包括活塞和活塞仓) |
|
2 | LZY469 | 过滤探头 |
| |
3 | LZY140 | 过滤模块 |
| |
4 | LZY830 | 试剂泵 |
| |
5 | LZY149 | 可转换压缩机 |
| |
6 | LZY130 | 样品泵易损件 |
| |
7 | LZY177 | 活塞泵 |
| |
8 | LZY168 | 2/2 阀 |
| |
9 | LZY169 | 阀组(所有范围的阀) |
| |
10 | LZY171 | 3通阀 |
| |
11 | LZY143 | 分析仪外壳门 |
| |
12 | LZY145 | 分析仪外壳(不带门) |
| |
13 | LZY152 | 进气扇 |
| |
14 | LZY156 | 外壳加热装置 |
| |
15 | LZY167 | 包括阀的溢流瓶上部 |
| |
16 | LZY170 | 转换工具包 |
| |
17 | LZY172 | 双通道切换阀组件 |
| |
18 | LZY173 | 阀组(所有范围) |
| |
19 | LZY175 | 带有阀的阀组上部分 |
| |
20 | LZY182 | 搅拌器电机 |
| |
21 | LZY184 | 测量电解槽 |
| |
22 | LZY241 | 过滤器气孔 |
| |
23 | LZY267 | 阀组2通道开关(包括仪器的阀) |
| |
24 | LZY269 | 2通道的溢流瓶 |
| |
25 | LZY303 | 加热排水/连接软管 |
| |
26 | YAB044 | 放大器电路插板 |
| |
27 | YAB099 | 主板 |
| |
28 | LZY831 | 试剂泵 |
| |
29 | LZY832 | 试剂泵 |
| |
30 | NPW-160H总磷总氮 | 5461210K | 注射泵压头组件 |
|
31 | 6804420K | 注射器组件 |
| |
32 | 7498360U | NPW-160H内存软件的触摸式仪表盘 |
| |
33 | 7585430U | NPW-160H内存软件的主板 |
| |
34 | 7525240K | 2连试剂泵 ASSY |
| |
35 | 7525250K | 3连试剂泵 ASSY |
| |
36 | 7525260U | NPW-160H反应槽 UNIT |
| |
37 | 75500100 | 缓冲罐 |
| |
38 | 7525270K | 加热分解槽ASSY |
| |
39 | 7525280U | 用于20ML注射器的计量泵 UNIT |
| |
40 | 7525290U | 滴定泵 UNIT |
| |
41 | 7525300K | 气路分配座 ASSY |
| |
42 | 7578650K | 风扇ASSY |
| |
43 | 7495660K | 加热器组件 |
| |
44 | 7498610K | 电磁阀带AC-3332连接器 |
| |
45 | 7398240S | 送液泵组件 |
| |
46 | 7498620K | 气泵组件 |
| |
47 | 7498580K | 送液泵(2)组件 |
| |
48 | 67910300 | 反应槽 |
| |
49 | 103C203 | 灯模块RL-DTM6/10 |
| |
50 | 134C594 | 开关电源(PS2) |
| |
51 | 7413610K | USB存储器 |
| |
52 | pHD | SB-P1SV | PH盐桥 (传感器材料:PEEK) |
|
53 | Solitax sc浊度 | LZX055 | 不锈钢光学支架 |
|
54 | LZX059 | 刮水器轴 |
| |
55 | LZX077 | 齿轮减速电机 |
| |
56 | LZX337 | 不锈钢安全电枢 |
| |
57 | LZX423 | 光学支架 |
| |
58 | LZX437 | 5米延长电缆 |
| |
59 | LZX455 | 光学支架 |
| |
60 | LZX578 | 雨刷片 |
| |
61 | LZX881 | 探测电缆 |
| |
62 | LZX902 | 光学载体 |
| |
63 | LZX903 | 探测器外壳 |
| |
64 | LZX905 | 外壳 |
| |
65 | YAA850 | 模拟卡 |
| |
66 | YAB013 | 电路板、CPU |
| |
67 | YAB014 | 电源卡 |
| |
68 | YAB036 | 模拟卡 |
| |
69 | LZX904 | 探头外壳 |
| |
70 | LZY749 | 铁氧体探头电缆(不锈钢型) |
| |
71 | LDOII溶解氧 | 9021100 | 传感器帽 |
|
72 | 9253900 | 保护帽 |
| |
73 | 9253800 | 清洁头 |
| |
74 | 6122401 | 1m延长电缆 |
| |
75 | 9021150 | 传感器盖 |
| |
76 | UVAS水中有机物 | LZX396 | 过滤器 |
|
77 | LZX426 | plus探头密封圈 |
| |
78 | LZX453 | 闪光灯 |
| |
79 | LZX504 | 分体式雨刮器 |
| |
80 | LZX568 | clear 测量窗 |
| |
81 | LZX658 | 滤波片 |
| |
82 | LZX736 | 5mm 擦拭器臂 |
| |
83 | LZX858 | plus探头测量窗口 |
| |
84 | LZX881 | 探头电缆 |
| |
85 | LZY008 | plus探头的点火器 |
| |
86 | LZY547 | 中间部分探头外壳 |
| |
87 | YAA373 | 光栅卡 |
| |
88 | YAA981 | plus探头闪光灯板1 |
| |
89 | YAA982 | plus探头闪光灯板2 |
| |
90 | YAB031 | 主板 |
| |
91 | YAB048 | 灯板1 |
| |
92 | LZX450 | 沉淀器 |
| |
93 | LZX412 | 沉淀器法兰 |
| |
94 | FP360水中油 | LZY628 | 测量窗 |
|
95 | LZX849 | 10m延长电缆 |
| |
含税报价总价(元) |
| |||
备注:水站零星维修费用总价(1年)=水站2000元以上部件报价总和*每年模拟维修发生概率(7.5%) |
| |||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标段二: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
分项报价表
人工环保检测内容 | |||||
服务项目 | 指标 | 模拟工作量 (次) | 含税单价 (元/次) | 含税小计 (元) | 备注:基本要求为出具检测报告,如检测不合格需配合重检 |
餐饮油烟 | 餐饮油烟 | 230 |
|
|
|
地表水 | pH值 | 434 |
|
|
|
氨氮(NH3-N) | 434 |
|
|
| |
粪大肠菌群 | 65 |
|
|
| |
氟化物 | 65 |
|
|
| |
高锰酸盐指数 | 434 |
|
|
| |
镉 | 65 |
|
|
| |
铬(六价) | 65 |
|
|
| |
汞 | 65 |
|
|
| |
化学需氧量 | 74 |
|
|
| |
挥发酚 | 65 |
|
|
| |
硫化物 | 65 |
|
|
| |
铅 | 65 |
|
|
| |
氰化物 | 65 |
|
|
| |
溶解氧 | 425 |
|
|
| |
溶解氧 | 9 |
|
|
| |
砷 | 65 |
|
|
| |
石油类 | 74 |
|
|
| |
水温 | 425 |
|
|
| |
铜 | 65 |
|
|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74 |
|
|
| |
硒 | 65 |
|
|
| |
锌 | 65 |
|
|
|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65 |
|
|
| |
总氮 | 65 |
|
|
| |
总磷 | 434 |
|
|
| |
地下水 | pH值等36项因子 | 1 |
|
|
|
45项基本因子 | 5 |
|
|
| |
废气 | 氨气 | 62 |
|
|
|
氨气 | 9 |
|
|
| |
臭气浓度 | 62 |
|
|
| |
臭气浓度 | 9 |
|
|
| |
甲硫醇 | 4 |
|
|
| |
甲硫醇 | 9 |
|
|
| |
硫化氢 | 62 |
|
|
| |
硫化氢 | 9 |
|
|
| |
氮氧化物 | 192 |
|
| 能源保障部监测要求:各项检测需配套台账填写及信息公开系统填写服务 | |
二氧化硫 | 192 |
|
| ||
烟尘 | 24 |
|
| ||
颗粒物 | 168 |
|
| ||
黑度 | 192 |
|
| ||
厂界非甲烷总烃 | 288 |
|
| ||
油罐非甲烷总烃 | 96 |
|
| ||
河道底泥 | pH值 | 11 |
|
|
|
苯并(a)芘 | 11 |
|
|
| |
滴滴涕总量 | 11 |
|
|
| |
镉 | 11 |
|
|
| |
铬 | 11 |
|
|
| |
汞 | 11 |
|
|
| |
六六六总量 | 11 |
|
|
| |
镍 | 11 |
|
|
| |
铅 | 11 |
|
|
| |
砷 | 11 |
|
|
| |
铜 | 11 |
|
|
| |
锌 | 11 |
|
|
| |
水样比对 | pH值 | 312 |
|
|
|
氨氮(NH3-N) | 312 |
|
|
| |
溶解氧 | 312 |
|
|
| |
总磷 | 312 |
|
|
| |
土壤 | 45项基本因子 | 6 |
|
|
|
污水 | TDS | 2 |
|
|
|
氯化物 | 2 |
|
|
| |
色度 | 2 |
|
|
| |
余氯 | 4 |
|
|
| |
雨水/污水 | pH值 | 2019 |
|
| 能源保障部监测要求:各项检测需配套台账填写及信息公开系统填写服务 |
氨氮(NH3-N) | 2303 |
|
| ||
动植物油 | 5694 |
|
| ||
化学需氧量 | 2423 |
|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233 |
|
| ||
悬浮物 | 5978 |
|
| ||
硫化物 | 1162 |
|
| ||
石油类 | 1282 |
|
| ||
水温 | 104 |
|
|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1162 |
|
| ||
总氮 | 233 |
|
| ||
总磷 | 1568 |
|
| ||
溶解性总固体 | 120 |
|
| ||
噪声 | Leq(A) | 227 |
|
| |
直饮水水质 | 菌落总数 | 1124 |
|
| 航站区管理部饮水机水质检测,打包报价 |
总大肠菌群 | |||||
浑浊度 | |||||
色度 | |||||
pH | |||||
臭和味 | |||||
肉眼可见物 | |||||
耗氧量 | |||||
耐热大肠菌群 | 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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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酚类 | |||||
铅 | |||||
砷 | |||||
三氯甲烷 | |||||
四氯化碳 | |||||
其他水质检测 | 嗜肺军团菌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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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肺军团菌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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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站楼飞机加水间全水样检测 | 总大肠菌群等97项指标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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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 CO2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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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站区管理部空气质量检测,打包报价 |
CO | |||||
风速 | |||||
噪声 | |||||
照度 | |||||
温度 | |||||
湿度 | |||||
甲醛 | |||||
可吸入颗粒物 | |||||
空气细菌总数 | |||||
苯 | |||||
甲苯 | |||||
二甲苯 | |||||
氨 | |||||
PM10 |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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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总数 |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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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菌总数 |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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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血性链球菌 |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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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尘量 |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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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总数 |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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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菌总数 |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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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量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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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模拟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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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模拟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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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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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5.投标报价应满足“不含税模拟总价 = 含税模拟总价 ÷(1+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计算关系(四舍五入,精确到分),如果出现三者间不符合上述计算关系的情况,以含税模拟总价和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准来修正不含税模拟总价,并以修正后的不含税模拟总价为最终评标价。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四(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注册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附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 字。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五、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 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4. 本联合体指定由联合体之中的(某成员单位名称)接受买方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按合同规定开具发票和收据;买方对(某成员单位名称)的支付行为即视为对卖方联合体履行了付款义务。【注:联合体仅能指定其中一家成员接受买方支付的合同款并按合同规定开具发票和收据。】
5.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6.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六、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 ?????????????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七、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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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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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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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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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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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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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附:项目需求实质性条款证明材料:
标段一: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
1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环保类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2 *投标人须承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或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规范合理配置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维、零星维修人员,且原则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随意调整,若投标人配置的人员数量无法达到招标文件的维护标准及要求或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或更换人员,直至满足工作要求为止,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须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承诺函)
3 *投标人须承诺必须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招标人要求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工作,完善仪器运维、耗材使用、维修保养等过程台账记录,随时接受招标人检查和整改要求(须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承诺函)
4 *投标人须承诺在需要与其他系统实现对接或者数据交互时,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须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承诺函)
5 *投标人须承诺,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或公开监测分析数据(须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承诺函)
标段二: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
1 *投标人须承诺,所有的检测须出具符合规范的专业检测报告(含CMA或CNAS认证),并对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须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承诺函)
2 *投标人须承诺,所有检测若发现数据异常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由中标人再次进行采样复测,不再收取额外费用。(须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承诺函)
3 *投标人须承诺,各项检测报告出具时间须满足招标人各部门的要求(须提供承诺书):
场区 | 航站区 | 消防 | 能源 |
原则上,每月采样中标人应安排在上半月,15号左右出数据,月底前出当月报告。每月监测数据发送招标人前,中标人应进行必要的数据审核。 | 每半年制定本阶段检测服务计划表,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由中标人按计划进行现场采集样品。每次检测后检测机构须在一个月内出具纸质报告并寄送至招标人。 | 检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完整的检测报告 | 能源中心的各项检测项目需在每次现场采样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航站楼内的各项检测项目需在每次现场采样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且航站楼空气品质卫生学检测项目需于每年10月1日前完成采样检测及报告的出具。具体检测时间可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调整。所有报告需一式三份。 |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承诺函)
4 *若出现紧急的临时检测任务,投标人须承诺按招标要求予以快速响应。(须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承诺函)
5 *投标人须承诺,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或公开监测分析数据。(须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承诺函)
6 *投标人须承诺必须保证人工环保检测数据质量,严格质量控制,随时接受招标人检查和整改要求。(须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承诺函)
7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环保类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投标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8 *投标人须承诺,项目采样、检测分析等现场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多检测项目同时采样作业要求,确保采样检测工作按时完成,不得因人员配置不足延误项目工期,且原则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
若投标人配置的人员无法达到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或更换人员,直至满足工作要求为止,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须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承诺函)
八、资格审查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相应的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非企业性单位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须保证,在本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
承诺函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我司保证,在本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招标文件中要求我司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段一适用:
4、投标人须完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备案,机构类型须包含运维机构(投标人须提供官网备案截图证明)。
标段一适用:
5、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业绩(环境噪声和地下水监测业绩除外),且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元/年(须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及签章页,合同时间以签署日期或合同中履约时间为准。分包类项目不计入有效业绩)。
标段二适用:
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
标段二适用:
5、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提供具有土壤(或地下水)、地表水、污(废)水、废气四类环境要素的环境检测类项目业绩,可提供一个或多个合同,且至少有一个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须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及签章页,合同时间以签署日期或合同中履约时间为准)。
6、不得存在禁止投标情形:
(1)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注: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全部的查询截屏,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有行贿犯罪记录。【注: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截屏(按“行贿”+“单位名称查询”)。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被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注:此名单如产生,会公布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shairport.com)首页标题栏中“机场集团/招标信息/政策发布”页面】
我方(投标人名称)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一家公司,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地址)。我方在此郑重声明如下:
1、我司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我司保证,在本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招标文件中要求我司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
2、我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3、我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业法人;且承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我司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5、我司承诺:
标段一: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
(1)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或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规范合理配置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维、零星维修人员,且原则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随意调整,若投标人配置的人员数量无法达到招标文件的维护标准及要求或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或更换人员,直至满足工作要求为止,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 必须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招标人要求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工作,完善仪器运维、耗材使用、维修保养等过程台账记录,随时接受招标人检查和整改要求。
(3) 在需要与其他系统实现对接或者数据交互时,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
(4) 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或公开监测分析数据。
标段二: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
(1) 所有的检测须出具符合规范的专业检测报告(含CMA或CNAS认证),并对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所有检测若发现数据异常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由中标人再次进行采样复测,不再收取额外费用。
(3) 各项检测报告出具时间须满足招标人各部门的要求:
场区 | 航站区 | 消防 | 能源 |
原则上,每月采样中标人应安排在上半月,15号左右出数据,月底前出当月报告。每月监测数据发送招标人前,中标人应进行必要的数据审核。 | 每半年制定本阶段检测服务计划表,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由中标人按计划进行现场采集样品。每次检测后检测机构须在一个月内出具纸质报告并寄送至招标人。 | 检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完整的检测报告 | 能源中心的各项检测项目需在每次现场采样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航站楼内的各项检测项目需在每次现场采样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且航站楼空气品质卫生学检测项目需于每年10月1日前完成采样检测及报告的出具。具体检测时间可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调整。所有报告需一式三份。 |
(4) 若出现紧急的临时检测任务,投标人须承诺按招标要求予以快速响应
(5) 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或公开监测分析数据。
(6) 投标人须承诺必须保证人工环保检测数据质量,严格质量控制,随时接受招标人检查和整改要求。
(7) 项目采样、检测分析等现场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多检测项目同时采样作业要求,确保采样检测工作按时完成,不得因人员配置不足延误项目工期,且原则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
(8) 若投标人配置的人员无法达到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或更换人员,直至满足工作要求为止,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 制造商授权书(如适用)
制造商授权书
致:_________(招标人)
我们_________(制造商名称)是按_________(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_________(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_________(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址设在_________(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_________(设备名称)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盖单位章) | 制造商名称 :________(盖单位章) |
签字人职务:_______________ | 签字人职务:______________ |
签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字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字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浦东机场环保检测类合并项目
? 制造商资格声明(如适用)
制造商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制造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总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 固定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 流动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 长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 流动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⑤ 净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主要负责人姓名:(可选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制造商在中国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有的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1)关于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
(2)本制造商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商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本制造商生产投标货物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买方、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近3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出口销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2)国内销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_____ ______ 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 ______ ________ ____________
6. 易损件供货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货商: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7. 最近三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向中国提供的投标货物: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制造商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的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投标人(作为贸易商)的资格声明(如适用)
投标人(作为贸易商)的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总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近期资产负债表(截止 年 月 日止)
① 固定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 流动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 长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 流动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⑤ 净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主要负责人姓名:(可选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投标人在中国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有的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_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3. 近三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出口销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2)国内销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4. 同意为投标人制造货物的制造商名称、地址(附制造商资格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由其他制造商提供和制造的货物部件,如有的话: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制造的部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6. 近三年向中国提供的投标货物,如有的话: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8. 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的话:__________________
9. 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安装单位出具的授权函(如适用)
安装单位出具的授权函
致: (招标机构)
我们 (安装单位名称)是按 (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安装单位,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安装单位地址)。兹指派按 (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址设在 (投标人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实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第 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 (制造商名称)制造的货物的安装施工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作为安装单位,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 我方兹授予 (投标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和撤消的全权。兹确认 (投标人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安装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九、对项目需求的详细响应
十、技术支持资料(如适用)
十一、其他资料
投标响应摘要索引
序号 | 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文件对应页码 | ||||||||
投标函:招标文件第二章3.7.3(1)。 |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招标文件第二章3.7.3(1)。 |
| |||||||||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招标文件第二章3.7.3(1)。 |
| |||||||||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招标文件第二章1.4.2。 | 本项目不适用 | |||||||||
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第二章3.4.1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条款。 |
| |||||||||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招标文件第二章1.11.5 |
| |||||||||
分项报价表:招标文件第二章3.2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条款。 |
| |||||||||
投标人营业执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 |
| |||||||||
声明函 |
| |||||||||
资格能力条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相应的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 |
| ||||||||
(2) |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须保证,在本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 |
| ||||||||
(3)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 标段一适用: |
| ||||||||
(4) | 投标人须完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备案,机构类型须包含运维机构(投标人须提供官网备案截图证明)。 |
| ||||||||
(5) |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业绩(环境噪声和地下水监测业绩除外),且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元/年(须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及签章页,合同时间以签署日期或合同中履约时间为准。分包类项目不计入有效业绩)。 |
| ||||||||
| 标段二适用: |
| ||||||||
(4) |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 |
| ||||||||
(5) |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提供具有土壤(或地下水)、地表水、污(废)水、废气四类环境要素的环境检测类项目业绩,可提供一个或多个合同,且至少有一个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须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及签章页,合同时间以签署日期或合同中履约时间为准)。 |
| ||||||||
星号技术要求响应及其技术支持资料: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标注星号的内容。 |
| |||||||||
| 标段一:浦东机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025年-2028年运维项目 |
| ||||||||
(1) |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环保类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
| ||||||||
(2) | *投标人须承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或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规范合理配置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维、零星维修人员,且原则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随意调整,若投标人配置的人员数量无法达到招标文件的维护标准及要求或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或更换人员,直至满足工作要求为止,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须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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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标人须承诺必须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招标人要求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工作,完善仪器运维、耗材使用、维修保养等过程台账记录,随时接受招标人检查和整改要求(须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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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人须承诺在需要与其他系统实现对接或者数据交互时,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须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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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人须承诺,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或公开监测分析数据(须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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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段二:浦东机场人工环保检测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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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人须承诺,所有的检测须出具符合规范的专业检测报告(含CMA或CNAS认证),并对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须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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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标人须承诺,所有检测若发现数据异常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由中标人再次进行采样复测,不再收取额外费用。(须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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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标人须承诺,各项检测报告出具时间须满足招标人各部门的要求(须提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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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若出现紧急的临时检测任务,投标人须承诺按招标要求予以快速响应。(须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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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人须承诺,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或公开监测分析数据。(须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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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人须承诺必须保证人工环保检测数据质量,严格质量控制,随时接受招标人检查和整改要求。(须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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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环保类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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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投标人须承诺,项目采样、检测分析等现场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多检测项目同时采样作业要求,确保采样检测工作按时完成,不得因人员配置不足延误项目工期,且原则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 若投标人配置的人员无法达到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或更换人员,直至满足工作要求为止,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须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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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根据自身文件对应“第三章 评标办法”逐条填写下栏(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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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投标文件编排混乱、对应页码指示不正确等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未能找到投标文件相应内容的,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